
甲供材料税收分析及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5页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甲供材料税收分析及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关于甲供材料一、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既:装饰劳务营业额的确定不适用这样的特殊规定,则应该适用营业税第五条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其营业额只应包括其提供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在装饰业劳务中,建设方自行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施工方并不会因此收取任何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建设方提供的这部分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需要并入纳税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筹划或注意空间:1、注意利用”提供建物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总包合同以外的专业分包合同门窗、绿化、保温、防水、消防、市政配套及装饰装修等),劳务分包合同是总包单位的再次外包。
注意此条与混合销售博客的结合考虑,既要符合”提供建物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参考案例“房地产企业直接向厂家订购塑钢窗如何计税”://bbs.esnai/thread-4673962-1-1.html或见2010年度房地产行业税收答疑全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财税[2003]16号文件:(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网络说法:以前各地对扣除“设备”掌握不尽一至,现在看,只要是甲方提供的设备都可以扣除)具体提供资料及办理程序总局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文件规定,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吉财法[2003]255号、粤地税函[2004]720号很多省份应该没有制定细则,海南省你制定了吗?注意只是甲方的某些设备可以扣除哦,乙方(施工企业)提供的设备不能扣除3、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因装饰合同不含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具体见上面的政策依据4、甲供材料注意事项:(1)甲供材发票开给甲方,无论合同是否包含甲供材金额,均不涉及增值税(非视同销售范围。
理由见://.shui5/article/c6/51440.html,有种说法认为合同中含了甲供,按视同销售,个人不认同但甲供材料为自产或委托加工材料应该属于视同销售了)(2)合同外甲供,合同不含甲供价,甲供发票开给甲方,乙方开给甲方时不含甲供仅劳务费,但乙方需含甲供金额全额缴纳营业税既全额缴税,净额开票3)合同内甲供(即甲控,代购),合同含甲供价,甲供发票开给乙方,乙方全额给发放开发票既乙方全额缴税,全额开票给甲方☆甲方供材的四个关注点(1)无论2009年以前,还是2009年以后,甲方供材的发票都可以直接在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无需所谓的“发票转换”(2)税务机关对甲方供材关注两点:①由于建筑企业开具发票金额和缴纳营业税营业额有可能不一致,检查建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营业税;②开发企业:是否重复列支成本,将材料发票重复列支3)财税[2006]177号文已经作废,地产企业没有为建安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款的义务4)材料和设备的区别(因甲供设备不缴纳营业税:GB/T50531-2009)三、相关问答问答一:问题内容:税官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1工程,工程价款1000万元,其中甲方供材800万元,乙方劳务200万元。
我公司以8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0万元建安劳务发票入帐800万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缴建筑业营业税?由开发商缴还是由乙方缴?有无政策依据?谢谢!问题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关于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内甲供材料800万,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应按10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在建筑业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承包方一般以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甲方30日内又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告“甲供材料”金额因此,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应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800万元)的营业税额由工程发包方承担因此,若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200万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2011-6-30问答二:问:我公司(甲方)作为发包方和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我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采购成本考虑,会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提供者部分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
我公司在基建期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这些钢筋、水泥等材料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那在按照购进原价价拨给施工单位时会不会被认定为销售行为,而征收销项税?答:建筑业“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即甲方)自行采购并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材料的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凡建设单位采取甲供材料方式的,其甲供材料的价款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甲方负责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是建筑业中典型的“甲供料”,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四、甲供材补税计算这个问题还没有研究,以后整理,先参考下面这个帖子吧//bbs.esnai/thread-4678463-1-1.html后面的内容为转载网络内容上面为个人整理仅供参考,如有问题请您支出非常感谢1,关于甲方供材料合法性的分析建设工程发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设工程发包(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发包第一,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不包括勘查设计金额第二,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也不包括设备金额(营业税)第三,是否包括材料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甲供材和甲控材)第四,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两个或三个总施工单位(联合体)2、甲供材料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为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3、甲供料的会计处理问题乙方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甲方可以用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营业税计税依据和发票金额不一致,如何处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台州: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4、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按照税法规定,发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规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率;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5、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包工包料合同金额1000万元,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