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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勐龙镇机关工作行政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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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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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勐龙镇机关工作行政问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完善行政管理,强化行政负责人的责任意识,确保政令畅通,并着力提高行政效能,从而健全勐龙镇行政工作责任体系,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勐龙镇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制度,问责制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问责对象 勐龙镇机关各职能办公室、各村(居)委、各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主要责任人 二、问责原因 因履行职责或实施管理不力,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条件的,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三、问责内容 1、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决定,镇党委、镇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未按职权及时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导致政令不畅的; 2、对违法建筑、无证食品加工点、土锅炉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现不及时、解决不彻底,有瞒报、漏报、少报等现象,且在整治过程中有通风报信情况的; 3、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群众造成损失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管理不力、行政措施不当,导致镇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5、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五、问责程序 1、镇“四项问责〞制度领导小组发现机关各职能办公室、各村委会、各镇属及驻镇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存在涉嫌问责内容的,应当及时启动问责程序,由镇行政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后,于2023个工作日内向镇“四项问责〞制度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是否问责以及问责的具体建议等内容 3、镇“四项问责〞制度领导小组接到调查报告后,及时提出问责意见,报镇党政班子会审议、批准 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并告知申诉权利 六、问责形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5、免职 问责对象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投诉机制 为了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特设立关于问责内容的投诉机制:由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受理。

      :27402522740656 信箱:政务公开投诉意见箱 如本实施意见存在与上级规定相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勐龙镇机关工作行政问责制度勐龙镇机关工作行政问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完善行政管理,强化行政负责人的责任意识,确保政令畅通,并着力提高行政效能,从而健全勐龙镇行政工作责任体系,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勐龙镇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制度,问责制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问责对象 勐龙镇机关各职能办公室、各村(居)委、各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主要责任人 二、问责原因 因履行职责或实施管理不力,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条件的,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三、问责内容 1、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决定,镇党委、镇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未按职权及时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导致政令不畅的; 2、对违法建筑、无证食品加工点、土锅炉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现不及时、解决不彻底,有瞒报、漏报、少报等现象,且在整治过程中有通风报信情况的; 3、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群众造成损失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管理不力、行政措施不当,导致镇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5、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五、问责程序 1、镇“四项问责〞制度领导小组发现机关各职能办公室、各村委会、各镇属及驻镇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存在涉嫌问责内容的,应当及时启动问责程序,由镇行政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后,于2023个工作日内向镇“四项问责〞制度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是否问责以及问责的具体建议等内容 3、镇“四项问责〞制度领导小组接到调查报告后,及时提出问责意见,报镇党政班子会审议、批准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并告知申诉权利 六、问责形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5、免职 问责对象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投诉机制 为了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特设立关于问责内容的投诉机制:由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受理 :27402522740656信箱:政务公开投诉意见箱 如本实施意见存在与上级规定相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方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抱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 (六)项至第 (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抱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方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根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根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省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问责方法的组织协调,省监察厅具体承办,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方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问责方法,或参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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