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金融中法律风险的分析与应对策略.doc
5页互联网金融中法律风险的分析与应对策略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其参与度高、成本低、协作性好、透明度髙、操作方便的特 性,使互联网金融成为当下发展最快的金融模式之一巨大的资金交易额和互联网自身安全 性低、可控性差等特点相结合,又使互联网金融在高发展背后潜藏着高风险因此,构建完 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在必行一、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一) 互联网金融概述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传统金融业搭载上互联网这趟快车融合 而成“互联网金融”正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中国是人口大国,不论是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度, 影响而还是渗透力都令世界为之刮目相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发展 本就有大堤之势,蚁穴则是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伴随存在的危险性和 局限性未雨绸缪,针对互联网金融衍生的风险制订出有效的防范对策已十分紧迫二) 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1. 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 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2011年,央行首次为 非金融机构支付颁发业务许可证,时至今H,其得到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以及所涉及的业 务总额已十分庞大。
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明 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 金,客户备付金只能专款专用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 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 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 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支付宝、财付通等主要专注于线上支付,线下则主要是银行卡收单 随着阿里和腾迅推出应用于移动支付的二维码支付,将线上支付与线下的银行卡收单无缝结 合,打破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2014年3月14 H,由于二维码支付的安全问题,央行下发 暂停线下二维码支付的意见函此外,《管理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对转账转入资金只能 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2. 余额宝余额宝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 截至目前,投资人数超过股民人数,天弘基金也进入世界前十大基金行列余额宝兼具商吊 和金融的属性,可实现消费与理财的功能当网购时,余额为支付宝的负债,当将余额转入 余额宝时,开始计算理财收益。
因为银行协议存款利率较高,提前支取不罚息,且安全性高, 余额宝现约90%以上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其余是购买短期国债和高级别的金融债和 信用债等随着三大行宣布不接受余额宝的协议存款,余额宝不得不开始寻找新的投资方向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风险防范因其90% 以上资产配置在银行协议存款,协议存款的波动足以扼住其命脉不论协议存款收益因流动 性宽松或是监管收紧而下滑,余额宝的收益必将随之下滑一旦这种下滑形成趋势,则余额 宝的净流入减少,投资规模及议价能力受到冲击,则会进一步拉低收益率,产吊将进入低收 益水平的恶循环此时,机构投资资金集体逃离,加剧赎回潮,使得余额宝的T+0承诺,无 法兑现余额宝采取网上中购与赎回,便捷的同时更容易形成流动性风险目前,阿里对天 弘基金控股51%,为防止流动性风险,余额宝对每H净中购和净赎回都有明确的规定,单日 单笔赎回不得超过5万元与此同时,余额宝的安全性风险也不容忽视余额宝的惯例是每 天早上准时公布收益情况,但在2014年214月12日,收益栏上却显示“暂无收益”据称 是由于余额宝用户快速增长而紧急升级系统,导致收益显示时间出现延后。
可见系统性安全 风险,也会迅速蔓延恐慌为余额宝类产品的安全起见,证监会拟对货币基金的风险准备金 提出更高、更严要求3. P2P网贷P2P网络贷款指的是通过网络实现个体和个体之间的直接借贷我国最早 出现的P2P平台是上海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其采用了欧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台不提 供担保利用网络便捷优势、P2P网贷门槛较低且公开透明,主要而向借款额度低、大银行 不能惠及的小微人群使得来自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较为落后的区域流动,增强了对落后地区 的资金支持同时对民间高利贷行为进行了有力驱逐但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获取投资 人的信任,我国的P2P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先由担保机构向 投资人偿还,担保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止因如此,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又大规模 倒闭约有七、八十家平台跑路,引发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4. 众筹众筹,指通过互联网个人或小企业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 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一个众筹项目是由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完整运作,这三类角色缺一不可筹资 人负责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 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由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 务;最后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众筹 网站的收入源于对筹资人收费盈利来源可分为四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 量导入与营销费用众筹融资的蓬勃发展在全世界都遇到了共同的问题,即众筹交易的合法 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商品众筹多以产品预售形式开展,遇到的法律问题较少股权众 筹的问题主要是不同的国家监管待遇不同,不得不采用各种变通方法来规避风险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而临的法律风险(一)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1. 主体资格与经营范闱突破现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三条明 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但从实际业务运行来看,支付 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此外,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 了大量在途资金,表现出“类银行”业务即吸收存款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储值功能、接受银 行卡的资金充值、支付交易),超出了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且 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监管范I韦I,会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 现提供便利2. 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的风险在支付过程中,当吸收的资金达到相当规模 以后,就可能产生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问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沉淀下来的在途资 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这部分在途资金,可能发生的风险有:(1)在途资金 的不断增加,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风险指数加大。
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交易双方 提供担保,那么谁来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担保?(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有大量资金沉淀,如 若不能进行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引发支付风险此外,在内部交易模式下,涉及到虚 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这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I韦I,无法纳入正规银行体系,不能得 到监管的资金流是潜在的危险二)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中存在的法律风险1. 货币基金的市场风险虽然货币基金的风险发生可能性最小、发生的风险后果也最 小但由于中国经济下行的可能一直存在,正在进行着经济结构性转型,加大了货币基金投 资的一些投资产品的不确定性,这无疑增加了余额宝的市场风险即便没有突发的经济事件, 在利率等宏观因素的影响下,货币基金收益也会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波动2. 余额宝的金融监管风险互联网企业一般不具有金融行业主体资格支付宝作为第 三方支付平台,当与天弘基金结合才能成为基金发售主体但是在一般支付宝用户投资余额 宝的过程中,无从了解天弘基金的角色所以余额宝在规避监管时打了一记擦边球除此之 外,不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类“宝宝”产品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为招探客户,大多数 互联网公司都开出并保证髙收益率。
证监会曾发文禁止这一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 余额宝的安全漏洞风险余额宝里的资金被盗用、被恶意转账的新闻随处可见黑 客可以通过余额宝、支付宝应用设计的缺陷,获得余额宝、支付宝账户密码,窃取用户余额 因余额宝本身的功能强大,成为了不少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诸多安全漏洞的存在,使得投 资者的资金始终出入不安全的境地,对于余额宝的自身发展也形成了束缚三) P2P网络贷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1.信誉风险由于缺少必要的信誉监管,许多网络信贷公司都会在资金充裕或资金链 断裂后,不约而同的选择了跑路,由于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且影响恶劣截至目前,国内已 发生数十多起网络信贷公司“跑路”事件2•法律及政策风险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上,中国人民银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有三类情况: 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但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实 际操作中,如果监管不当很有可能会构成事实上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些 P2P网贷公司也止是通过参与资金的运作从而打破了网贷的法律界线,使得公司性质转化为 吸储和放款的金融机构。
使得P2P网贷公司沦为犯罪的工具3. 征信系统与信息共享机制缺失截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都没有跟网络 借贷行业的信贷信息共享很容易造成借款者信贷信息的巨大差异,从而打开了同一借款者 多处借贷、多处违约的便利之门,出借者对风险识别和控制会受到交易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 的影响,更有其者会阻碍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运营中, 不但没有来自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信息,也缺乏对借款者有效的违约制约但在2013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的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 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的互联网专业化信息系统四) 众筹平台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是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网贷平台为其母公司融资,网贷平台自身当天借 当天还这种形式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1)没有依法吸收资金的 资格;⑵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⑷向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外还涉及集资诈骗的风险这种诈骗主要体现在一些P2P网贷领域, 比如创下史上最快“跑路史”的元一创投上线一天即卷款30万跑路。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对策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 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在必行一) 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闱系统化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I韦I, 对应制定管理办法,从而进行监管为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应加强金融监 管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定期监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组织,制定详细可行的自律规范,加强金融交易信息的披露,从而更好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和自律组织的会员合法权益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 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二) 修订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以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准入条件、业务模式、风险控 制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范尤其需要尽快将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纳入监管范I韦I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 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 制度。
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出资方、借 款方等参与者进行规范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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