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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依据、调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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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告要求组织调查1、俄网廖岸俄据、报枷燮组织调项目经 理应在2小时内,向工程受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对于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及对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安仝 杨浦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办事制 度各安质监站应积极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 调查,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对事故责任 单位、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提出处理意见对建设工程伤亡事故相关的总包、分包、劳 务分包、建筑机械租赁、装拆等单位,由上海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依据《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分别实施暂扣直至吊销 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等 相关证书⑴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 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 会成员组成,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⑵ 重伤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区安监局应迅 速指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勘查、取证、 组织调查;⑶一般死亡事故,由区安监局、 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区公安分局、总工会等 部门进行调查,报市安监局;⑷重、特大死 亡事故,区安监局负责人应立即向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据沪建安质监[2005]第112号事故(例如火灾、坍塌及社会媒体曝光的事故,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项目经理应在向企业报告同时,在 2小时内向工 程受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安质监站在接到事故单位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向上海市建 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报,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 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伤事故报告最退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4小时 ⑵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分别 报告企业上级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公安部门和总工会一般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 发生后12小时;重大事故报告最退不超过2小时;特别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组织抢救,开展调查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第75号令)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 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 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国务院颁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34号令)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 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第八条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 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 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 报上述单位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 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 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 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 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 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 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 加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 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 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 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 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 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 知沪安委办〔2006〕9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 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1.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 1小时:由于化学和物理因素引起的火灾、爆炸或生产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当等因素,发生毒物或易燃品大量外泄, 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与中毒,但严重污染环境, 对职工、居民的安全、健康有潜在威胁的 事故2.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 2小时:(1) 由于设备、机具的缺陷、失灵,操作人员疏忽等因素发生车、船翻沉,或缺乏安全技术措施发生脚手架、 井架、塔吊等倒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居民以及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2) 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 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 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第十七条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 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 成特大事故调查组一)伤亡事故1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75号令)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以或其它快速办法, 向区(县)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市直 接监察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报告) 必要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越级上报2 .各区(县)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报告后, 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一 般死亡事故(含伤亡事故)最迟不超过12小时 上报二)重大险肇事故1.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 不超过1小时:由于化学和物理因素引起的火灾、 爆炸或生产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当等因素,发生毒物或 易燃品大量外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与中毒, 但严重污染环境,对职工、居民的安全、健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有潜在威胁的事故。

      上海市工厂企业重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上海市政府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工伤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因工 死亡事故、多人事故(同时伤及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事故)和重 伤事故第四条工厂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上级工会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如有违反,应严肃追究 责任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范围的重大伤亡事故,还须向所 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报告第六条工厂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按国 务院规定会同同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行政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必须参加 市、区(县) 劳动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可 以派员参加第七条涉及两个工厂企业的事故,调查小组 应由双方按照第六条规定派员组成,并由伤 亡职工所属单位负责召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05-01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 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 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 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 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 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 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 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 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 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 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 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 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 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 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故现场,并 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 止事 故扩大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 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极检察、劳动(如 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 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 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 才能清理,以确保现场勘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 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 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 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 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 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 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 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安字[1991]23号)1971年7月25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 可视情况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一级劳动 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 三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省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 门可授权市(地)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 括用、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 小时。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 的事故原因等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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