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doc
8页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经办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 年 7 月 1 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不再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仍按《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 2009[22]号)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医院使用的外来护工社会保险仍按《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 2009[46]号)有关规定执行二、2011 年 7 月 1 日前已办理综合保险登记但未办理过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为方便单位办理,减少单位经办人员往返及排队等候时间,8 月转为参加城保的申报工作由单位通过网上直接办理具体时间为:8 月 1 日至 8 月 24 日 18 时止用人单位可登陆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在办理网上社会保险登记的过程中如有问题的,可咨询参保所在地的区县外管部门 单位办妥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不再使用建设银行缴费卡,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规则,统一使用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缴纳城保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由工商银行直接寄送至单位,一并送达的还有《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开户手册》,请仔细阅读开户手册并按开户手册的要求,填妥相关表式并准备好开户资料,工商银行将主动与贵单位联系,约定上门收取的时间和方式如单位未收到《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提示的账号进行缴费充值三、已办妥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已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2011 年 6 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正常缴费,且 2011 年 7 月 1日起,仍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办理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手续用人单位登陆 网址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手续。
单位在办理网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过程中如有问题的,可咨询参保所在地的区县外管部门 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前往各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对于其中非城镇户籍的人员,一并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新进”、“转入”等)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 本地宝上海社保 2011 年 7 月 14 日 来源:本地宝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沪上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原先的规定不同,此次参保范围作调整后,在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 22%,个人 8%;医疗保险,单位 6%,个人 1%;工伤保险,单位 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 5 年过渡办法:2011 年度( 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 3 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2012 年度(即 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 个人缴费基数为 45%;2013 年度(即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3 月)个人缴费基数为 50%;2014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 55%;2015 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实行 5 年过渡,在过渡期中,险种只有三种,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没有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的基数逐年递增,直至与上海城保一致详见下表:比例险种 过渡期 基数企业 个人2011.7-2012.3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2012.4-2013.3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5%2013.4-2014.3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2014.4-2015.3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5%养老保险2015.4-2016.3 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2% 8%医疗保险 同上 同上 6% 1%工伤保险 同上 同上 0.5% 0合计 28.5% 9% 举例说明:慧慧大学毕业后在浦东外高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她是山西农村户口,有高级技术职称,2009 年 7 月起按照沪人社养发(2009)22 号文有关规定缴纳本市城保 “五险” ,从 2011年 7 月起,她应当缴纳“五险”还是“ 三险”?“三险”又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法》施行后,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为了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目前先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由于慧慧按照当时的规定已经缴纳“五险” ,在原单位可以继续缴纳“ 五险”,但是离开原单位重新就业,应当按规定缴纳“三险” 根据过渡期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2011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即 1558 元个人缴费为:3896×40%×9%(养老保险 8%+医疗保险 1%)=140 元单位缴费为:3896×40%×28.5%(养老 22%+医疗 6%+工伤 0.5%)=444 元个人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共计 584 元,相当于 2011 年度城保“五险”最低缴费的一半当然过渡期内,社会保险缴费将按规定逐年提高如果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放弃过渡期,2011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按城保规定执行,最低缴费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即 2337.6 元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9%(养老保险 8%+医疗保险 1%)=210 元单位最低缴费为:3896×60%×28.5%(养老 22%+医疗 6%+工伤 0.5%)=666 元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 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提醒:本文由上海本地宝网站(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 5 年过渡具体办法为:2011 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 3 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2012 年度(当年 4 月至次年 3 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 45%;2013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 50%;2014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 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 7%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缴费基数 6%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 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计入标准是多少?如何使用?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次月起,市医保中心按照每月 30 元的标准向其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中按月计入资金个人缴费超过 30 元的,按实计入2)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次月 15 日起,可以使用门诊个人帐户资金门诊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用完为止。
4、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如何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次月 15 日起,可享受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保年度(每年 4 月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累计超过 1500 元(起付标准)至 28 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 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5、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是否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等医疗保险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6、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如何就医或药店购药?1)持卡就医: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简称医保卡)作为就医或购药凭证2)使用门诊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费用,应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持医保卡结算3)住院医疗: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应至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持医保卡办理出入院手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划卡记帐,其余部分个人承担7、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门诊医疗是否使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暂不使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一、办事项目(一)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 r% `5 U& y( O/ n; e3 Q$ q Z1、申办条件( o0 D, k1 U. A/ ~5 I, r用人单位招用的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 y1 _$ k! I2、申请材料 0 G8 p @ l0 e% }8 c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x2 L: ^6 G* R3、申办表格(1)外来从业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名;(2)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a/ F+ z) T+ A0 E* D' ?4、注意事项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续时,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按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招工备案), @. Y0 P2 P, E8 t1、申办条件用人单位招用的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办表格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
4 `9 g! K ^9 x/ W4 P B4 w5 y+ l" h(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退工备案)1、申办条件 9 z Z1 S# }1 f& w用人单位与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