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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救济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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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正**
  • 文档编号:41340698
  • 上传时间:2018-05-29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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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法的行政调查如何救济,我国有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有:第一,不作为违法的救济,即行政主体应该调查而未进行调查时,如果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相对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行政机关拒绝时,可向法院提出履行之诉,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为调查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如果行政决定已经作出,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在审查行政决定时一并审查行政调查问题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 28 条和《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复议机关或法院可以以相关行政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行政决定,并可责令复议被申请人或诉讼被告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第二,当不该进行行政调查而行政主体却实施了调查行为时,如果行政决定尚未作出或根本不可能作出,而调查行为已直接影响到了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相对人可以诉诸法院,法院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先停侵害”的判决方式,以针对正在进行的包括行政调查行为在内的违法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某种行政决定,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当行政调查仅存在程序违法时,如任意增删调查的步骤等,由于程序违法本身并不侵害相对人的实体权益,相对人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定的强制性调查程序被违反,有可能使行政决定据以作出的事实失去可靠性基础时,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

      另外,如果行政调查行为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相对人可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或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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