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资料.pdf
24页同等学力备考资料 同等力学备考资料第 1 页,共 24 页 民法:民法: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2、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5、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打于外部的行为民事主体创设、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意志,体现为意思表示 6、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第三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7、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时,虽不导致权利实体的消灭,但权力相对人或义务人获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9、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受到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用益物权 11、担保物权是在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利的他物权 12、质权,也称质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3、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法律制度 1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而违背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付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由此给他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一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15、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16、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17、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8、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同等力学备考资料第 2 页,共 24 页 债权人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19、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0、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制度 21、转继承,也成为转归继承、连续继承或再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1.简述当事人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具体内容: 第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一直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第四,不同的民事主体均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法人的有限责任 (1)特征:第一,法人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法人以自己名义所承担的债务,而非其创立人、成员或其他法人乃至国家所负的债务; 第二,法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 就法人的债务, 法人创立人或成员仅以其投入到法人中的出资财产为限, 来承担实质意义上的责任 (2)价值与意义:第一,减少和转移风险,从而鼓励投资;第二,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立;第三,增进市场交易,减少交易费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由创设的物权种类不是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不具有物权效力;第三,物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 4、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消灭事由: 第一,地役权合同的解除 第二,供役地被征收 第三,地役权人抛弃其权利 第四,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第五,约定的消灭事由出现 第六,地役权的行使出现绝对不能 同等力学备考资料第 3 页,共 24 页 第七,地役权与供役地权利的混同 5、简述不当得利的要件和效力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条件:第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第二,另一方受到财产利益的损失,第三,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的效力就是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享有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得利人妇幼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简要回答保证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特征:第一,保证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由此产生三方主体的互动法律关系;第二,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保证人的条件:第一,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力;第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代偿能力;第三,依法能承受保证责任风险的能力 不能做担保人的有: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论述论述 1、试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1)条件: 第一,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第三,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第四,代理人的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第一,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第二,双方代理;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2、论述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物权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原物返还请求权 条件:第一,相对人是现在占有该物的人;第二,相对人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第三,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 (2)排除妨害请求权 构成要件:第一,相对人以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第二,妨害构成违法;第三,请求权主体是物权人 (3)消除危险请求权 构成要件:第一,物权有受妨害的可能;第二,可能发生的妨害具有违法性;第三,请求权主体是物权人 同等力学备考资料第 4 页,共 24 页 3、论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一般规定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高度危险责任 (1)适用范围 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的民事责任,适用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的损害 (2)责任要件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一方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第二,另一方受有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第三,侵害方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与受害方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免责和减轻责任 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者,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此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或过失,或者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4)连带责任的情形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等力学备考资料第 5 页,共 24 页 法理法理 1、调整性规则是指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依据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2、政策性原则是指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3、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4、法律清理,又称为法律整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一定的程序对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有效性的专门活动 5、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推理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6、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7、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法律制定是法律调整的起点和基础;法律实施是使所制定的抽象法律规范具体化、将法律要求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简答简答 1、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的这种调整和指导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简述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法律确认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