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doc
7页镇“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扫黄打非”工作,根据省、 市“扫黄打非”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大慈岩镇“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第二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纸、期刊、图片的出版、印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等)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活动;(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四)印刷业市场: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活动五)娱乐市场:歌舞娱乐场所的曲目和屏幕画面、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网吧营业时间、场所消防等活动第三条 “扫黄打非”工作原则:(一)讲政治顾全大局,坚持将社会效益摆在首位二)讲法制严格管理,严肃执法三)讲责任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直接责任四)明奖惩表彰先进,批评后进第四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扫除市场上各类内容有害的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最大限度地净化出版物市场;(二)依法查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三)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镇党委、政府的责任第五条 “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的“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要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分工,有专门部门负责第六条 镇党委、政府要设立“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第七条 镇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一)辖区出版物市场发生重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对发生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查处不力的;(三)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不进行打击、查处的第三章 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是指与“扫黄打非”工作有直接责任的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镇党委政府办公室、纪检委、文化处、广播电视站、综治办、电信局、教育机构、邮政所、交通、等部门第十条 “扫黄打非”工作实行部门管理责任制,根据责任分工,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系统以及所分工的工作负总责要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分工和专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担负的主要责任:(一)镇党委、政府办公室: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黄打非”工作的指示精神,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扫黄打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转发年度“扫黄打非”工作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扫黄打非”工作;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扫黄打非”工作的宣传报道二)镇纪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黄打非”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党纪政纪,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党政机关干部和执法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镇文化处:依法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放映娱乐场所实施经常性管理;依法查处音像制品非法经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音像制品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四)镇广播电视站:加强对本系统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使用及经营活动的管理;及时报道宣传“扫黄打非”工作五)财政办公室:将“扫黄打非”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对“扫黄打非”工作经费和举报奖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综治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规范出版物市场,查处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经济犯罪案件;查禁、取缔各类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
七)电信局: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把好审批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及时依法清理互联网上的各种有害信息八)教育机构:加强对学校教材、教辅采购、使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系统非法购销、印制和使用盗版教材、教辅活动九)邮政、交通、铁路部门:分别负责所辖行业出版物的运输和传递管理,严格执行准运、准邮的有关制度,把好运输和传递关口;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加强辖区内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协调“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研究提出我镇“扫黄打非”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采取巡查、暗访、监测等方法,对出版物市场实行动态监控;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督促解决重点问题;加强“扫黄打非”信息和宣传工作,筹备全市“扫黄打非”的有关会议;总结“扫黄打非”工作经验,组织评选“扫黄打非”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承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和全国、全省“扫黄”办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有关经营证照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或者为其说情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归口管理的出版物市场出现严重混乱,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在市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和渎职的;(五)对出版物市场某一环节或者行为负有管理和处理责任的,而因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六)在管理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第四章 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责任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是指从事各类出版活动的法人实体和非法人实体及承办出版物经营场所的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主办单位的直接上级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对其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责任:(一)对违法违规经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二)不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和经营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的;(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不能主动管理解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 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主要包括:(1)通报表扬;(2)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第十九条 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1)通报批评;(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对领导责任问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修改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