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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行政行为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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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82290389
  • 上传时间: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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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公安交通行政行为【摘要】本文从自由作为法的最本质价值的理念出发,对我们目 前公安交通警察行政行为作了简要的阐述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 交通警察不规范执法的具体措施关键词】执法为民 以人为本自由作为法的最本质价值,在受到普遍追求与保障的同时, 必须受到法的限制,但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 而在于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条件 和手段作为主管道路交通秩序与人们出行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及其人民交通警察,为了使用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去实现维 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执 法目的,实现社会秩序之道路秩序的维持,就必然需对相关道路 交通参与者的自由权利作出某些限制,就必然产生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之公权力与交通参与者之私权利的冲突,当然根据法律精神,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并不在于单纯限制私权利本身,而在于实 现私权利和保障私权利,实现在法律秩序中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 有效享有和扩大但依行政法理论,行政权力具有公定力和优先 性特征,在没有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或无效前,其 拥有推定合法有效的垄断性,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遵守执行,这 些特征就决定了我们的执法体制和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必然会对 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产生弹性的影响。

      在我们的执政党明 确提出“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的前提下,如何适当地限制自由以达到保障自由、扩大自由的目 的就成为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这就涉 及到一个急需明确的问题: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对自由的限制是正 当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以下三个原则:一、 无伤害无干预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和 社会利益,那么社会就没有权利对他进行干预,反之,如果一个 人的行为对他人利益造成伤害,那么社会有权利对他进行干预 比如对车身不洁行为我们就没有依据和必要进行干预、处罚二、 对自由的限制应以必要为原则其一、对自由的各种限 制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该是必要的如果对自由的限制 是可有可无的,就没有必要去限制自由在这种不必要情况下对 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只能是对自由的轻视和否定,是对自由的专制 和专横,其二、对自由的现在程度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 应当是必要的,如果法对自由的限制程度超出了必要的程度,也 必然是对自由的禁锢,本意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子哟的限制就会畸 变为对自由的扼杀和叛离其三、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 限制来说应该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

      行政执法的高效益也是我们 追求的价值之一,而且在现代法治政府中更显突出,应该努力做 到以最小的自由限制获取最大的自由效益三、 要以法律为准绳自由的限制必须有法的明确规定,法 无明文规定的限制就是违法的、无效的以上原则之外我们还应 该明确认识权利运用之目的合法性与权利运用之手段适当性理 论,不能为了追求合法的某一行政目的而任意地采取一些过激的 超出必要性的执法手段,甚至使用暴力、威胁等伤害力较大的手 段,将人民群众推到政府的对立面,损害人民的利益,伤害人民 的感情,破坏政府的形象,这集中体现在公务化暴力现象中,由 于作为权利支配对象的人民群众并不与我们的政府直接“打交 道”,国家的管理活动一般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作 为与不作为展开,因此对执法人员行为的判断将决定他们对政府 管理模式的判断公务化暴力对整个社会的伤害是极其严重的, 它不仅恶化已减弱的政府执法形象,而且往往触及我们的执政根 基一般认为其原因是:一、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二、地方 政府及其部门的集团利益保护主义;但其深层次的根源却是我们 的个别政府、政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的 浅入浅出,没有正确树立“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 的执法理念,没有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执政模式 的转变,是我们的执法人员权利单向支配意识的体现,将行政相 对人视为自己的被管理者、被支配者,由此就极易导致权利欲望 的膨胀,从而引发权利的滥用、暴力执法。

      为了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从制度上把任意执 法行为非法化,引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体系,更为重要 的是要想方设法使我们的执法人员来一次彻底的理念大革命,进 一步落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不仅是熟悉应知应会的 法律规定,而且要狠抓对法治理论的学习理解,树立正义首位、 价值衡量、手段适当性等法理原则,使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 正确地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以“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为 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从思想上堵住暴力执法、任意执法的根源, 真正实现执政理念的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迈出坚实而 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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