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整版)装运即交货.doc
2页需要注意 “装运 ”和 “交货 ”两个概念的差别装运是指装船,即将货物交由船方运往目的地行为;交货是卖方自愿将其所有的货物转移给买方,这是买卖关系中卖方最重要的义务按照《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 FOB 、 CIF 、 CFR、 FCA 、 CPT 、CIP 贸易术语,卖方在装运港(装运地)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在这种情况下, “装运 ”和 “交货 ”无本质意义的区别一、装运时间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履行 FOB 、CIF 、CFR 的合同时,卖方只需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就完成交货任务因此,装运时间 (Time of Shipment) 和交货时间 (Time of Delivery) 同一概念,在采用其他价格术语成交时, “装运 ”与 “交货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是装运时间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在合同签订后, 卖方能否按规定的装运时间交货,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取得货物,已满足其生产、消费或转售的需要因此,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3 条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有些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即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 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1]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国际贸易合同中,对装运期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这种规定的方法可以是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或某年跨月装, 或某年某季度装, 或跨年跨月装等但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而只是确定在某一段时间内,如 “1998年 5 月分交货(装运) ”; “1991年 11 月 15 日前装运 ”这里需注意,按有关惯例的解释,凡是 “以前 ”字样的规定,一般不包括那一个指定的日期这种规定方法,期限具体, 含义明确, 双方不至于因在交货时间的理解和解释上产生分歧,因此,在合同中采用较普遍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内装运例如在合同中订明: “收到信用证后45 天内装运 ”, “收到信用证后 3 个月内装运 ”等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按买方要求的花色、 品种和规格或专为某一地区或某商号生产的商品, 或一旦买方拒绝履约难以转售的商品,为防止遭受经济损失,则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2)在一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 或实行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的国家, 合同签订后, 买方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批准外汇, 迟迟不开信用证。
卖方为避免因买方不开证而带来的损失,即可采用这种方法来约束买方3)合同签订后, 买方因市场货物价格下跌对其不利迟迟不开信用证, 卖方为避免买方不及时开证而带来的损失,采用这一办法来约束买方4)对某些信用较差的客户,为促其按时开证,也可采用此方法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1、应该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使船货衔接如对货源心中无数,盲目成交,就有可能出现到时交不了货,形成有船无货的情况,无法按时履约再按 CIF 和 CFR 条件出口和 FOB 条件进口时,还应考虑船源的情况如船源无把握而盲目成交,或没留出安排舱位的合理时间, 规定在成交的当月交货或装运, 则可能出现到时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而出现有货无船的情况或要经过多次转船, 造成多付运费,甚至倒贴运费的情况2、对装运期限的规定应适度应视不同商品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装运期过短,势必给船货安排带来困难, 过长也不合适, 特别是采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的条件下,会造成买方挤压资金、影响资金周转,从而反过来影响卖方的售价3、要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市场需求, 规定交货期 如无妥善装载工具和设备, 易腐烂、易潮、易熔化货物一般不宜在夏季、雨季装运。
二、交货期交货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 (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的日期, 习惯上称为 “装运期 ”海运提单的出单日期是指货物装上船的日期,铁路运单、 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和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单日期,是指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承运人收到并接管货物的日期假如信用证未规定交运期, 按惯例受益人所提交的运输单据日期, 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我国的出口业务中,通常要求信用证的议付到期日规定在交货期限后 15 天交货期的规定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期(装运期)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明确规定交货期(1)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 如 “ 1998年 5 月份交货(装运) ”( Delivery of shipment during May 1998 ); “ 1998年 5/6 月份装运 ”( Shipment during May/June 1998 ),也称跨月装运 2)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 如 “ 1998年 11月 15 日或以前装运 (”Shipment on or before 15th November 1998 ); “ 1998年 5 月底或月底前装运 ”( Shipment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1998)。
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采用以上规定交货期的方法这种规定方法比较明确具体,既可使卖方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 同时,也有利于买方预先掌握货物的装运日期, 做好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的准备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后若干天装运使用这种方法规定交货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签订以后,买方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批准外汇, 或者因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对买方不利等情况, 迟迟不开信用证 卖方为了避免因买方不及时开证而带来的损失, 即以这种方法来约束买方 只有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再装运 但是买方遇到不利的情况有时有意拖延开证时间或根本不欲开证 卖方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在规定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若干天后装运的同时, 还要在合同当中规定 “买方最迟于某月某日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The relevant L/C must reach theseller not later t han )3.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采用国际贸易中一些术语如 “立即装运 ”( Inn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 ”( Shipmentas soon a possible)、 “即期装运 ”( Prompt shipment )等,对这类术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 号出版物)第 46 条 6 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 “迅速 ”、 “立即 ”、 “尽快 ”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