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环境监督管理稽查办法4.doc

9页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448440926
  • 上传时间:2023-04-28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5.50KB
  • / 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强化环境现场执法, 提高 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 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环境监察稽查 (以下简称稽查) 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一)日常稽查, 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 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的稽查二) 专项稽查, 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 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 察工作开展的稽查三)专案稽查, 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 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第二章 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 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 或兼职人员第五条 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第六条 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 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 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 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第八条 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检查、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 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检查、 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 调解处理、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等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 况,包括是否遵守 《环境监察办法》 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二)监督检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 政情况,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三)其他稽查事项。

      第九条 开展日常稽查、 专项稽查前,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 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制定稽查工作计划, 确定被稽查单位, 拟定具 体稽查工作方案,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 施第十条 开展专案稽查前,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 机构应对拟稽查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确定属于稽查范围、 被稽查 单位明确、 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案件来源可靠的, 报 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发现不属于稽查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 理第十一条 需要被稽查单位事先准备材料的, 在实施稽查 前,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向被稽查单位发出 《环 境监察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 及稽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第十二条 开展稽查工作时, 稽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向 被稽查单位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稽查事项第十三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 应依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环 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记录》,由当事人确认 后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稽查人员注明现场情况;当场需 要修改的,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

      需要将有关资料原件调出的,应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一 式两份,一份交被稽查单位,一份留存,资料原件应在调出之日 起 60 个工作日内归还需要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询问调查、 实施具体行政行 为的,应按照环境监察有关程序进行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人员的约见和询问, 如实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妨碍稽查工作第十四条 实施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在稽查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并报本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 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在 《环 境监察稽查报告书》 中提出稽查建议, 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并及时送达被稽查单 位第十五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自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 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报作出《环 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对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 跟踪检查第十六条 被稽查单位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 《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环境监 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作出《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 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第十七条 稽查工作结束后, 由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 监察机构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实现一案一 档第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于每年 1 月底 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级及辖区相关市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稽查结果向系 统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第四章 奖惩措施第十九条 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列行为时, 能够克服困难、依法履职、程序规范、表现突出的,由实施稽查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一)对应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违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能够主动发现 并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二)对排污单位变造、伪造、篡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 主要污染物监测记录、 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等 相关记录, 故意隐瞒其环境违法行为的, 能够主动发现并作出正 确行政执法行为;(三)对排污单位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采用其 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能够主动发现并 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四)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下,能够及时作出减少或 降低环境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五)其他需要通报表扬的情形。

      第二十条 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 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按照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开展环境监察工 作的;(二)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中存在监察内容不全面、现场执 法文书中记载内容与污染源现场情况明显不符或记录不规范的;(三)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不充分、 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匹配、文书制作不规范的;(四)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权行使过程中,查封(扣押) 物品清单填报不规范或程序不规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环境行政处罚工作中,法律法规适用错误或自由裁量 权运用不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 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 一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 法证件的决定, 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或收缴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案情,导致错误定案的;(三)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执法等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将罚款、排污费等其他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 据为己有的;(五)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 行为的;(六)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二条 稽查过程中,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拒不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 制定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相抵触的规定, 以及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 《环境 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所列违法违纪行为, 实施稽查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 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 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批准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 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被 稽查单位指派不具备环境监察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致使行政执 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由被稽查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被 稽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参与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执行上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 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 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由作出指示、 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承担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按照 《排污费征收工作 稽查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稽查, 参照本办 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排污单位的查处, 遵照环境监察有关规定 具体实施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 参照附自行制定稽 查文书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