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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双回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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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552810519
  • 上传时间:2023-04-23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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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双回访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加强工商队伍廉政建设,促进公平、公正、廉洁执法,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双回访是指案件办结后,办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主管局长或者办案机构负责人的带领下,对在案件回访范围内的被处罚相对人进行首次回访,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其次在机关负责人的带领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法制部门配合,对案件进行抽查回访,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推进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四条 案件回访须二人以上,持证文明回访第五条 案件回访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第六条 案件回访采取上门回访、回访或信函回访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案件回访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第七条 办案机构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自行确定回访范围和数量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抽查回访率不得低于30%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重点抽查回访的范围:1、案件回访适用对公民罚款三千元,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案件;2、具有典型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3、处罚相对人涉及公用企业的;4、办案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认为需要回访的有关案件。

      第九条 案件回访的基本内容:1、听取案件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行政处罚;2、当事人是否继续从事违法违章行为;办案机构是否存在以罚代管、罚款放行的行为;3、工商人员在办案时是否存在接受宴请、索要钱物等不廉洁行为;是否存在执法不公、态度粗暴或其它违规违纪行为;4、工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第九条 案件回访人必须客观、真实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实事求是反映处罚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对案件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办案机构装入行政处罚案卷,一份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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