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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营场所安全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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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tang****xu4
  • 文档编号:167965526
  • 上传时间:202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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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经营场所安全法律正确防范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侵犯 客户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就应当赋予银 行安全保障的义务,银行未尽合理限度内的 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确定银行的安全 保障义务应当考虑社会利益的平衡, 使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现实性、必要性在范 围上,银行应对经营场所内的人员的人身权 与财产权提供安全保障;在内容上,银行应 当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安装探头等,配 备保安等银行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加害人、 受害人以及银行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 责任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 是侵犯财产类 犯罪的高风险聚集区近年来,银行在防抢 劫、防盗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在营 业网点安装防弹玻璃、监控系统,保证了其 的资金安全及职工生命安全然而,银行所 做出的这些努力,主要是围绕银行内部的安 全进行的,却忽视了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 的资金安全和人身安全这几年,接连发生 了多起客户在银行遭抢劫、抢夺等严重侵犯 客户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 了较大的震动银行是具有公共性质的企业,是否应保 护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呢?从理论上看,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维护经营场所设施的安全; 使自己提供的产品 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 保护客户在经营场所 免受第三人的侵害。

      对于第一种情况“维护 银行设施,使客户免受侵害”,〈〈民法通则》 对建筑物责任已作出了规定,而《银行营业 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 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对此更有详 细的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况“使自己提供的 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 方法因此,对前两种安全保障义务,在 实践中并无多少争议;对于第三种情况,即 银行应当保护客户在营业场所免受第三人 侵害,却争议较大,本人仅对此问题进行探 讨一、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 律渊源关于银行安全保卫的规定,目前包括:〈〈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 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 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 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内 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文件文件对银行经营 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措施进行了规范 然而这些文件只能对银行未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处 理行政责任,并未涉及到对客户责任的承担, 即对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引起的侵权案 件,并无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2000年年底,一犯罪人持枪冲进某银行营业 大厅实施抢劫,杀害了两储户案件侦破后, 两名遇害储户的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 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认为依储蓄合同,银行应当对进入其营业大厅的储户的人身、 财产安全负责,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 审理认为,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造成 的危害结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 法律责任银行在履行合同维护储户的存款 利益方面并未违约银行营业大厅乃公共出 入场所,对有组织、有预谋的突发性暴力犯 罪行为,被告难以预料和防范原告的赔偿 请求理由法院难以采信[1]由于当时法律 未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界对该 内容的探讨也极少,客户的权益未能得到较 好的保障随着法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探讨的深 入,相关的机构开始着手安全保障义务的立 法活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31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草案第8编“侵权责任法”第65条对 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规定:“旅馆、银行的 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 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 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 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 补充责任。

      2003年12月4通过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规定:“从事 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 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 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 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 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 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 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 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司法解释,基本上从法律的层面上确定 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解释》第6条虽未明文规定银行应对 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银行是 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 单位,设置了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 保卫人员,①法律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当前社会治安问 题突出,侵财犯罪案件有所上升,突出表现 在银行营业场所发生的抢夺、抢劫的案件, 以及针对金融机构的抢劫案件有所增加,② 因此,保障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不仅是银 行对客户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 而且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

      2003年2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云南 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发生持枪抢劫案 致使储户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死 者的家属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2月6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认 为营业厅对办理存储业务交易的客户的合 法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 全保障义务被告银行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 对存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故在 犯罪嫌疑人逃跑,至今未能缉拿归案的情况 下,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虽然,我国 不实行判例法,但这起案件对银行安全保障 义务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二、确定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的原则设定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本意,是为 了促使经营者提供足以保障消费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服务,而不是苛求经营者担保不发 生任何侵权案件侵权案件在经营场所发生, 经营者本身也是受害人,只应当就其有过错 的事由承担民事责任〈〈解释》第6条规定, 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 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正体现了过错 责任原则的要求之所以制度上要作这样的 设计,不使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是 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制度平衡当事人的 利益关系的结果,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 展,甚至会导致一个行业或产业的兴衰存亡。

      因此,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社 会利益的平衡作用,并正确地把握这个平衡 一方面,要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 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 到补偿;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到大量的经 常性的巨额的赔偿对社会经济可能产生的 消极作用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要保护 受害人的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 又要考虑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 考虑到被告经营者的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 [3]不同治安背景、不同经营项目、不同消费等级 的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应当有所差别 [4]银行作为治安重点保护单位,其安全系数理应 大于一般商品出售或服务提供场所但是, 银行对经营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力度又是极 其有限的:首先,银行又不同于其内部的办 公区域,它必须向公众开放,不得无故拒绝 公众进入;其次,银行也不同于宾馆、旅社 要求对方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进 入其营业场所;再次,银行的保安并无强制 力的保障,其所提供的设备相对于犯罪分子 而言也极其简陋让银行对其经营场所承担 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使已经步入了 “微 利时代”的银行业雪上加霜 过高的经营成本,有可能使银行退出部分市场区域,尤其 是收益相对较低,现有安全保障设施相对较 为薄弱的地区,如农村、城乡结合部。

      在巨 前银行因经济效益问题而从乡村、 城郊大批撤离的情况下,若因安全保障问题而造成进 一步的撤离,必将影响到众多消费者的利益, 使这些区域的居民必须到遥远的市中心办 理存取款等业务,从而使其被抢夺、抢劫的 可能性加大,造成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因 此,银行应对其经营场所尽何种程度的安全 保障责任,应当充分考虑该银行所在的社会 环境以及银行自身条件, 即做到必要性与现 实性结合三、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范 围保护的主体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居于 合同法的规定,即只对合同当事人提供安全 保障义务;也不是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规定,即只对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安 全保障义务是来源于特别法的规定, 经营者是对其经营场所提供安全保障所以,对进 入其经营场所的任何人,经营者都应承担安 全保障义务就银行而言,其保护对象是指 进入银行经营场所的任何人,包括:存款人 与取款人;陪同存款人、取款人办理业务的 人员;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任何人员 其中, 携带大额现金的客户容易成为侵害的目标, 对他们银行应当承担较高级别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客体银行应对其客户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 安全保障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侵 害客户的案件,一般都是侵犯财产的案件。

      侵权人其目标是非法占有财产, 客户面临侵 犯往往会进行相应的反抗,依〈〈解释》的规 定,由此造成的伤害或死亡,银行应承担相 应的安全保障的责任但是,如果客户未进 行反抗或者根本没来得及反抗,其生命、健 康、身体未遭受侵害,而只导致财产损失, 依〈〈解释》则银行不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因 此,必须将财产权也纳入安全保障的客体之 中;否则就无异于迫使客户与歹徒抵抗,造 成人身伤害,这是与保护人身权的宗旨相悖 的保护的区域简而言之,银行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 区域仅限于其经营场所;对于经营场所以外 所发生的侵害事件银行并无安全保障的责 任但是,对于在其营业场所已经出现的治 安隐患,银行仍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与保障义 务如银行发现取款人已经被人跟踪,应当 在及时防范的同时,建议取款人将款项再存 入银行,不得放任该侵害案件在营业场所之 外发生银行的经营场所包括银行的营业大厅 和自助银行银行在营业大厅配备保安,其 硬件也有专门的要求、如设监控、客户服务 区的深度等,对营业大厅银行承担较高的安 全保障义务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营业 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 自动存款机等通过计算机、通信等科技手段提供存款、贷 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 务的自助设施。

      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 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 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 服务的自动取款机两类 在自助银行提供非 人工服务时,银行是否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 障义务?负有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人认为,由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 是为了减少侵害行为的发生, 只要银行有能 力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而该措施的提供又 是必要的,那么银行就应当在此限度内承担 安全保障义务例如,为了防范发生在 ATM 旁的抢夺、抢劫案件,银行在 ATMI艮务中应 采取一些例如加强照明、安装摄像机、清除 障碍物等保护性措施这些保护措施属于常 识性范畴,方法简单、成本低廉四、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 内容目前,关于银行防范客户被第三人侵害 的措施或制度尚属空缺, 但银行至少应当尽 如下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要防止储户受侵害,银行一方面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客户携带巨额现金,如建议大 额取款的储户使用转账的方式, 为票据业务、 转账业务、银行卡业务提供便利等等;另一 方面,银行应当注意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 侵害人之所以在银行经营场所抢夺、抢劫, 是基于在银行容易找到携带巨额现金的“目标”。

      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可以避免 “见财起意”的突发性侵权案件;同时,对有预谋的犯罪,由于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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