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docx
7页二位码具体内容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 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 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 用现金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 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 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 施, 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 务院备案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 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 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 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 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 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 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 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 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 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 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 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 支付现金;(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 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 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 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 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 内支付现金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贷 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 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 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 行必须保 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 储蓄业务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 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 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 现金收 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第十八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 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 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 进工作 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露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 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 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 制商品的;(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七)互相借用现金的;(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十)保留账外公款的;(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的。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 按照处 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 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 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 定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二位码具体内容12-2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 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 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 则一一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政府会计 准则第2号一一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 则第4号一一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 0 1 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范围 另行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1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投资2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无形资产附件L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 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 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 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 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 的其他支出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 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 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 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 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 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 定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 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 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 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 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 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 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 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 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 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 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第十五条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 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 用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 品、包装物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第十七条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 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 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第十八条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存货的披露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

卡西欧5800p使用说明书资料.ppt
锂金属电池界面稳定化-全面剖析.docx
SG3525斩控式单相交流调压电路设计要点.doc
话剧《枕头人》剧本.docx
重视家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治家应成为领导干部必修课PPT模板.pptx
黄渤海区拖网渔具综合调查分析.docx
2024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交通运输工程)-公路篇》真题及答案.docx
【课件】Unit+3+Reading+and+Thinking公开课课件人教版(2019)必修第一册.pptx
嵌入式软件开发流程566841551.doc
生命密码PPT课件.ppt
爱与责任-师德之魂.ppt
制冷空调装置自动控制技术讲义.p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