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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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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35 颅脑损伤 36 眼部损伤 57 耳鼻咽喉及颌面口腔损伤 58 胸部外伤 69腹部及泌尿生殖系统损伤 710 四肢骨与关节损伤 911 脊柱与脊髓及神经损伤 1012 体表损伤 13 附录A 14附录B 15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康复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为人身损害受伤 人员后续 诊疗项目的评定提供依据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为推荐性附录,附录B为参考性附录本技术规范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技术规范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旭、王岩、常林、张军卫、朱广友、杜雁、宁锦、范利华、张凤芹、郭 兆明、杨 英恺、杨天潼、于丽丽、项剑、郭微、金姬善,马军、白松、刘会、傅博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技术规 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GB/T 13461 — 2008 组件式小腿假肢GB/T 14191.1 — 2009/ISO 8549 — 1:1989 假肢学和矫形器学术语GB/T 16180 — 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8027 — 2008 电动上肢假肢部件GB/T 18375.8 — 2004 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第8部分:检验报告GB18667 — 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21665 — 2008/ISO 15621:1999 , IDT 尿吸收辅助器具评价的一般指南GB/T 21665 — 2008/ISO 16021:2000 尿吸收辅助器具 从使用者和护理者的角度评价一次性成人 失GB/T24432 — 2009 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GB/T 31147 — 2014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禁用尿 吸收辅助器具的基本原则GA/T 1193 — 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标准》SF/Z JD0103003 — 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MZ002 — 1993 自身力源上肢假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人身损害 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3.2后续诊疗项目 后续诊疗项目是指: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 或组织的功 能障碍,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一 般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康复、残疾辅助器具等3.3康复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社会的、教育的、职业的措施,以减轻伤残者的身心和社会 功能障碍, 最终能重返社会3.4医疗康复是指通过应用医学的方法和手段帮助伤残者实现全面康复的目标,主要包括药物、手术、物理等 治疗方法 本指南所指康复主要指应用医学手段的康复治疗3.5医学康复期本标准所指的医疗康复期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住院接受康复治疗的时间医疗康复期因伤情不同 各异,原则 上不超过 2年3.6残疾辅助器具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防止、补偿或代偿、减轻或消除损伤、活动限制和参与限制,提高、维 持或改善伤 残者功能的任何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通俗地说,凡是能够有效减轻残疾影响, 提高伤残者生活质量和 社会参与能力的器具其主要作用:1) 功能代偿的作用;2) 功能补偿的作用;3) 支撑和稳定的作用;4) 预防/矫正畸形作用;5) 促进和改善功能的作用。

      3.7假肢是指用于整体或部分替代一个缺失或缺陷肢体的体外使用装置,又称假肢装置3.8矫形器是指用于改变神经肌肉和骨骼系统的结构和机能特性的体外使用装置,又称矫形装置3.9更换周期是指残疾辅助器具因磨损等而需更换的周期3.10医疗依赖是指因伤/病致残,并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如:外伤性癫痫者 需长期行抗 癫痫药物治疗等医疗依赖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相关分类参照 GA/T16180 — 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11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是指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的状态护理依赖主 要包括下列 5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指标:1 ) 进食;2) 床上活动;3) 大、小便;4) 穿衣、洗漱;5) 自我移动护理依赖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相关分类参照 GA/T800 — 2008《人身损 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 总则4.1 评定原则应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伤情、临床诊疗规范、后续诊疗项目为依据,实事求是的确定评定项目 本规范中 尚未规定的内容,而确需给予后续诊疗的,依实际情况并结合临床、康复医生的建议, 加以评定,确认。

      4.2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机体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 所承认的症 状及体征基本稳定为准一般在具备伤残评定条件后进行,即临床治疗期终结以后5颅脑损伤5.1 头皮挫伤/头皮裂伤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5.2 头皮撕脱伤/头皮烧烫伤a) 大面积(直径大于 5cm )的头皮撕脱,可待肉芽组织生长后植皮b) 全层头皮烧烫伤(直径大于 5cm ),头皮瘢痕形成,需行二期切痂植皮术c) 大片毛发缺损者可配置假发5.3 颅盖骨骨折a) 有碎骨片存留或颅骨缺损者(半年后)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手术治疗b) 合并癫痫者需行系统抗癫痫治疗 %5.4 颅底骨折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b) 合并癫痫者需系统抗癫痫治疗c) 脑脊液耳、鼻漏长期不愈者,可行脑脊液耳、鼻漏修补术5.5 轻型颅脑损伤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5.6 脑挫裂伤1)系统抗癫痫治疗:遵医嘱或参照《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a) 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b) 无功能障碍者无需特殊处理c) 颅骨缺损者(半年后)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手术治疗d) 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后续诊疗项目参见相关条款。

      e) 合并精神症状者需临床相关治疗,具体根据临床情况确定5.7 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脑内血肿a) 脑内血肿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b) 痊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c)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d) 合并癫痫者、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后续诊疗项目参见相关条款e) 合并精神症状者需临床相关治疗,具体根据临床情况确定5.8 开放性颅脑损伤a) 痊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b)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c) 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后续诊疗项目参见相关条款或视临床情 况确定d) 合并精神症状者需临床相关治疗,具体根据临床情况确定5.9 颅神经损伤a) 痊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b) 合并功能障碍者可配置临床辅助器具(如:眼镜、助听器等),具体根据临床具体情况确定5.10 外伤性癫痫需长期系统抗癫痫药物治疗(具体遵循医嘱或参照《临床诊疗指南 癫痫病分册》);必要时手 术治疗5.11 偏瘫/单瘫a) 需康复训练,可配置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b)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需要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包括排便护理和排尿管理,如间歇导尿用 品、清洁导 尿用尿包、尿失禁用品等)。

      c) 必要时可给予协助坐起或转移、活动之器具(如轮椅、助行器等)d) 预防感染的措施e) 其他情况根据临床情况确定5.12 外伤后脑积水必要时可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情况确定5.13 外伤后失语根据临床情况确定5.14 二便失禁或功能障碍a) 可视情况给予 尿垫、尿片和一次性尿裤、一次性导尿包 等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按每月 计算)b) 定期复查5.15 植物生存状态a) 呼吸道管理(包括呼吸道清理 /辅助排痰等)b) 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包括排便护理和排尿管理,如间歇导尿用品、清洁导尿用尿包、尿失 禁用品 等)c) 预防感染的措施d) 预防肢体挛缩的措施及用品e) 肠道内、外给予营养的措施f) 其他情况根据临床情况确定6 眼部损伤6.1 眼睑损伤a) 轻度损伤,愈合后无需特殊处理b) 眼睑畸形者可行相关整形治疗6.2 眉毛缺损a) 轻微缺损无需特殊处理b) 必要时可行皮瓣移植、修复缺损等整形治疗6.3 眼眶损伤a) 轻度眼眶损伤稳定后无需特殊治疗b) 严重者可行整形治疗6.4 视器及视力损伤a) 视临床情况行手术治疗b) 必要时可配置眼镜等助视器,眼球缺损者可配置义眼c) 视情况配置盲人手杖等行动生活辅助器具。

      7 耳鼻咽喉及颌面口腔损伤7.1 外耳血肿/裂伤愈合后一般无特殊处理7.2 外耳缺损a) 必要时可行再植或再造术b) 视情况可配置假耳7.3 外伤性鼓膜穿孔a) 多可自行愈合b) 超过6周仍不能自行愈合者,可行手术修补7.4 听骨链损伤可行中耳探查术,修复听骨链术后若合并粘连、听骨脱位 /脱落等可行再次手术治疗7.5 听器及听力损伤a) 视临床情况行手术治疗b) 必要时可配置助听器等生活辅助器具7.6 鼻骨/鼻窦骨折/鼻中隔损伤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b) 畸形愈合影响功能或容貌者,可行手术治疗c) 遗留鼻中隔偏曲者可行手术矫正7.7 鼻缺损a) 可行修复、整形手术b) 视情况配置假耳7.8 开放性喉损伤a) 可行喉裂开术,手术修复喉软骨及喉粘膜b) 为避免喉部狭窄的发生,需内置喉模,如无狭窄无需特殊处理7.9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 腺体损伤遗留功能障碍者,视情况给予药物替代治疗,必要时长期服药7.10 面部撕裂伤a) 必要时行游离植皮或皮瓣修复术b) 视情况二期行相关整形治疗7.11 唇损伤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b) 严重者待瘢痕软化后行修复术7.12 牙损伤/缺损a) 轻度损伤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牙齿冠折、根折、缺损者可行牙再植、种植、修复等处理c) 视情况配置假牙7.13 颧骨/颧弓骨折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b) 畸形愈合并影响容貌者,可行手术复位8.1 胸壁挫/擦伤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8.2 胸壁撕脱伤a) 小范围者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b) 严重者视临床情况确定8.3 胸骨/肋骨骨折a) 骨折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b)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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