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doc
5页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为适应学院发展、建设的需要,加速各项改革的进程,增强组织纪律,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的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假期的种假期的种类类与期限与期限第一条:探第一条:探亲亲假假(一)教职工探亲,均按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及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问题解答》的通知办理 (二)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应该在休假期间即寒暑假期间探亲三)教职工出国探亲,分别按国发(1986)107 号、 (1983)侨政会字 007 号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婚假第二条:婚假丧丧假假(一)教职工结婚,可给五天的婚假;对方在外地,教职工本人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十天以内的路程假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五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 10 天以内的路程假。
三)教职工结婚,是晚婚(晚婚是指:男方满 25 周岁,女方满 23 周岁以上)的,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四)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中途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第三条:第三条:产产假期假期(一)女教职工生育时,按国务院 1988 年 6 月 28 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劳动部劳险字(1988)2 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在寒暑假或法定公休假期,仍按上述规定时间计算,不另增加假期天数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困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上班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当天内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二)晚育产假女职工年满 24 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按 2003 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三)根据川人福【1998】1 号与川卫妇发【1998】004 号文件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参加,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三)教职工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进行结扎、绝育手术时,按公假处理,其假期天数,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第四条第四条 病病 假假(一)教职工本人因病必须请假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有三级甲等医院医生的病情证明(附上检验单,证明患何种疾病及需治疗或休息的时间)办理请病假手续,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生病者,也应及时补办请病假手续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 1981 年 4 月 6 日“国发(1981)52 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执行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跟在十年以上,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的80%4.病假期间(住院除外),津贴全部停发第五条第五条 事事 假假教职工本人除上述假外,另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去处理者,由本人写假条,叙明事由,经部门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离校,对请事假的给假天数,应从严掌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给假,但一般不超过 15 天事假期间,工资、津贴一律停发第六条:工第六条:工伤伤假假教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假,首先必须查明原因,鉴别责任确定因工负伤,应根据医院医生诊断批准休假期限,给予准假第三章第三章 请请假手假手续续、 、审审批批权权限与限与销销假假第一条第一条: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写假条,叙明请假类别、事由、时间,由所在部门领导审签具体意见,呈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送人事部门审查登记备案,经部门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第二条:第二条: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三日以上经系、处查明情况后签署具体意见(签明是否同意,准假天数等),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离校不论请假时间长短,各部门应认真作好登记备查。
第三条第三条: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由本人分别向准假单位报到销假,完清请假手续,不按时报到销假者,超过的时间,按旷工论处第四条第四条: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伪造事实请假而离开工作岗位者,经查实后,均以旷工处理,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五条:第五条:教职工请假,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如有失职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责任第六条第六条:本规定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规定停止执行本规定执行中若与上级新发布文件有抵触时,应按上级新发布的文件执行四川音乐学院人事处二○○六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