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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务段道口管理办法(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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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60087692
  • 上传时间: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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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工务段道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管内道口安全,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道口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行车组织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段管内道口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既有铁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应逐步改为立体交叉新建、改建铁路原则上不设置平面交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段管内国家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及其接轨的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人行过道和平过道与集团公司签订运输、安全、委托维护管理、技术服务协议的非路产专用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分 类第四条 铁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分类(一)道口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二)人行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不足2.5m,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1.5m,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1.2m人行过道只准行人及自行车通过,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三)平过道是指在车站、货场、物流园区内的线路或专用线上,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第五条 铁路道口按看守形式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口,应由经培训合格的职工持证看守:(一)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上区段的道口。

      二)线路允许速度100km/h以上区段,道口折算交通量大于1万辆次;其他道口折算交通量大于2万辆次三)车站内的道口四)直接通向飞机场或易燃易爆仓库道路上的道口五)在距最外侧钢轨5m处停车,机动车驾驶员侧向瞭望视距:线路允许速度100km/h ≤ Vmax<120km/h视距小于400m,线路允许速度80km/h ≤ Vmax<100km/h视距小于340m,线路允许速度80km/h以下视距小于270m六)集团公司决定派人看守的道口第六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是对道口安全的动态补强,不改变铁路道口的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设置、拓宽或拆除第一节 设置、拓宽第七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实行协议制管理凡在集团公司管内国家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及其接轨的专用线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向集团公司道口办书面提出,经道口办复函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设置或拓宽新建、改建铁路原则上不设置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明确安全管理单位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向集团公司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设计文件办理。

      在合资铁路或专用线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申请单位应征得合资铁路公司或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非路产专用线上设置、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协议制管理是指专用线产权单位通过与铁路单位签订运输、安全、委托维护管理、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第八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线路不通过动车组列车:线路允许通过的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货物列车运行速度80km/h以下且牵引质量5000t以下二)Ⅱ、Ⅲ级铁路与道路交叉三)道口之间距离大于2km,并且无绕行条件四)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在距钢轨外侧不小于50m范围内的道路上,线路允许速度100km/h ≤ Vmax<120km/h应能看到两侧各400m(双线各500m)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km/h ≤ Vmax<100km/h应能看到两侧各340m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km/h以下应能看到两侧各270m以外的列车;机车乘务员在850m以外可以看见道口五)拟通过道口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原则上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六)拟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m,特殊情况下城市道路不应小于30m,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0m;衔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得大于3%,困难条件下,通行铰接汽车的城市道路不得大于3.5%,通行普通汽车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厂外道路不得大于5%,乡村道路不得大于6%。

      七)铁路道口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m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m以外八)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九)符合国家有关铁路、道路设计规范十)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其他规定第九条 设置或者拓宽人行过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线路不通过动车组列车;线路允许通过的铁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二)居民聚居地人行过道与既有穿越铁路通道间距大于500m且无绕行条件三)瞭望条件良好四)人行过道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m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m以外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六)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其他规定符合前款要求,铁路沿线村庄需设立与铁路交叉的人行过道的,原则上一个自然村只设一处在人流集中、列车密度大、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立人行过道可能危及铁路运输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设置人行过道第十条 平过道设置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禁止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及曲线上第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可比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设置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的临时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

      第十二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应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设备设施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费用(含看守、设备设施配置、更新维护以及到期后拆除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第十三条 设置、拓宽道口、人行过道的程序(一)设置、拓宽道口、人行过道申请者以公函形式向集团公司道口办提出,并附以下材料:1. 申请者身份证明2. 设置、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所处的位置、宽度、平面示意图、安全防护措施、看守管理措施、可行性分析文件等3. 与相关产权单位的协商意见4. 当地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部门意见5. 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管理主体单位意见二)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前,申请者与集团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本着合法、合规、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协议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依据2. 道口或人行过道位置、宽度、性质和技术条件3. 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安全管理规定4. 其他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既有平过道有条件的必须予以拆除合并,特殊情况无法拆除时,同一条线路原则上只准保留1处。

      设置、拓宽平过道的程序:(一)站内(不含货物线)平过道设置、拓宽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设置拓宽平过道审批表(附件1),经工务、车务站段及运输部审核后,由使用单位报道口办审批二)货场、物流园区内、货物线等平过道设置、拓宽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设置拓宽平过道审批表,经工务、货运站段及货运部审核后,由使用单位报道口办审批三)段管线平过道设置、拓宽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设置拓宽平过道审批表,经工务、车辆、机务、电务等归属单位及其主管业务部审核后,由使用单位报道口办审批四)使用单位按照集团公司道口办批复意见,与相关单位签订管、用、修和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经工务段验收达标后开通使用第十五条 对设置的临时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应当在协议中注明有效期并予以公告,设置期满后应立即拆除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申请者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第二节 拆除第十六条 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设备拆除管理(一)因新线建设、设备改造等原因需拆除既有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集团公司道口办批复,各安全管理主体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拆除二)既有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设备停用、合并等原因拆除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区间道口、人行过道:由工务段与相关使用单位商妥后向集团公司道口办提出拆除申请,集团公司道口办批复,工务段组织,各相关单位按分工配合拆除2. 车站、货场、物流园区等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由负责安全管理单位牵头组织设备维护单位和相关使用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具备拆除条件时,平过道由安全管理单位自行公布明确,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道口办备案,通知相关单位按分工配合拆除;道口、人行过道由安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申请,道口办审批,相关单位按分工配合拆除三)因新线建设、设备改造等原因造成既有线路废弃,废弃线路上的平面交叉设备,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做好拆除工作,报道口办备案四)专用线平面交叉拆除由产权单位负责,并报集团公司道口办、主管业务部备案非法平面交叉由安全管理单位或工务部门拆除第四章 设备配置要求及技术条件第一节 设备配置要求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道口,必须具有相应的设备,并达到标准要求;既有道口不符合标准的,须通过大修、更新改造逐步达标第十八条 有人看守道口设备(一)基本设备:道口房、栏杆(门)、铺面、道路连接平台、道口道路交通标志、护桩(栏)、防护栅栏、鸣笛标、公告牌、电源、照明、道口、道口视频监控设备、遮断信号、自动通知(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自动信号(警示灯)、短路设备(轨道电路区段)、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无线列调固定电台、手持电台或GSM—R手持终端)及道口信号、工具备品表,既有道口缺少设备应根据道口繁忙程度逐步补充齐全。

      二)选用设备:道口无线报警装置、列车接近预警器、道口广播、作业记录仪、栏杆(门)开闭显示装置、电子警察以及其他安全强化设施第十九条 无人看守道口应具有铺面、道路连接平台、道口标志、护桩(栏)、鸣笛标、限界架及揭示牌(电气化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时,宜比照有人看守道口基本设备配备第二十条 平过道应具有铺面、警示标志,根据现场情况安设栏杆(门)与旅客站台相贯通及重点平过道必须由安全管理单位装设栏杆(门),并具有锁闭功能第二节 设备技术条件第二十一条 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有关设备应符合标准图要求第二十二条 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铺面宽度应与道路路面宽度相同,其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铺面应平整、稳固钢轨头部外侧50mm范围内,铺面应低于轨面5mm护轨两端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mm处弯向线路中心,其终端距钢轨作用边为150~180mm;护轨轮缘槽深度为45~60mm;轮缘槽宽度,直线上应为70~100mm,曲线内股应为90~100mm铺面范围内不得存在普通钢轨接头,否则应将钢轨焊接或胶接第二十三条 道口两侧道路的平台长度(最外股钢轨外边缘处到道路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距离),通行铰接汽车的不短于20m,城市道路通行普通汽车、公路及厂外道路不短于16m,乡村道路不短于10m。

      平台纵坡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通向道口的道路应根据需要设置减速带,减速带距钢轨外侧距离不少于15m第二十四条 护桩、护栏(有人看守道口、无人看守道口通用标准)(一)在路堤地段道口的道路两侧应设置5根(困难情况下不少于2根)护桩,在路堑地段应设置护栏城市市区可不设护桩或护栏护桩或护栏宽度与道口铺面相同护桩可采用钢轨或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第一根护桩距最外股钢轨2.5~3m,护桩间距为1.5m,地面以上护桩高度为0.85m,并涂有100mm宽黑白相间的水平线条在路堑地段设置的护栏,地面以上高度为1m,其线路侧顶端距最外股钢轨2.5~3m二)钢轨护栏可替代护桩,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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