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2021年试行.docx
23页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2021年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 健康,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环 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 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法律义务】—范围内任何企业都有义务依法采取措施, 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实现工业固体 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活动无害化,提高 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水平—范围内任何个人都有义务依法参与和配合 工业固体污染防治工作,节约资源,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第四条【防治原则】—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坚持风 险与损害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统筹协调、共治精治的原则,按照产 品生态设计-重复使用方案-循环利用-末端处理的废物管理优先顺序, 优先从前端减少和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 化的原则,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对工业固 体废物实施全链条环境监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和污染担责 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 染依法承担责任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复存在的,由工业 固体废物所在地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承担 污染防治责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第五条【市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生态环境保护 同责、一岗双责、权责匹配、失职追责、终身追责的要求,开展工业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对本—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工作 负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各级 开展工 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目标纳入—相关责任考核,对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街道办 事处、 及其负责人进行评价考核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包括对其他部门依法分工负责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工作开展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价格;负责提出健全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资金保障工 作,支持—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营、工业固体废物监管 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能, 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协助环境治理部门推进防治工业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活动的日常监 管;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工业固体废物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 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工业固体废物违法犯罪活动;对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活动进行执法监督,对过程中造成染损害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内河、陆地缉私,查办走私固体废物的案件海警部门负责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对海洋倾废活动进行执法监督,对过程中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海上缉私,查办走私固体废物的案件灾害应急期间,各部门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可以 由市—根据实际决定调整海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进出口环节履行工业固体废 物监管职责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监管的信息化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 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信息平台,并与本省和全国 工业危险废物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对接。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 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计量称重、GPS等设备并与市信息平台联网,实 现全过程监控工业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应在危险废物仓库内外安装摄像头, 并配备计重设备、条码打印机等,与—固体废物监控管理平台 联网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利用处置单位应在出入厂门口、地磅 处、危险废物仓库内外、重点处置设施或场所处安装视频监控,其中 地磅处还需安装车辆识别系统,并配备计重设备、条码打印机等,与 固体废物监控管理平台联网重点单位名单每年由—生态环境 局发布,各有关单位应在名单发布后2个月内完成相关设备安装并联 网—各固体废物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信息平台的管理需要提供监 管有关数据的接入,并通过实时共享的数据,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收集、 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营】 按照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实际相匹配的原则,统一规划、部 署本—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及转运网络 建设,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依据规划有序推 进在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公平参 与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依法公 平开展专业性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作。
—鼓 励和支持在工业园区内依法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为工业园区 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服务鼓 励各镇区单独或与其他镇区合作共同建设区域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集中贮存场所,为区域内工业企业提供分类、运输、贮存及转运等服 务—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基地应当配备应急暂存场地,必要时,根 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应急暂存场地临时贮存工业固体废 物—禁止转包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业 务,禁止垄断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价格,维护良好 的营商环境从事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通过市生态环境部 门向市 申请取得特许经营权,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市 规定0 禁止无特许经营权或者未按照特许经营范围从事工业危险废物填埋 处置活动第八条【日常巡查制度和现场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开展清废行动,及时 查处违法行为必要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或者采取非现场检查手段开 展检查。
非现场检查包括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巡检等方式被检 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 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实施非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按照检查人员指引开展相关资料、现场情况的展示检查人员可采用拍照或视频录制等方式进行记录, 并可作为原始凭证检查人员进行非现场检查,应当向企业出示证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相关职能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技术 单位开展非现场检查第九条【生态环境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审计制度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环境风险较大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的工业固 体废物产生数据及利用处置情况进行分析,抽取部分企业进行资料和 现场核查,对其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建立环境内部控制、实施环境保 护治理及涉及固体废物的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评价,编制工业固体废 物第三方环境审计报告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基于资料清单如实提供反映固体废物管理活动的资料,配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 审计工作,为现场审计提供必要的实施条件。
第十条【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涉工业固体废物生态环 境保护失信惩戒制度,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 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纳入现有 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依法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实施联 合惩戒第十一条【应急管理制度】在—发生工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产生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 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市或者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生态环境部 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车辆在本—区域以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委托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运输企业、车辆运输人应当立即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事发地 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接 受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O发生工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接到报告的开发区(新区)管 委会、街道办事处、 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立即向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及市 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听从当地 下达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指令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单位应当按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分类指南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 类收集、贮存,并根据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型开展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 和处置优先采用资源化方式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积极推进—粉 煤灰、脱硫石膏、废纸、废金属、废塑料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 利用工作,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鼓励相关专业园区及企 业自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在—投资公共工程中优 先使用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分类后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工业固废物应合法处置,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丢弃、遗撒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单独 收集后与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可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由 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分类指南予以明确工业企业办公场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企业未受污染的原料、 产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按照生活垃圾予以分类和处置第十三条【委托处置的污染防治义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所委托方的主体 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 治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受托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保证受托方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协议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可依托固体废物监 控管理平台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平台建设】市生态环境部门负 责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转运、处置信息平台的建设,为 园区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关管理咨询 服务本—区域内的行业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可以在信息平台发布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转运、 处置信息,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工业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贮存、 转运工作,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循环化对于 发布虚假信息的,纳入市场准入黑名单第三章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殊规定第十五条【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适用】工业危险废 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二 章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义务】 鼓励相关专业园区和企业建设工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设施综合利 用工业危险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危险废物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