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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页案例选编邹建华教授1、背景与案情 纽约的一个名叫查尔卫希的公司和前苏联的一家国际贸 易代理机构瑞兹诺波特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个FOB合同,销售 一批鞋子给对方在这份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写明:所有可能 发生的纠纷都应交由在莫斯科的机构仲裁之后,查尔卫希 公司与一家生产鞋子的意大利公司——费兰图公司谈判,希 望其能提供上述合同项下的鞋子1990年3 月,查尔卫希公 司准备了一份“协议备忘录”发送给意大利的费兰图公司,请 其在上面签章同意该备忘录包括了标的物的品质和规格、 价格、支付、装运时间、地点等条款内容,又注明查尔卫希 公司会在其开户行开立信用证,以确保对费兰图公司支付货 款另外,这份备忘录中的仲裁条款也载明了“所有可能发 生的纠纷都应交由在莫斯科的机构仲裁”当时,费兰图公 司没有马上签章,也未退还备忘录同年5月,查尔卫希公 司让它的开户行开出信用证并送达费兰图公司,费兰图公司 收到信用证后发送了一批鞋子并收取了相应货款同年8月 ,费兰图公司正式签章并发还备忘录,但在备忘录中又附加 了一封信写明尽管它同意交付货物,但却不同意协议中有关 仲裁的条款于是查尔卫希公司拒绝接收剩余的鞋子费兰 图公司则以合同为由要求查尔卫希公司继续收货,遭到查尔 卫希公司拒绝,于是就起诉查尔卫希公司。
问 题被告查尔卫希公司则声称卖方修改了备忘 录(要约)中的实质性内容,不构成有效承诺, 而只是新要约,该新要约既然遭到其拒绝,合同 就未成立,故其拒绝接收剩余的鞋子是合法的 同时,还声称有关此事件的一切纠纷必须在莫斯 科进行仲裁问: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吗?费兰图公司附 加的信中写明不同意协议中有关仲裁条款的意思 有效吗?查尔卫希公司拒绝接收剩余的鞋子有法 律依据吗?这个纠纷应该在何处进行仲裁?我们 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请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简称销售合同公约,下同)的有关规定 说明2、案情与背景美国纽约的康米塔公司以CFR方式从一家英国商品贸 易公司——塔百特贸易公司购买肯尼亚红豆,一家南非公 司阿格里曼作为塔百特的贸易代表进行有关事项的协商 红豆被储藏在荷兰鹿特丹的一间仓库里康米塔订约时已 明确告知对方其购买该批红豆后准备再转售给哥伦比亚的 一进口商并在哥伦比亚销售按照哥伦比亚的法律规定, 只有当卖方能提供货源说明(由欧共体商务委员会签署) 来证明这批红豆来自欧洲共同体的成员之一,这批货才能 进口康米塔要求塔百特提供类似的证件并得到后者的同 意,但他们双方都明白这份证件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 ,因为肯尼亚红豆原产于非洲。
之后,被告康米塔诉称货 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而拒收这批货物,塔百特公司认为标 的物品质基本符合合同,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能拒 收货物,因此原告塔百特在纽约起诉了康米塔被告还声 称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和不应执行的,因为原告不可能提供 由欧共体商务委员会签署的证明这批红豆原产地属欧共体 成员国的证明文件,除非是伪造的必须承认,塔百特和康米塔都知晓那份说明肯尼亚 红豆是欧盟成员国的产品证明是假的,并且想以此骗取哥 伦比亚的进口商和哥伦比亚海关,以便使标的物能在哥伦 比亚海关获准进口问 题 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 个合同成立吗?在该案中被告能以产地 证明系伪造而拒收货物吗?如果货物品 质符合合同那么该合同能依法执行吗? 该案件的卖方能援引“买方明知标的物 有瑕疵还愿意购买,由此卖方可免责” 的规定吗?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3、背景与案情一个玩具进口商FUN 公司,收到中 国一家玩具制造商的玩具火车的报价: “K玩具火车套装:火车机车1个、4节 车厢、30段铁轨;单价25美元,至少订 购30套,金额为750美元,CIF Baltimore,中国银行保兑的即期信用 证支付,证到发货。
FUN公司发出订 单:“装运300套K火车套装:每套包括 火车机车1个、4节车厢、40段铁轨 同时附上总金额为7500美元的已保兑的 即期信用证问 题中国玩具制造商的报价是要约吗? 如果是,FUN公司要求的“40段铁轨” 是否影响其承诺呢?如果中国公司发送 的玩具火车每套中只包括30段铁轨,那 么这个合同是否成立,中国玩具制造商 是否构成违约呢?分别适用于《中国合 同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案进行 判定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4、背景与案情 阿根廷的一个电脑打印机分销商XINI收 到从美国EPSON公司用信件形式发来的要约 要约于6月2日送达阿根廷XINI6月12日,阿 根廷XINI公司同样用信件形式发出其承诺6 月8日,EPSON发出一份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并 于6月13日送达阿根廷XINI阿根廷公司的承 诺于6月17日送达EPSON公司那么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承诺在何时生效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何时生效?分别用《美国 统一商法典》及《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案作出 判定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5、背景与案情原告是一家瑞士企业,被告是一家纽约企业原 告采用被告的格式合同,以高于纽约普通鸡肉市价的 30%而低于纽约幼鸡市价的20%的价格,签订了从被 告处购买一批chicken(鸡肉或小鸡、幼鸡)的CIP合 同,合同要求卖方交付重量为两磅重左右(10%上下 )的“鸡肉” (chicken)4000磅。
当标的物运达瑞士 时,两磅重的“鸡肉” (chicken)并非是原告所预期 的烤幼鸡,而是普通鸡肉原告对此表示拒绝接受, 并指出在德语中“鸡肉”是指烤幼鸡英语中的 “chicken”虽然可以表示普通鸡肉,但也可指幼鸡 同时还指出,若是普通鸡肉卖方就不会以高于纽约普 通鸡肉市价的30%的价格购买标的物了问 题法院所面对的问题是原告订购的究竟是什么鸡是像原告所说的“烤幼鸡”,还是像被告所说的重两磅的任何鸡?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法院应如何解释此案,以及应如何判定此案才能体现公平与诚信的原则?贸易双方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类似的误解?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6、背景与案情一个奥地利的买方要求乌克兰的卖方赔偿其损失 ,这个损失是由卖方拒绝交付特定数量的货物而造成 的卖方声称他从未与买方达成任何的合同虽然卖 方曾经发给买方一份电传,其中提到了货物的品质规 格、数量及交货地点与时间,还说明了应当就价格问 题,在新年到来前10天内达成一致买方确认了电报 内容,但未提及价格问题在新年到来前10天时双方 均未提及价格问题,以后双方也未提及价格事宜,买 方待到卖方在电报中所声称的交货时间时向卖方发出 催告,要求卖方按买方所确认的电报内容交货。
按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卖方的 电报构成了有效的要约吗?该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 未就价格达成协议是否会影响双方签订有效合同呢? 买卖双方应如何吸取教训呢? 7、背景与案情联合贸易有限公司(UTAL)是一家总部设在乌克兰,伦敦有 办事处的国际贸易公司,专门组织货物销往前苏联UTAL考虑到前 苏联当时(即上世纪80年代末)的情况变化频繁且轻工业产品较缺 乏,相信那里对机的需求会增加,于是他们以CIF合同形式从 一家经营电讯的英国的狄克乌斯和马斯特(DICKEUS & MASTON,简 称D&M)公司那里买了一批二手,以便在乌克兰销售UTAL强调 这批必须“具有双按钮、必要的电线,能良好工作”,并且要 符合乌克兰协会的规定D&M公司计划从以前曾有过交易的美 国泰尔坡斯(TELPORTS)公司购买一批二履行其与UTAL公 司所签订的合同,并向UTAL公司提供了一款类似曾在俄罗斯销售过 的机样品D&M公司的代表声称他亲眼看着机装进了泰尔 坡斯公司在佛罗里达货仓内的集装箱,并已“当场检查”以确认这 批机符合合同要求UTAL的开证行在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 定的标的物装运单据后向D&M支付了货款。
当这批机在乌克兰 卸货时,UTAL却发现集装箱中是有裂痕的、甚至裂开的、纠缠在一 起的机部件,机根本不能使用UTAL当即通知D&M公司 ,拒收这批货物,并控告其违约问 题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条款是:卖方应出具标 的物装运地有信誉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 书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货物的品质以该 货物到达收货地后,由当地信誉卓著的检验机 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终并规定了该合同 的纠纷应根据英国法律在伦敦仲裁请根据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分析买 方能否拒收货物并解约?同时请对比英国买卖 法、CISG(《销售合同公约》)以及UCC(美 国统一商法典)中,对商销性的理解有什么异 同?另外你认为此案是否涉及欺诈行为?在上 述情况下,UTAL应如何保护自己呢?我们应从 中吸取什么教训?8、背景与案情德国一家渔业进口商与一家设在瑞士的供应商, 签订了以每公斤3.7美元的价格购买1750公斤新西兰 贻贝的DDP合同卖方随后按时把货物运到属于买方的 一处仓库在收货两个月后德国一政府机构对这批新 西兰贻贝作了检测,发现其中含有过高的镉元素,虽 可食用但对健康没好处 接着,这家德国进口商将该情况给卖方,说 明因为含量过高的镉元素导致贻贝“有害”食用者健 康,所以它计划将这批贻贝退回。
而卖方声称不接受 退货,同时强调这批贻贝是适合食用的,因为镉元素含 量只不过高于推荐含量标准,并未超过允许的水平 卖方还指出买方并未及时发出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 而买方则声称这批贻贝是不合格的,因为其所含镉元素 超出了推荐标准问 题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否不管 合同有无规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均必须与买方所 在国家某些特定的公共法规,或消费者所在国 某些特定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呢?当买方接收货 物后没有及时通知卖方货物有瑕疵,那么买方 就必须指出并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卖方则 不必去对此提供证明吗?如何理解《销售合同 公约》中所规定的买方需在一个“合理时间” 内发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该合同中的买 方能退货吗?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9、背景与案情羽绒枕头国际有限公司于1992年8月签订了一份从 菲得汉斯公司买进4000磅羽绒的CIF合同,每磅60美元 要求的交货日期为同年10月1日前合同中未规定是否可 以分批装运菲得汉斯公司于同年9月1日装运了3000磅 羽绒,并于10月15日到达又于交货日期的前一天即9月 30日再次装运另外1000磅货物,而这批货物直到11月10 日才到达。
依照《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进行分析:该案例中的 卖方是否延迟了交货?如果合同不允许分两批装运,那 么菲得汉斯公司能解除整个合同或拒收第二批货物吗? 同时假设该合同卖方只交付了1000磅羽绒,买方可以完 全取消合同吗?或者如果卖方运送了3800磅,剩余的200 磅不能履行则买方又该如何补救?我们从中应吸取什么 教训?10、背景与案情罗特瑞克斯是纽约一家生产空气压缩机的公司,承 诺以CIP方式销售18000台空气压缩机给意大利的戴尔奇 公司,签约时卖方知道买方所购标的物将用于生产 ARIELE牌空调机合同规定所购标的物分20批从4-8月 每月平均装运卖方装运第一批货后,戴尔奇公司按约 支付了货款188,000美元当第二批货物尚在运途中时, 戴尔奇公司发现第一批货物中的大部分是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同时还推定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不可能符合合 同要求,于是拒收第一批已运到和第二批尚未运到的压 缩机,并取消了整个合同随后提起索赔背景与案情在索赔中买方称:在准备履行该合同期间,戴尔奇公司已经花费: 支付第一批货款188,000美元; 用39,000,000里拉购买了某种特殊工具以便使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能适用买 方的生产; 为了使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能适用买方的生产而用于特殊绝缘材料和空调机 制造的试验费共27,000,000里拉; 支付了第一批货物的国内运费、仓储费及海关关税共18,000,000里拉; 为第二批货物支付了货款188,000美元。
由于第一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导致了戴尔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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