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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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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9 (38-44)2014 年 12 月 25 日 15:50人民网北京12月25 口电(记者 李嬪)近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 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简 称《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貝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清理 编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清理编纂后的出永诉北京科技 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等七个案例,作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以下是案例裁判结果和裁判要点: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颁发证书高等学校受案范围正当程序裁判要点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 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 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木权利的决定时, 应当允许其中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基木案情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木科生的学籍。

      1996年2 月29EJ,出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 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 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 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 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 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 0,被告填发了学籍 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 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 动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Z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 育费,并为出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出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 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 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 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 无争议。

      1998年6月,出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出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 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 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 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I大I毕业问题正在 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被告因此 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因被告的部 分教师为出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 口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 月10 口,被告复杳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 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 口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00142 号行政判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木判决生效Z口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木 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木判决生效Z口起60日内组织木校有关院、 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出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 决生效后30 口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 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 口作出(1999) 一中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驳冋 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 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Z间屈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 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 诉讼的适格被告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口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 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 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木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屈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 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 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 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而 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被告于1996年9月为原告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对 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四年学 业,参加考核、实习及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系被告及 其所屈院系的部分教师具体实施,但因他们均屈职务行为,故被告应承担上述行 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取得普通高 等学校学籍、接受止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耍求的受教育者,应当为 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该学生具有的相当学历原告符合上述高等学校 毕业生的条件,被告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 证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被告作为国家授 权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 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 序要求,被告首先应组织有关院系审核原告的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确定 原告是否己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从 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再决定是否向学位评定委员会 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方可依名单审杳通过后,由被 告对原告授予学士学位。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 口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学位授予高等学校学术自治裁判要点1. 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中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中请进行 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 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 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 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基木案情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以下简称武昌分校)2003级 通信工程专业的木科毕业生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学士学位授予 资格根据国家对民办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华中 科技大学同意对武昌分校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在协 议附件载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木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其中 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木科毕业生,符合木《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 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规定“……达 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 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规定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非外 国语专业学生中请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Z-o2007年6月30 口,何小强获得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由于其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武昌分校根据上述《实施细则》, 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其中请学士学位8月26 口,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和 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中请2008年5月21 口,武昌分校作出书面 答复,因何小强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华中科技大 学不能授予其学士学位裁判结果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 口作出(2008)洪行初字 第8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何小强要求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为其颁发工学学士学 位的诉讼请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武 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驳冋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木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是否合 法以及司法审杳的范围问题一、 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授权,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具有审杳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的法定职 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非授予学士 学位的高等院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 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木系统、木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的本科毕 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叮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以及国家促进民办高校办学政策的相关规 定,华中科技大学有权按照与民办高校的协议,对于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的民办高校本科毕业生经审查合格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本案中,第三人武昌分校是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民办高校,该院校与 华中科技大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武昌分校对该校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 毕业生,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由华中科技大学审核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与武昌分校Z间合 作办学协议,华中科技大学具有对武昌分校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和决 定是否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武昌分校的本科毕业生何小强以华中科技大学 在收到中请Z口起六十口内未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华中科技大学是木案适格的被告,何小强对华 中科技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 被告制定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 等学校木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卜•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较 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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