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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以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为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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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以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为中心 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代 法律 竹简中,有不少奴婢的资料,我曾以之与唐代律文中有关奴婢身份的规定进行比较,借以说明秦朝与唐朝奴婢制度的渊源关系及其异同近年,在湖南龙山里耶又出土了大批秦简,据说其中亦有不少关于秦朝奴婢身份的资料惜乎这些资料的全部公开出版与发表,尚待时日2001年,引入瞩目的《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七四号)出版发表,这为我们 研究 汉代奴婢的情况,特别是进行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对比,提供了大量弥足珍贵的资料以下本文从这一角度,结合汉唐传世 文献 资料,从五个方面简要 分析 汉代奴婢与中古特别是唐代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以便进一步了解中古良贱制度在汉代的源头第一,汉代奴婢与中古时期的奴婢都在生产中广泛使用 关于汉代奴婢的役使范围特别是是否使用于农业生产的 问题 ,学术界已争论多年现在来看,这一问题已基本解决从汉代的情况来看,与秦代基本相同,奴婢在各个领域的使用都相当普遍如果说传世文献中这方面的资料尚属有限,70年代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所出竹简则提供了这方面的有说服力的资料①如第八、九、一六八号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简,其中即有奴婢的名册。

      有的注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插”,等等有些竹简上还标明奴婢所从事的各种具体职务,有侍、养、谒者、御、牛仆、马仆,田等田”字,据吴荣曾先生分析,“田”即指种田奴婢,②即《季布传》中所说的从事“田事”的奴婢从江陵汉简可见,从事于农田劳动的奴婢有细致的分工,例如九号墓所出的竹简:“大婢意,田,操锄”:“大婢思,田,操锄”;“大婢女己,田,操锄”;“大婢信,田,操锄”;“大奴载,田,操插”简文中的这些田事奴婢显然是一批专门种田的奴隶从江陵汉简还可以发现,女奴也和男奴一样用于耕作,但男女之间有分工,男奴一般是“操插”,而女奴都是操锄,这反映女奴在劳动强度上略轻于男奴名册中大奴、大婢都指成年奴婢,小奴指末成年的男奴女奴和小奴都用于农业生产,这反映出汉代生产劳动中对奴隶劳力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在两汉时期,奴婢从事工商业的数量亦不少这是学术界都承认的 ----------------------- ① 《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第6期;《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 ② 参见吴荣曾:《试论秦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载《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

      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又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如《二年律令》规定:“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①这里,田地与奴婢联系在一起中古时期,奴婢使用于农业生产亦是极普遍的,从三国“奴执耕稼,婢典饮爨”、南北朝“耕当问奴,织当访婢”、“耕则问田奴,绢则问织婢”等民谚,到均田制下奴婢普遍受田,都说明了这一点唐代的奴婢虽不受田,但仍然在农业及手 工业 中使用,显然,从秦汉到中古时期,奴婢一直都是广泛用于生产的第二,汉代奴婢与中古时期奴婢性质的异同汉代人们对奴婢是否为财物的看法并不是十分一致汉政府明确宣布,奴婢亦为“人”,但在汉代 社会 实际生活中,奴婢无疑是被人们视为财产的在汉代居延汉简中,有奴婢作为家资 计算 的明确记载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乙叁贰版)载:“候长鰊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轺车两乘,直万凡资直十五万在这个财产登记簿里,转贴于 “赀直”共十五万其中即包括了三名奴婢作为财产的五万显然,这里奴婢是被视作财产的这点还可以从四川郫县出土的东汉残碑文得到进一步证明。

      其碑中有这样的记载:②---------------------------- ①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78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② 《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前略]6 王岑田口口,直口万五千,奴田、婢口、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 7 田顷五十亩,直卅万,何广周田八十亩,质…… 8 五千奴田、口口、口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 9 元始田八口口,质八万,故王汶田,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口口口 10 奴立、奴口、口鼠,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田二顷六十…… 11 田顷卅亩,口口口万,中亭后楼,贾四万,苏伯翔谒舍,贾十七万 12 张王田三十口亩,质三万,奴婢、奴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奴利,井……这里,奴婢同田地、牛并列在一起,并标明价格,显然是作为资产来 计算 的汉代征收的财产税亦包括了奴婢,例汉武帝“伐四夷、国用不足,故税民田宅、船乘、畜产、奴婢等①可见,汉代奴婢确属财产无疑新出土张家山汉简《户律》规定:“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可见,奴婢也是作为马牛羊一样的财产登记在户籍中的① 《汉书》卷六《武帝纪》.另一方面,奴婢亦为“人”的一面也是很明显的日本学者堀敏一认为汉代“刑人和奴婢都不被当人看待,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贱’但是在汉代,“奴婢不被当做人而被作为‘物’这种观念也还没有固定化①他引用《后汉书》卷五五《刘宽传》中的故事:客人骂奴婢为“畜产”,而刘宽却称“此人也,骂言畜产,辱孰甚焉,故吾惧其死也”认为刘宽仍把奴当人对待,“如果奴婢即畜产这一观念已经固定了的话,那么,这一段插话就失去了意义堀氏所言有一定道理在汉政府的诏令中,光武帝明确宣布“杀奴婢不得减罪”,奴婢是被视为人的一些开明的地主、士人,也不主张将奴婢当做“物”来对待这一点与中古 社会 大不相同,中古时期如《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明文规定: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同书卷十四《户婚律》规定: “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在中古时期,奴婢被视同家畜、财物这一观念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因此,日本一些学者认为魏晋以后奴婢是‘物’的观念才固定下来”,②《宋书》卷四二《王弘传》记载了南朝士人的话说:“奴不押符,是无名也。

      民之资材,是私贱也这说明奴婢与被编附于国家直接统治下的“良民”不同,奴婢没有独立的名籍,没有被编成符伍,被当做民之资材、私贱来看待 ① [日]堀敏一:《均田制 研究 》,中译本第332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②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泽本第333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三,关于汉唐奴婢 法律 地位规定的异同 从史料反映看,汉唐时期法律上对奴婢的规定,既有一定的渊源关系,但又有所不同这里试举几例:《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载:“其时京兆尹赵君,丞相奏以免罪,使人执魏丞相,欲求脱罪而不听复使人胁恐魏丞相,以夫人贼杀侍婢事而私独奏请验之,发吏卒至丞相舍,捕奴婢笞击问之,实不以兵刃杀也而丞相司直繁君奏京兆赵君迫胁丞相,诬以夫人贼杀婢,发吏卒围捕丞相舍不道;又得擅屏骑士事,赵京兆坐腰斩转贴于 在该事件中,赵京兆欲以魏丞相夫人杀害侍婢事胁迫魏丞相,达到其报复魏丞相的目的看来魏丞相夫人致死该侍婢是实,但 问题 关键之处在于魏夫人是故杀一一即贼杀,还是惩罚过当一一即过失杀婢赵君企图以故意杀婢的罪名治魏丞相及其夫人之罪但经核实在场其他奴婢,侍婢“实不以兵刃杀也”以兵刃杀,即故意杀害。

      而此言背后则是:若因笞、杖决罚致死,并不为罪 《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亦载:“地节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过,自绞死广汉闻之,疑丞相夫人妒,杀之府舍……广汉即上书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广汉知事迫切,遂自将吏卒突人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奴婢事……事下廷尉治罪,实丞相自以过谴斥傅婢,出至外第乃死,不如广汉言再如《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赵敬肃王彭祖传》载:缪王刘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明白 通过以上事例可见,在汉代,杀奴婢是十分严重的事情,即使贵为丞相夫人,故杀奴婢也难免被追究责任这与中古时期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颇多杀害奴婢之事而不受追究形成鲜明对照同时也可以看出:如果属于过失或惩罚过当杀害奴婢,在汉代并不是严重犯法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规定:“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①可见,只要不是“故意”打死奴婢,主人只要出钱赎罪即可 这条 法律 规定,唐代显然继承下来,这当是《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中“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这一律文在汉代的源头不过,唐代的处罚比之汉代的规定更轻了,主人处罚死奴婢,不要交赎金,基本不要负有多少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汉代奴婢身份地位比唐代要高,在实际生活中亦是如此如汉哀帝时,王莽“中子获杀奴,莽切责获,令自杀”②祝良为雒阳令,“常侍樊丰妻杀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③首乡侯段普曾孙胜坐杀婢,国除④再如其它如邵侯顺和梁王立以杀奴而被夺爵;⑤将陵侯史子回妻因杀侍婢而论弃市;⑥缪王元因杀奴婢、胁迫奴婢殉葬而受到“不宜立嗣”的处罚等,⑦都说明汉代对杀奴事处罚颇严 汉光武帝十一年诏明确规定:“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⑧在法律上将奴婢与自由人人身侵犯的地位拉平了八月癸亥诏曰:“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民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皆有免奴婢为庶人的记载------------------------①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② 《汉书》卷九九《王莽传》③ 《东观汉记》卷二十《祝良传》④ 《东观汉记》卷二一《段普传》⑤ 《汉书》卷十五《王子侯表》⑥ 《史记》卷二十《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褚先生补⑦ 《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⑧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 与汉代相比,中古时期杀奴婢是可以减罪的唐律明确规定,主人杀奴婢可以减罪四等,故意杀奴婢仅处徒刑一年,过失杀奴婢无罪。

      而奴婢殴伤主人,即使是过失伤主,也要被处以绞刑,①很显然,就法律规定而言,中古时期奴婢的地位显然比汉光武帝时要低 从奴婢诉讼权利来看,《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规定:“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伦疏议曰: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叛以上,并不坐《唐律疏议》卷二载:“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除“十恶”罪外,奴婢不许告主否则处以绞刑 先秦 时代 ,奴婢是不可能拥有诉讼权的,从当时奴婢大多与罪隶身份一致、而受过宫、劓、刖、膑诸刑者一般被摒弃于正常 社会 秩序以外的情况来看,奴婢不可能有告主权利秦汉时代,一般情况下奴婢仍不能诉主前文举秦简《法律问答》即规定了“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②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亦有“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③的规定转贴于 唐律中“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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