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和移交管理办法[全].docx
40页高校基建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和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加强项目移交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等工程项目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包括校外验收和校内验收校外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监督管理单位参与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四方预验收和正式验收;校内验收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单位参与的验收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与规划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项目管理权和资产第二章 竣工验收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专项验收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网络基础设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规划验收等根据项目进展,达到各专项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由基建与规划处向有关单位提出专项验收申请,落实整改意见,完成专项验收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和有关专项验收后编制竣工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预竣工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进行四方预验收。
基建与规划处同时组织用户单位、水电、热力、物业等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重点按图纸要求对土建、设备、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根据预验收意见完成整改,监理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负责监督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预验收整改后,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向基建与规划处提出正式竣工验收申请基建与规划处向地方相关负责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意见组织施工单位完成整改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八条 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后,基建与规划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性质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整改意见,反馈给基建与规划处基建与规划处组织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完成校内验收第三章 项目移交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均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移交。
移交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移交记录表、工程资料、建筑房屋和设备等资产工程资料主要包括:(一)立项批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书、规划核准图;(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人防验收合格证、设备正常运行报备相关材料等;(四)项目竣工图纸(含电子版)、面积测绘表;(五)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审计报告第十条 工程资料原件应由基建与规划处移交档案馆存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求提供复印件第十一条 基建与规划处应编制项目移交记录表,并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现场移交项目移交记录表经基建与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第十二条 在完成项目移交前,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发生问题,后果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项目移交时,对于暂缺的竣工资料,由基建与规划处在移交后及时补齐第四章 运行和维修第十四条 工程移交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明确运行管理单位,确保工程项目及时、规范投入使用,运行管理单位在消防、热力、变配电及电梯等专项设施上安排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在项目竣工结算或试运行后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报审工作,汇总完成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由基建与规划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完成固定资产上账手续。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等项目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质保期内发生问题,由基建与规划处按照项目合同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出维修及索赔要求质保期外的维修问题由使用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哈工大基本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关于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指的是我校新建或改、扩建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移交指的是房屋管理的移交和服务管理的移交3、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的必备条件是:(1)专项工程验收合格;(2)正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配套设施完备4、房屋管理由国有资产处负责接收,服务管理由总务处负责接收;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及时完成公用房及配套设施移交所涉及的各项工作,以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
二、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1、工程经过正式竣工验收后,基建处按规定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述两个文件除作为竣工档案资料存档以外,基建处还要将其作为移交合格房屋的依据,提交国有资产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内容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第6条的规定2、基建处应将工程质量保修书及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等资料文件提交总务处,作为总务处委托物业管理时的参考依据3、基建处应在三个月之内组织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提交审计处进行工程审价4、交接验收是基建处完成建设任务的重要标志条件具备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交接验收,并履行交接手续5、交接验收的内容包括:(1)基建处、国有资产处之间房屋管理的交接验收;(2)基建处、总务处之间服务管理的交接验收6、基建处和两个部门的交接验收工作可分开组织,也可合并组织国有资产处以学校资产接收单位和公用房管理单位的身份参加交接验收;总务处以学校后勤服务管理甲方单位的身份参加交接验收受学校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以乙方身份,参加交接验收总务处负责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总务处应指派有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接收、管理消防和电梯两个专项工程。
总务处和基建处在专项工程的管理上应加强沟通,事先协调;基建处有义务对总务处拟派人员提前进行培训,以保证专项工程的顺利交接三、公用房移交的交接验收1、用户单位使用新建房屋,必须经国有资产处批准,并接受国有资产处的管理;基建处不得擅自同意用户单位取得新建房屋的使用权2、对暂时还不满足交接验收条件、学校又急需使用的工程,国有资产处可提前介入管理,但项目必须通过消防专项验收;基建处和国有资产处应相互配合,协商管理,并对用户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事宜3、当工程满足《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形成和取得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资料后,基建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国有资产处,准备进行公用房移交的交接验收工作4、交接验收由基建处和国有资产处共同组织5、交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1)基建处书面介绍工程概况、项目构成、竣工验收及交接验收准备情况;(2)进行工程实体检查,确认是否完成学校要求的建设内容3)资料交接基建处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国有资产处4)对存在的问题,基建处和国有资产处进行讨论,形成综合处理意见5)填写交接验收记录表,完成有形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记录表格式见附件四、建设工程服务管理的交接验收1、当工程满足《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形成和取得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资料后,基建处提前3天书面通知总务处,准备进行房屋服务管理的交接验收工作2、交接验收工作由基建处、总务处共同组织;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总务处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动力维修中心参加交接使用验收应成立验收组组长由基建处、总务处负责人共同担任,其他人员组成土建、水暖、电气、专项工程4个验收小组物业管理单位、动力维修中心各专业验收人员由总务处率领,代表总务处进行实体检查并提出意见,总务处对其负责并在交接验收记录表中签字盖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专业验收人员由基建处率领,按本次验收所提意见进行整改,基建处负责监督实施,并在交接验收记录表中签字盖章3、交接使用验收的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土建、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强电、弱电工程;(2)专项工程:消防、人防、电梯、超净恒温、电磁屏蔽、防微振等;(3)室外工程:包括化粪池、消防水池、地沟、给排水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等;(4)配套工程:变电所、泵房、生活水箱房、换热站等基建处管理建设的构筑物;4、交接使用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1)基建处介绍工程概括、验收内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公用房屋移交情况、服务管理交接验收的准备工作情况;(2)验收小组进行工程实体检查,包括各专业主要使用功能检查测试、观感质量检查;专项工程由专项工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主体工程、室外工程及配套工程由土建、水暖、电气验收小组按所属专业进行验收;(3)验收组进行情况汇总,并对所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形成综合处理意见;验收组在进行情况讨论时,要明确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的检查等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再集中组织检查,由各专业分别联系,确认整改效果。
4)基建处向总务处进行资料移交,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等等;(5)填写交接使用验收记录表,基建处、总务处相关负责人签字;记录表格式见附件5、组织服务管理的交接验收,意味着基建处全面完成了投资概算内容根据我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已验收项目如果再发生其他项目,其计划、费用列支及项目管理等由总务处组织完成哈工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我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2、基建处是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基建处及学校有关部门要注意克服重前期、轻视实施过程管理和后期验收工作的倾向3、凡我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4、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基本程序为:(1)组织工程预验收,同时组织专项工程验收;(2)组织工程正式竣工验收;(3)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二、工程预验收的组织1、预验收是工程正式验收前的一个重要步骤。
通过工程预验收,发现工程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整改,确保工程正式验收一次性通过2、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确定预验收时间和有关事宜,通知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工程预验收3、预验收的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3)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5)对预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4、预验收整改及复检: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在基建处的主持下,参照正式竣工验收要求,按预验收内容,经讨论后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工作由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