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大建设道路拆迁安置实施.doc
5页1瑶海区大建设道路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一、为保证瑶海区大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合肥市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结合瑶海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拆迁安置的工作主体全区各乡镇(街道) 、工业园区为大建设拆迁安置主体负责拆迁安置、签订安置协议、交房验收、拆迁安置资金结算协调解决在大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认真做好大建设信访接待工作,负责解释拆迁安置政策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合法有效住宅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非住宅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违法建筑实行零补偿货币补偿标准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合政[2002]195 号文件、合政秘[2006]32 号文件标准执行二)被拆迁人(单位)合法有效住宅要求实物安置的,可以实行实物安置,安置地点在新海家园(其中职教基地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点在少荃花园;工业园区范围安置点在工业园区内;二十埠河拆迁安置点在大兴三个自然村) 三)安置房套型初步设计为 45㎡、60㎡、75㎡、90㎡、105㎡、120㎡、135㎡(建筑面积)七种套型四)占压规划红线的房屋,原则上整户拆除;不愿整户拆除的,按实际拆除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章第二章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四、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一)凡已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的房屋,原则上视为合法建设但合规[2005] 57 号规定需区别对待的,按市证照审核小组最后认定意见执行2(二)未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但符合合规[2005]57 号文件下列规定的,不作为违法建设对待1、建于 1984 年 4 月 20 日以前的农户,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的;2、环城公园以外,1977 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除外) ;3、市房地产部门、市住宅统建办公室为了解决社会居民住房困难所建、且核发了《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的房屋第三章第三章 安置方案安置方案五、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一)有合法证照的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积“拆一安一” ,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费按合政秘[2006]32 号文件标准执行二)被拆迁人易地安置增加面积后,应安置建筑面积低于人均 15㎡的补齐至人均 15㎡的部分,按 1500 元/㎡结算;安置套型按被拆迁户应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套型安置(不低于应安置面积) ,面积差按 2680 元/m2结算房款房屋产权为单位所有,分配给职工居住,经单位同意书面放弃产权给职工的,由大建设指挥部按私有房屋安置被拆迁户。
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给职工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工作三)人均不足 15㎡建面补齐至人均 15㎡建面人口认定:必须是被拆房屋所在地址的户籍常住人口并在别处无其他住房,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开具证明,并予公示确认四)货币化安置:按合政[2002]195 号文件、合政秘[2006]32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五)被拆迁人房屋由一环路内安置到二环以外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 40%;由一环路外二环路内安置到二环以外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20%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原则上按合法有效证照予以确认,一户多宅的合并为一户计算二)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1、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集体土地上需有村民户籍并有承包地,含捐资农转非人口) ;2、夫妻双方中一方是拆迁范围内常住人口其已婚配偶及新生子女;3、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战士,服刑、劳教人员;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需区计生委审核确认;5、房屋系祖辈遗产的合法建筑,明确为产权人所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且无其它房屋的祖居户;6、长期随独生子女生活且原户籍所在地无房屋宅基地的父母,且户口在动迁前已转入子女所在户籍,独生子女证明需区计生委审核确认;7、再婚配偶其子女要求安置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方可安置:A、法院明确判给其抚养的;B、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已入户)的未成年子女。
8、村民因家庭居住需要,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但所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一户一宅政策,且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 60㎡的三)其它1、原为农村村民(不含已被拆迁安置户) ,因征地转户(含捐资农转非)而成为城镇居民,其作为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可仍享受原村民宅基地待遇,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土地政策对待;2、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在其它征地转户建设项目中已得到安置的,不再进行重复安置;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挂户人口、外来户,在村(组)新建、购买4房屋的不予安置;4、房屋系祖辈遗产的合法建筑,明确为产权人所有,产权人户籍为城镇户口的,其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四)实物安置1、集体土地被拆迁户拆除房屋面积达到人均 30㎡,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户多余房屋面积按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达不到 30㎡/人的,按实际有效证照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补齐到 30㎡/人,被齐的面积按 800 元/㎡结算产权调换费按合政秘[2006]32 号文件标准执行;2、被拆迁户可以按人均 15㎡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按 800 元/㎡结算3、安置套型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不符的,安置套型按被拆迁户应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套型安置(不低于应安置面积) ,面积差按 2680 元/m2结算房款。
五)货币化安置1、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人均 30㎡以内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加上基准价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2、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人均 30㎡,按人口乘人均 30㎡的房屋建面,按基准价加上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剩余建面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人均最大按 60㎡认定)3、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同时享受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搬家费,附属物补偿费第四章第四章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附属物补偿费七、搬迁补助费(一)住宅:每户每次 200 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二)办公用房:5 元/㎡建筑面积;(三)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 元/㎡建筑面积八、临时安置补助费5(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政策性应增加的面积)在 18 个月内按下列标准计算: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 元/月•㎡有照使用面积;2、集体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 元/月•㎡建筑面积二)实行货币化补偿的住宅,一次性支付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三)非住宅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2 元/月•㎡建筑面积;2、办公、旅馆、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7 元/月•㎡建筑面积。
九、附属物补偿费按合政[2002]195 号文件标准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奖惩措施奖惩措施十、拆迁户在拆迁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以交出房屋钥匙时间为准,安置时按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十一、在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且多次做工作无效的,将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裁决,直至强行拆除强行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户承担,从补偿费用中扣除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十二、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合政[2002]195 号文件、合政秘[2006]32 号文件、合规[2005]57 号文件执行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如市政府出台新政策标准,按市政府新政策标准执行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瑶海区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