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反倾销规则特殊点.docx
3页欧盟反倾销规则特殊点 在1968年,欧盟建立了第一个反倾销守则,并且这一守则被修订了多次根据目前欧盟实施的反倾销守则,如果欧盟区外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欧盟市场,并因此对欧盟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欧盟将对其征以与其倾销幅度相当的反倾销税 作为W TO成员,欧盟遵循了反倾销守则与WTO反倾销规则相符的原则,但其仍有独特之处 1.“税率从轻”原则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倡导和推动自由贸易,只 是为了防止不公平的国际贸易对成员方国内产业的损害,才授予了成员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权力因此,根据世贸组织的精神,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消除不公平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9.1条规定:“如反倾销税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该反倾销税是可取的”可见,根据WTO反倾销相关规则,反倾销税是用于消 除倾销导致的国内产业损害,且反倾销税不能超过倾销幅度税率从轻”是指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同时计算倾 销幅度和产业损害幅度,并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从两个幅度中选择较低者作为反倾销税率在多哈会合谈判中,世贸组织 主要成员,包括欧盟、“反倾销联谊小组”(包括日本、墨西哥、 瑞士等15个成员的小组)以及巴西和印度等发展中成员国均提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要优先适用“税率从轻”。
从目前世贸 组织框架内各成员的立法、实践和立场来看,对损害幅度和 “税率从轻”持支持态度的成员相当广泛 特别是欧盟的反倾销法律规定,在所有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裁决中,必须同时计算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并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从二者中按照“税率从轻”选择其中一个幅度来确定反倾销税率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中,欧委会不仅根据因果关系裁定倾销是否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还会依据调查期内收集的数据进行损害幅度的计算;同时,该数据还同时用于倾销幅度的计算;然后,按照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二者中较低者来征收反倾销税,这种方法符合WTO规则中规定的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但是WTO反倾销规则中没有明确指出确定损害幅度的方法对于损害幅度的计算,欧盟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所采用的方法 但是,一般而言会大体遵循以下四个步骤:①对欧共体产业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②对出口生产商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③计算出削价幅度(under cut t i ngm ar gi n);④如果有必要,计算出低价幅度(under sel l i ngm ar gi n)对于计算削价幅度和低价幅度两种方法的选择适用,简单而言,计算低价幅度的方法适用于低于对方目标价格的销售,而计算削价幅度的方法适用于低于对方价格的销售。
通常,当申诉方价格有利润时,以后者计算损害幅度;当申诉方价格亏损时,用前者计算倾销幅度即以申诉方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与倾销价对比 2.替代国制度欧盟反倾销案胜负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确定“正常价值” 根据欧盟的反倾销法,产品的“正常价值”一般为该种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但欧盟同时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则要参照第三国来执行 “替代国制度”出自“非市场经济”条款欧盟反倾销法将世界上的所有国家分成两类: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由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决定然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委员会在确定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时将采用替代国制度即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并且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国相近的第三国,以该第三国生产同类产品的成本或销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11018年7月1日起,欧盟执行905/101号法规,将中国从其反倾销机制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我国名义上不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某些反倾销案件中可以采用我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页 共3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