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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案例分析及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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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案例1」」 l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一份《厂房建设设计合同》,甲委托乙完成厂房建设初步设计,约定设计期限为支付定金后30天,设计费按国家有关标准计算另约定,如甲要求乙增加工作内容,其费用增加 10%,合同中没有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开始履行合同后,乙向甲索要设计任务书以及选厂报告和燃料、水、电协议文件,甲答复除设计任务书之外,其余都没有乙自行收集了相关资料,于第37天交付设计文件乙认为收集基础资料增加了工作内容,要求甲按增加后的数额支付设计费 l甲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自己提供资料,不同意乙的要求,并要求乙承担逾期交付设计书的违约责任乙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合同中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和期限予以约定,乙方逾期交付设计书属乙方过错,构成违约;另按国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能任意提高勘察设计费,有关增加设计费的条款认定无效,判定:甲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给付乙设计费;乙按合同约定向甲支付逾期违约金 「案例「案例1评析」评析」 l本案的设计合同缺乏一个主要条款,即基础资料的提供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如果合同缺乏主要条款,则当事人无据可依,合同自身也就无效力可言,勘察、设计合同不仅要条款齐备,还要明确双方各自责任,以避免合同履行中的互相推倭,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有关规定,设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委托方提供基础资料,并对提供时间、进度和可靠性负责本案因缺乏该约定,虽工作量增加,设计时间延长,乙方却无向甲方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依据其责任应自行承担,增加设计费的要求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乙按规定收取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案例2」」 l2001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l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案例「案例2评析」评析」 l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l  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案例「案例3」」 l1995年2月24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厂就乙厂技术改造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承担乙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56项,负责承包各项目的土建部分;承包方式按预算定额包工包料,竣工后办理工程结算 l   l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完成该工程的各土建项目,并于1996年11月14日竣工孰料,乙厂于1996年9月被丙公司兼并,由丙公司承担乙厂的全部债权债务,承接乙厂的各项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及各种协议甲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多次催促丙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支付所欠工程款丙公司对此一直置之不理,既不验收已竣工工程也不付工程款甲公司无奈将丙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案例3评析」评析」 l此案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是甲公司与乙厂,但乙厂在被丙公司兼并后,丙公司承担了乙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并承接了乙厂的各项工程合同,当然应当履行原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无质量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接收该工程项目,办理交接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l[ 案例4]l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l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市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案例4评析」评析」 l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

      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l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所以本案判决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这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案例「案例5」」 l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l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案例5评析」评析」 l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案例案例6] l甲公司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一份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乙单位为甲公司筹建中的商业大厦进行勘察、设计,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乙单位应按甲公司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出勘察设计要求,进行测量和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等勘察设计工作,并在××××年5月l日前向甲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l甲公司同时与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开工日期但是,不料后来乙单位迟迟不能提交出勘察设计文件丙建筑公司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做好了开工准备,如期进驻施工场地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乙单位迟延36天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此时,丙公司已窝工18天在施工期间,丙公司又发现设计图纸中的多处错误,不得不停工等候甲公司请乙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丙公司由于窝工、停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否则不再继续施工甲公司将乙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单位赔偿损失 「案例「案例6评析」评析」 l该案中乙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使甲公司的建设工期受到延误,造成丙公司的窝工,而且勘察设计的质量也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建单位丙公司因修改设计图纸而停工、窝工根据《合同法》“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乙单位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负赔偿甲公司损失的责任。

      「案例「案例7」」 l1992年2月4日,某外国语学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为外语学院建设图书馆合同约定: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高9 层,总造价1080万元;由外语学院提供建设材料指标,建筑公司包工包料;1993年8月10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如果在一年之内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负责修复;工程费的结算,开工前付工程材料费50%,主体工程完工后付30%,余额于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如延期竣工,建筑公司偿付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l1993年该工程如期竣工验收时,外语学院发现该图书馆的阅览室隔音效果不符合约定,楼顶也不符合要求,地板、墙壁等多处没有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为此,外语学院要求建筑公司返工修理后再验收,建筑公司拒绝返工修理,认为不影响使用双方协商不成,外语学院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修理 「案例「案例7评析」评析」 l在该案中,外语学院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意志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建筑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外语学院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

      既然建筑公司承建的图书馆经验收查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外语学院又要求建筑公司对质量不合格的该工程进行返工、修理,那么建筑公司理应承担返工、修理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无理拒绝外语学院的正当要求,显然既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承担修理、返工的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本法生效后遇到同类案件,建筑公司还应承担修理、返工后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案例「案例8」」 l某大学为建设教职工宿舍楼,与市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大包干形式,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红机砖,每层有水泥圈加固;学校可先提供建筑材料和必要的用工等款项和费用;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8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 l1年后,职工宿舍楼如期完工,在大学和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大学发现工程4—6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

      因为很多教职工等着分房,大学接收了宿舍楼在使用了6个月之后,宿舍楼5层和6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2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两人致残,5家住户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受害者与大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建筑公司偷工减料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 「案例「案例8评析」评析」 l在该案中,大学与建筑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并且约定了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事故发生时尚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建筑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无偿修复倒塌的宿舍楼而对于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即被侵权者,建筑公司是侵权行为人,是加害者,建筑公司以建设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建筑公司质量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l 「案例「案例9」」 l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

      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 「案例「案例9评析」评析」 l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案例「案例10」」 l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采矿工业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当地所在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l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某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离工问题和结算定额发生争议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离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定额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案例「案例10评析」评析」 l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定额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案例「案例11」」 l××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l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案例「案例11评析」评析」 l《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为无效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等项损失 「案例「案例12」」 l某建筑公司负责修建某学校学生宿舍楼一幢,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宿舍楼设有地下室,属隐蔽工程,因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对隐蔽工程(地下层)的验收检查条款规定:地下室的验收检查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由校方负担地下室竣工后,建筑公司通知校方检查验收. l校方则答复:因校内事务繁多由建筑公司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

      其后15日,校方又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所定标准,遂要求建筑公司负担此次检查费用,并返工地下室工程建筑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用由校方负担,本方不应负担此项费用,但对返工重修地下室的要求予以认可校方多次要求公司付款未果,诉至法院 「案例「案例12评析」评析」 l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隐蔽工程(地下室)隐蔽后,发包方事后检查的费用由哪方负担的问题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本条法律规定,承包方在隐蔽工程竣工后,应通知发包方检查,发包方未及时检查,承包方可以停工在本案中,对于校方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行为,建筑公司有权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校方承担但建筑公司未这样做,反而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与校方后,继续进行施工对此,双方均有过失至于校方的事后检查费用,则应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到标准,那因这一后果是承包方所致,检查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标准,重复检查的结果是校方未履行义务所致,则检查费用应由校方承担。

      「案例「案例13」」 l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 「案例「案例13评析」评析」 l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捐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案例「案例14」」 l某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欲扩建厂房3O间,欲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关于施工进度,合同规定:2月1日至2月20日,地基完工;2月21日至4月 30日,主体工程竣工;5月1日至10日,封顶,全部工程竣工2月初工程开工,该企业产品在市场极为走俏,为尽早使建设厂房使用投产,企业便派专人检查监督施工进度, l检查人员曾多次要求建筑公司缩短工期,均被建筑公司以质量无法保证为由拒绝为使工程尽早完工,企业所派检查人员遂以承包人建筑公司名义要求材料供应商提前送货至目的地造成材料堆积过多,管理困难,部分材料损坏建筑公司遂起诉企业,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企业以检查作业进度,督促企业完工为由抗辩 「案例「案例14评析」评析」 l本案涉及发包方如何行使检查监督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企业派专人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的行为本身是行使检查权的表现但是,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且以建筑公司名义促使材料供应商提早供货,在客观上妨碍了建筑公司的正常作业,因而构成权利滥用行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案例15」」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 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案例「案例15评析」评析」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案例「案例16」」某市某局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某政府办公楼项目,预算为3000万元,总建筑面积20000m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施工招标招标公告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在该市很有影响力的一份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有一项为“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以上”;同时还规定,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潜在投标人须提交50%的投标保证金,即5万元(人民币)后才能够购买,以保证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参加项目投标招标公告发布后三天,有两家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经分析后认为“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以上”的资格条件可能过高,影响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其修改为“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以上”为减少招标时间,经商讨,招标人决定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对上述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而不再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以保证开标计划能够如期进行最终共有8名投标人参加投标,开标计划如期进行 (1)招标公告中应列明哪些内容?(2)招标人在上述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中有哪些不正确的行为?为什么?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案例「案例16分析」分析」 (1)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4号)的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招标人在上述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中,有以下不正确的行为:1)仅在该市很有影响的一份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2)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5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3)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调整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而未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上述行为不正确的原因及正确做法为:1)本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且工程总投资为3000万,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在地方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规定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包括《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另外,本项目为房屋建筑工程,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中对招标公告发布的要求,本项目除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外,需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因此,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至少择一发布招标公告,若在报纸上发布,则应当如实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另外,还必须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

      2)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用来保证投标人从递交投标要约到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缔约行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递交投标要约,即递交投标文件,这是法律赋予潜在投标人的一个基本权利本案中,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须提交50%的投标保证金才能够购买招标文件的做法侵害了投标人的权利,是不正确的因此,应取消该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3)招标公告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属于在招标公告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但不能修改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确的实质性内容,如本案中的资格条件等因此,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修改其中实质性条件的,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而不能直接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调整 「案例「案例17」」某厂新建一个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其中设计合同的设计费为8万元建筑工程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经勘验,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中大网校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起诉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称,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另一地块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问题】  1、设计合同的定金应当由哪一方支付?应当在何时支付?支付的金额是多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如何处理?  2、建筑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设计院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案例「案例17分析」分析」问题1:答:设计合同的定金应当由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即由某厂向设计院支付定金应当在设计合同生效后支付支付的金额应当是设计费的20%,在本案中应当支付8万元×20%=1.6万元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设计费问题2: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工程的质量事故是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确,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由于在本案施工合同中,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发包人应当对设计图纸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对由于设计图纸的问题产生的质量问题不承担违约责任中大网校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事件中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3:答: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人的义务之一,而且委托人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由于,委托人提供不准确的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委托人是事故的责任人市设计院按照对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设计是正常的,如果设计院没有其他的过错,市设计院无须对此质量事故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案例18」」某事业单位(以下称招标单位)建设某工程项目,该项目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考虑到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来自各地,招标单位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的评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0家施工企业作出响应在资格预审阶段,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2年完成工程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的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其中一家本地公司提交的资质等材料齐全,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招标单位认定其具备投标资格某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分别于第5天和第10天对招标文件中的几处疑问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提出疑问不及时为由拒绝作出说明投标过程中,因了解到招标单位对本市和外省市的投标单位区别对待,8家投标单位退出了投标招标单位经研究决定,招标继续进行。

      剩余的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招标单位拒绝接受补充、修改的部分 【问题】  1.简述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  2.该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在哪些方面不妥之处?应如何处理?(请逐一说明)  3.招标文件由哪些部分构成? 「案例「案例18分析」分析」问题1: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按照阶段可划分为:  (1)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包括: ①确定招标方式; ②划分标段  (2)发布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进行资格预审: ①资格预审通告; ②发出资格预审文件;③对潜在投保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  (4)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①发售招标文件; 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开标:①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 ②拆封、宣读投标文件  (6)评标: ①初步评审; ②详细评审  (7)中标   问题2:答:该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存在诸多不妥之处:(1)招标单位采用的招标方式不妥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项目,宜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2)该工程项目尚不具备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招标单位编制两个标底不妥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4)资格预审的内容存在不妥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近3年完成工程情况进行审查5)招标单位对上述提及的本地公司具备投标资格的认定不妥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等资料应由法人代表签章6)招标单位以提出疑问不及时为由拒绝作出说明不妥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对于投标单位第10天提出的书面疑问,招标单位有权拒绝说明  (7)招标单位决定招标继续进行不妥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8)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拒绝接受不妥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题3: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

      「案例「案例19」」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某建设工程总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2月8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由被告完成原告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该工程包括还迁楼和商品楼共三栋楼合同规定了工程建筑面积31677平方米,工程造价32807820元(暂定),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2000年3月1日开工,竣工日期为2001年10月25日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于2000年9月19日签订纪要(以下称《9.19会议纪要》),对施工合同内容作了部分变更纪要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在2000年内确保工程主体完工,原告(反诉被告)确保落实工程资金1700万元(含前期已付工程款)中大网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资金及工程进度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于2000年国庆节前基本停工为此原告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原告还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被告则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拖欠巨额工程款,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才被迫停工的,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无质量问题,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是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的。

      被告认为:该项目从2000年3月1日开工到2000年9月,原告(反诉被告)从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到2000年9月被告(反诉原告)已完成工程量1300万元,而原告(反诉被告)仅仅支付工程款507万元,拖欠工程款近800万元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反诉被告)确实拖欠了巨额工程款;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工程师下达过口头变更指令,原告(反诉被告)也予以承认  【问题】  1、该工程采用的是哪一种施工合同?是否妥当?为什么?  2、《9.19会议纪要》对施工合同的修改是否有效?为什么?  3、承包人的停工是否妥当?为什么?  4、工程师发出口头变更指令后,工程师和承包人各自应当完成哪些工作?承包人按照12毫米浇筑地下室混凝土,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5、如果发包人否认工程师曾经下达过口头变更指令,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工程师曾经下达过口头变更指令,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案例「案例19分析」分析」问题1:该工程采用的是可调价格合同施工合同的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确定该工程约定工程造价32807820元(暂定),因此意味着价格可以调整,是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约定具体的价格,因此,该工程也不是成本加酬金合同。

      该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妥当因为该工程的规模较大、工期较长,应当允许价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调整  问题2:《9.19会议纪要》对施工合同的修改有效因为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件中解释顺序排列第一的,当其内容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冲突时,以协议书的内容为准;如果变更的内容与协议书的内容冲突,因为两种文件的解释顺序相同,则应以协议时间在后的为准,即以《9.19会议纪要》的内容为准  问题3:承包人的停工妥当按照《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中大网校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停止施工的权利实际上是抗辩权该工程发包人拖欠巨额工程款,且经承包人多次催要,拖欠时间较长,因此,承包人可以停工 问题4:工程师发出口头变更指令后,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则应当执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工程师如果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按照12毫米浇筑地下室混凝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案例的背景中没有给出承包人是否提出了确认要求,但承包人要求确认主要是为了保留证据既然已经查明工程师发出过口头指令,从施工合同的角度看,则工程师口头指令发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问题5:如果发包人否认工程师曾经下达过口头变更指令,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工程师曾经下达过口头变更指令,则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提出工程师下达过口头指令,但发包人否认,则承包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工程师下达过口头指令,则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原来的约定按图施工,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案例20」」某厂新建一个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其中设计合同的设计费为8万元建筑工程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经勘验,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中大网校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起诉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称,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另一地块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问题】  1、设计合同的定金应当由哪一方支付?应当在何时支付?支付的金额是多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如何处理?  2、建筑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设计院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案例「案例20分析」分析」问题1:答:设计合同的定金应当由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即由某厂向设计院支付定金应当在设计合同生效后支付支付的金额应当是设计费的20%,在本案中应当支付8万元×20%=1.6万元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设计费  问题2: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工程的质量事故是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确,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由于在本案施工合同中,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发包人应当对设计图纸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对由于设计图纸的问题产生的质量问题不承担违约责任中大网校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事件中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3:答: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人的义务之一,而且委托人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由于,委托人提供不准确的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委托人是事故的责任人市设计院按照对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设计是正常的,如果设计院没有其他的过错,市设计院无须对此质量事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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