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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浅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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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论文:浅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 方式的关系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的无 过错责任原则和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均不适用于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返还财产、消除影响第7条和第24条的规定还不适用于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 责任方式宜适用于第21条的规定,以免造成法律漏洞,尽管这并非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亦非立法技术使然返还财产可适用我 国民法通则第"7条第1款,或者我国物权法第34条或第245条的 规定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之间的匹配关系,实际上仅限于损害 赔偿(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难以 扩及其他责任方式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归责原则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返还财产 消除影响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侵权责任的方 式口]众所周知,任何责任方式都须有构成要件与应用领域,这些侵 权责任的方式亦不例外不过,《侵权责任法》的全部条文,均未直 接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 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构成要件,亦未明确各自的应用领域, 亟待解释,以妥当地适用法律。

      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耍件与应用领域,首当其冲的是确定该侵权 责任处于何种归责原则之下,因为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件会有差异[2]在这个意义上说,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应用领 域,也属于明确侵权责任法上归责原则适用范圉的范畴既然如此,探明《侵权责任法》配置了何种归责原则,是解决侵 权责任的构成耍件与应用范围的前提性问题至少多数说认为,《侵 权责任法》配置了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 至于第6条第2款规定的过错推定,仍属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并非 独立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另一项归责原则,因为其归责事由依然是过 错,其与第6条第1款规定的普通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同,两者仅仅在 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存在着差异《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 公平责任,或曰公平分担损失,仅仅是一种衡平责任,是一类侵权责 任,亦非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如此认为的重要意义2—,在于原则 是适用范围较广的基本规则,[3]若将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作为归 责原则,难免会不适当地扩大其适用领域,导致第24条规定的滥用 我们不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意味着法律禁止在本应免责的 情况下裁判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也不允许在木应成立过错责任或无 过错责任的场合裁判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以免破坏《侵权责任法》 建立的法律秩序,颠倒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适用于哪些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损害赔 偿(或曰赔偿损失)[4],不成问题侵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场合,适用 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原状在《侵权责任法》(第 15条等)上为特殊形态的损害赔偿,[5]应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6 条的规定,亦不应抱怀疑的态度有疑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 立法理由及和关规定》解释道:《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过错责任 原则的规定,所使用的“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 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根据本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这里的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 权、商标专有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不利后 果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 苦等需要强调一点,这里的损害是一个比较广的概念,不但包括 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叫现实损害,如前面所列举的身体 残疾、财产减少等,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如某人的房 屋倾斜,但其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房屋随时有可能倒塌伤害他人的 人身、财产安全。

      实践中,受害人大多数情况下受到的是现实损害, 这种损害相对容易认定和证明在-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可能 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现实威胁,为防止其转化成现实损害,行为 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体现了本法预防侵权 行为的立法目的,也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本法第21条规 定的内容就包含了这层意思根据该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 财权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6]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是具体负责《侵权责任法》研究和草拟的部门,其专家都全程参与了 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讨论、修改工作,其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为“民法室解释”), 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反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观 点民法室解释”如此扩张《侵权责任法》第6条中“损害”的外延, 将“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如某人的房屋倾斜,但其不采取防范 措施,导致房屋随时有可能倒塌伤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都界定 为“损害”,并认为于此场合,"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无疑明确告诉我们:《侵权责任 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诸种侵权责任的方式,换个角度说,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过错。

      但是,这种解释难以令人苟同,原因在于,在若干情况下,行为 人或损害源控制人确实没有过错,却必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 危险,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及具体规定,就是行为人或损 害源控制人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属 于行为人或损害源控制人没有过错却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 险的情况,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形:⑴甲及其全家在境外旅游期间, 特人地震将其住房人部震塌,碎砖破瓦堵塞了邻居乙的门窗,尚未倒 塌的一面房山墙也摇摇欲坠,一旦坍塌,会伤及邻居乙的牛羊、蔬菜 秧苗于此场合,甲及其亲属负有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 但上述状况乃地震所致,甲及其全家也无法在瓦砾清除、房山墙倒塌 Z前返还住地,实无过错可言2)歹徒将甲捆绑,抢走装有严重污 染源的铁桶,后发现该桶没有价值而弃之于乙承包的土地上于此场 合,乙有权请求甲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过,甲并无过错可言3) 甲及其全家在夜晚熟唾之时,其住房阳台上的棉垫被他人所放鞭炮点 燃,火势向邻居乙家蔓延按照法律,甲及其全家有义务消除危险, 但因该火灾系他人所致、火势蔓延时全家都在酣睡Z中,同样无过错 可言4)甲旅游期间,其行李中于不知间被他人放入了炭疽菌,对 甲及其周围Z人均构成巨大威胁。

      于此场合,甲应当承担消除危险的 责任,但不可说他具有过错这些例证说明:“民法室解释”关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适 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诸种侵权责任方式的观点,不符 合客观实际,使某些场合本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却因 行为人或损害源控制人没有过错而有权抗辩,不承担这些责任,使得 权利人得不到救济,使《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及功能落空这显 然是不妥当的实际上,上述“民法室解释”的缺点不止于此,它还违反法理,忽 视了不同法律制度的目的及功能,以及相互衔接的必要,肢解了物权、 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整体本来,某行为或损害源危及他人的人身、 财产的安全,需要行为人或损害源控制人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 消除危险等救济措施的场合,没有像责令行为人或损害源控制人负责 损害赔偿那样增加行为人或损害源控制人的财产负担,在伦理层面是 中性的,就是说,使行为人或损害源控制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 除危险等救济措施,并非因其主观状态及其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 法律否定既然不因此增加行为人或损害源控制人的财产负担,在道 德评价上是中性的,就无需其主观上有过错之所以在这些 情况下行为人或损害源控制人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等,而不论其有无过错,是因为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于受到侵害 的危险,或是权利的行使受到妨碍时,其自身固有的消极权能便自然 地要求行为人或损害源控制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等(准 确地说,人格权请求权还包括赔礼道歉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恢 复名誉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表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 求权、废弃请求权、获取信息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消除影响请 求权,[7]下文的相应内容也是如此,但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仍使用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表述)。

      正所谓物权既含有积极权 能,也包括消极权能,温德沙伊德甚至将对物权的内容仅仅理解为对 他人的禁止,仅仅理解为某种消极的东西[8]这种思想至今都在影响 着不少学者,如克尼佩尔教授指出:“完全的所有权自由的社会意义 不在于所有权人的积极能力,而在于其消极一面,即禁令,排除所 有其他法律主体对于所有权客体的侵犯是该权利的木质时刻 [9] 既然物权天然地具有排除他人对于物权客体侵犯或危及其安全的消 极权能,那么,物权只要受到侵犯或威胁,便具有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或消除危险的效力,至于是行为人或损害源控制人过错导致的,还 是纯粹客观外界的原因酿成的,就在所不问这好比青蛙的尾巴被断 掉,青蛙自身再慢慢生长出新尾巴,该尾巴无论是被人有意识地断掉 的,还是在耕作过程中无意砸掉的,都是如此或如甲的胳膊被砸成 骨折,必须治疗以恢复机能,乙故意所为时如此,横梁自然落体造成 该结果吋亦然《物权法》参透了其中的道理,于第35条等作了专 门的规定人格权、知识产权也应天然地具有排除他人对权利客体的 侵害或威胁的消极权能,与物权相类似,只是我国现行法尚未明确规 定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错过了修法的良机,未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 角度作规定,在世界上率先创新,仍然囿于美国法的思路,完全求助 于《侵权责任法》,不无遗憾。

      此其二接下来阐释返还财产为什么不得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 规定民法室解释”的本意是,通过修正濒害”的内涵、扩张“损害”的外 延(以下简称为“大损害说”)来将返还财产等责任方式纳入《侵权责任 法》第6条的适用范围殊不知,作为返还财产构成要件Z—的无权 占有,在若干情况下并无损害,即不存在“民法室解释”所界定的“行为 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例如,甲乙各自驾 车将砖瓦送往A地,途中,丙擅自将甲承运的10块砖瓦放在了乙所 驾驶的车上,乙听之任之,并运送到A地于此场合,乙对该10块 砖瓦的无权占有口 0]并未对甲的民事权益造成不利的后果,就是说, 不存在着损害再如,在人雨倾盆袭来之时,乙将丙晾晒在室外的棉 被紧急放在了甲的房间内,甲未作反对于此场合,甲虽然无权占有 丙的棉被,但对丙却无损害可言没有损害,就不得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因为该条 要求成立侵权责任必须存在着损害称返还财产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有其错误,还表现在:无 权占有在有些情况下同样不存在着过错例如,在三九严寒,乙发现 了蹒跚而行的甲衣着单薄,便擅自将丙的大衣盖在了甲身上于此场 合,即使丙反对乙的希望,甲也没有过错可言。

      此其一如同上文分 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系物权所固有的本质属性和效力一 样,只要存在着无权占有的事实,物权就有回复到圆满状态的内在要 求,物权人就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这不依无权占有人有无过错为转 移《物权法》领悟到了这一点,于第34条作了规定总结上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诸种方式 不宜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或者说,它们的成立不应以 过错为要件(实际上也不宜以损害为要件)在这种背景下,下一步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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