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理标志产品 洛南豆腐》征求意见稿.doc
11页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 陕西省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 地理标志产品 洛南豆腐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Luonan tofu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XX/ XXXXX—XXXX目 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4 术语和定义 25 地理环境 26 要求 27 试验方法 48 检验规则 5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 6附录A(规范性附录) 洛南豆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及范围图 7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标准本标准由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商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洛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洛南县农业局、商洛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英华、张 娟、王亚锋、杨彩凤、栾广忠、吴明亮、周建锋、张俊峰、郭丽萍、杜清杰、朱新潮。
本标准首次发布本标准由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联系信息如下:单位: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0914-7380246地址:洛南县城关镇环城西路86号邮编:726100IIDBXX/ XXXXX—XXXX7地理标志产品 洛南豆腐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洛南豆腐的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地理环境、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专用标志的使用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保护范围内的洛南豆腐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 大豆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876 非发酵豆制品生产管理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8号)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洛南豆腐的产地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内,洛南豆腐的保护范围为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保安镇、洛源镇、永丰镇、景村镇、古城镇、三要镇、灵口镇、柏峪寺8个镇及城关、四皓2个街道办现辖行政区域。
见附录A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1 洛南豆腐 Luonan tofu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生产的大豆及本源地水为原料,进行规范生产和加工而成的豆腐制品5 地理环境5.1 气候属于暖温带南缘季风性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11.1℃,年平均降雨量为754.8(790-830)mm,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045h≥10℃的植物生长有效积温为3453.6℃左右,年平均无霜期为195天左右5.2 地貌全县是以中低山为主的“八山半水分半田”的土石山区,海拔高度介于670m~2646m,主要有三种地貌:河谷川原地貌、浅山丘陵地貌、秦蟒中山地貌,河谷川原地貌、浅山丘陵地貌是大豆生产的适生区5.3 土壤全县土地资源418.7万亩,其中农耕62万亩;共有8个土类,其中黄棕壤占38%、棕壤土占35%,褐土占14%,其余为紫色土、潮土、山地草甸土、水稻土;土壤中有机质含量2%以上的占10%,1.5%-2.0%的占21%,1.0%-1.5%的占44%,土壤酸碱度平均7.3,平均氮磷比2.85:1,是标准的旱作农业区,也是大豆的适生区5.4 水质洛南县位于秦岭南麓,水资源丰富,洛河是黄河的一大支流,是洛南居民生活的主要水源。
洛河水中富含钾、钙、镁、锶、硒等多种微量元素全县河流的总径流8.45亿立方米,地下水年补给量3.14亿立方米,为大豆生产和豆腐加工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6 要求6.1 主要原料6.1.1大豆选用保护区域范围内生产的优质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6.1.2生产用水采用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水系,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6.2 辅料6.3 酸浆水豆腐点脑凝固后,压榨成型时流出的汁液,经过自然发酵形成的酸性黄浆水,称为酸浆水,PH值为4.0至4.5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6.4 工艺要求6.4.1基本工艺选料→浸泡→磨浆→过滤→煮桨→点浆→墩脑→压制→成型预包装产品必须经切块、装袋、杀菌、冷却、打码、装箱工艺流程6.4.2关键工序工艺要求a)浸泡:春夏浸泡5至10小时,秋冬浸泡8至12小时b)磨浆:豆、水比1:6,磨浆后三次离心处理c)过滤:过滤豆糊,除掉豆渣,滤网≥80目d)煮浆:直火煮浆,温度95℃至105℃,时间10分钟至20分钟,煮浆后二次过滤处理e)点浆、蹲脑:采用酸浆水点浆,温度为75℃至85℃,比例为3%至10%盐卤点浆,比例为1%至1.2%蹲脑5分钟至6分钟f)压制、成型:将点好的豆腐压制到水分含量≤85%。
g)包装、灭菌:预包装产品按包装工艺流程进行,杀菌采用巴氏杀菌法进行杀菌处理6.5 质量要求6.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白色或略带淡黄色;气味有豆腐特有的豆香味;口感口感柔软、鲜嫩、滑爽,有“筋性”;形态块形完整,手感绵软,组织细腻,有弹性6.5.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老豆腐嫩豆腐水分/ (g/100g)≤85.0≤90.0蛋白质/ (g/100g)≥7.5≥7.26.5.3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6.5.3.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6.5.3.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6.5.4微生物指标6.5.4.1预包装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6.5.4.2散装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 cfu/g) ≤100000大肠菌群/(MPN/100g) ≤15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6.5.5食品添加剂6.5.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5.5.2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6.5.6净含量产品定量包装规格可由生产单位自定,定量包装时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6.5.7加工管理应符合GB/T 29876和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7.1 感官要求通过在正常光线下,目测、手感、鼻嗅和品尝7.2 理化指标7.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7.3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按相关食品安全指标限量规定的方法测定7.4 微生物指标7.4.1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7.4.2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7.4.3致病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志贺氏菌按 GB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7.5 净含量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与抽样8.1.1组批同一工艺、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8.1.2抽样在同一组批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低于15kg,抽取样品总量不低于2kg。
8.2 出厂检验8.2.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8.3 型式检验8.3.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 原料出现大的波动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6.5.2~6.5.6规定的全部项目8.4 判定规则8.4.1出厂检验判定出厂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方可出厂8.4.2型式检验判定8.4.2.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8.4.2.2微生物项目不合格直接判为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其它项目有1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中随机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品,复检后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1项不合格的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和销售9.1 标志、标签9.1.1外包装储运图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1.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9号)的规定,使用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117号)的规定。
9.1.3标签除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还应标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和产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标注的内容9.2 包装9.2.1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9.2.2包装外观完整,无破损9.3 运输运输设备(车辆)应清洁、无异味,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根据产品的特点,应分别配备常温、冷藏和冷冻的车辆(设备)运送9.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无虫(鼠)害的仓库,不应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同贮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