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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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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木**
  • 文档编号:153854652
  • 上传时间: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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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系统奖励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奖励制度,激励应急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消防救援指战员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第三条奖励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应急管理大局,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建设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应急管理队伍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功绩导向;(二)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五)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注重及时施奖。

      第四条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应急管理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奖励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奖励工作第二章奖励的等级、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由低至高依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授予个人称号分为“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二级英雄模范”;授予集体称号的名称,根据被授予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第六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锐意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业务精湛,甘于奉献,在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二)勇于攻坚克难,面对突发事件挺身而出,妥善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科学组织施救,执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火灾扑救、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保卫等任务,闻令而动、不畏艰险、冲锋在前、敢打硬仗,千方百计完成任务,取得突出成绩。

      三)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职责,坚持原则,较真碰硬,扎根基层,任劳任怨,所负责监管监察区域行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四)有力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竭诚服务人民群众,有效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成效显著五)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纪律严明,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受到广泛赞誉六)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第七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授予称号第八条对因同一事由获得上级部门、单位奖励的,下级部门、单位不再重复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第九条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集体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奖励。

      个人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原则上不予奖励第三章奖励的权限第十条应急管理部的批准权限:(一)集体和个人授予称号,其中“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审批;(二)应急管理部内设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三)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四)中队(站)级单位记一等功,大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支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总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高级消防员记一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一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记一等功、记二等功,总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干部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的批准权限:(一)分队、班记一等功,中队(站)级单位记二等功,大队级单位记三等功,支队级单位嘉奖;(二)中级、初级消防员记一等功,高级消防员记二等功;(三)中队(站)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十四级干部记一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二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记三等功,总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干部嘉奖。

      第十一条 省级应急管理厅(局)的批准权限:(一)省级应急管理厅(局)内设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二)市(地)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单位的批准权限:(一)分队、班记二等功,中队(站)级单位记三等功,大队级单位嘉奖;(二)中级、初级消防员记二等功,高级消防员记三等功;(三)中队(站)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十四级干部记二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三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嘉奖第十二条 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批准权限:(一)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二)县(市)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单位的批准权限:(一)分队、班记三等功,中队(站)级单位嘉奖;(二)中级、初级消防员记三等功;(三)中队(站)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十四级干部记三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嘉奖第十三条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内设机构及乡镇应急管理站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市)级党委、政府给予记三等功、嘉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队级单位的批准权限:(一)分队、班嘉奖;(二)高级消防员嘉奖;(三)中队(站)级正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干部嘉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队(站)级单位批准权限:中级、初级消防员嘉奖第十四条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兼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特点,按照领导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相应奖励批准权限实施;管理指挥职级干部的奖励批准权限,参照相应领导职务干部的奖励批准权限实施对消防救援院校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消防员中招收的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初级消防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职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第十五条各级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批准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奖励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六条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启动实施奖励的单位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名额、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按规定报批二)推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自下而上、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三)审核实施奖励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审核意见。

      四)审批实施奖励的单位研究决定奖励对象,作出奖励决定对承担重特大地震、地质、水旱、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火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以及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保卫等其他有关重大任务(以下统称重大应急任务)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实施奖励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直接实施奖励第十七条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承担临时任务、学习培训或者借调、挂职的人员,时间一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第十八条申报及时奖励一般在集体和个人作出符合奖励条件的业绩后一个月内提出,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批第十九条对拟实施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单位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第二十条对拟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实施奖励的单位组织考察,或者委托下一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组织考察,受委托的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再行委托第二十一条对拟给予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逐级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一般由实施奖励的单位印发奖励决定,也可以由实施奖励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签署决定或者命令奖励决定或者命令应当及时公布,举行庄重、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奖励决定、命令、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存入单位文书档案或者本人干部人事档案第二十三条年度集体、个人授予称号数量,由应急管理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年度给予个人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当年实有人数的万分之四、千分之四、百分之四、百分之十;年度给予集体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的比例,由实施奖励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年度给予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百分之二、百分之二十五严格控制实施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确需实施的,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千分之一集体年度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同级单位总数的百分之三、百分之十小散远和艰苦边远地区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个人年度奖励比例,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安排部署重大应急任务的,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参与任务总人数的百分之八、百分之四十;执行其他重大任务的,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参与任务总人数的百分之五、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下需突破及时奖励比例的,须报批准实施奖励活动的单位审核确定对单位实施及时奖励的数量比例不作具体规定,结合实际从严把握第二十五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以上单位和支队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确需奖励的,对支队级单位通常实施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对总队级单位通常实施记三等功以下奖励;对支队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对总队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记三等功以下奖励第二十六条奖励应当向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一线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倾斜,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对应急管理部门、机构的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第五章获奖的标志和待遇第二十七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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