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申请须知-(2017年度)(共4页).docx
4页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申请须知 (2017年度)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围绕我市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构建“高、精、尖”经济结 构的总体部署,挖掘、培育具有成长性、创新性、示范性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 委”)根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本申请须知第一章 申报条件 创新资金分为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业项目两类,具 体申报条件如下:一、申报条件 1、企业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 服务业务; 3、企业职工不超过 300 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 工总数的比例 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 职工总数的比例 10%以上 4、项目符合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 5、项目属于自主创新、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清晰; 6、项目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符合《2017 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支持领域》要求; 8、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创新资金资助金额的两倍。
申报科技创新项目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成立的企业; 2、2016 年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 15%以上或已完 成研发投入总额 200 万元以上; 3、2016 年度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不高于 3000 万 元; 4、科技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技术创新联盟、 行业协会等创孵机构推荐的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 (VC)的项目,近三年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具体要 求详见“项目申请流程”项下,非必备材料:5 至 8 项) 申报科技创业项目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成立的企业; 2、2016 年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已完 成研发投入总额 50 万元以上; 3、2016 年度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不高于 1000 万 元; 4、科技创业项目优先支持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技术创新联盟、 行业协会等创孵机构推荐的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 (VC)的项目,近三年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具体要 求详见“项目申请流程”项下,非必备材料:5 至 8 项)。
二、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 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获得国家或北京市科技计划和专项支持的项目; 5、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目前尚未验收或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 6、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7、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8、《2017 年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支持领域》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9、《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 年版)》中 禁止和限制的相关项目项目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必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项目申报书》 (3)2016 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一份原件(内含审计事务所营业执照、事务所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复印 件)其中申报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供审计报告,且 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内容需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已完成研发投 入总额、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数据,如审计报告中无相关 数据,则需另行提供一份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需加盖公司财务章); (5)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不提供审 计报告,但仍需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6)技术可行性及市场分析(申请科技创新项目必备, 附件 4); (7)企业商业计划书(申请科技创业项目必备,附件 5);非必备材料: (1)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 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2)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3)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4)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查新报告、环保证明、质量 体系认证、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5)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VC)的企业,须提供 投资机构的书面项目推荐函(见附件 6)、《投资机构投资情 况表》(见附件 7),并附投资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 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投资到位证明,包括股东会决议、投资人协议、公 司章程修正案、银行进账单等材料;投资机构不限于在本市 注册,但应在本市开展投资业务,且专门从事天使投资或风 险投资(VC)的法人单位;投资项目与企业申报项目一致; (7)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获得北京市及全国各级政 府部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有影响力的社会主体举办的 创新创业大赛优胜的项目,需提供大赛前十名或大赛分设的 行业、领域赛前二名以上获奖证书; (8)由市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及众创空间集聚区、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北京地区产业技术 创新联盟、行业协会(经市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等推荐的企业,需由推荐单位出具书面的创业项目 推荐函(见附件 8),并附推荐单位经市级认定或登记等相关 资质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须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 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认为企业无法提 供第三章 评审立项 2017 年创新资金评审工作按照市科委制定的《2017 年 北京市科技促进专项项目评审工作手册》,从市科委创新资 金专家库中选聘专家,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对申报 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拟立项企业数,按不少于 1.5:1 的比例 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实地核查标准的项目,通过网络工作系 统及电子邮件通知 科技创新项目采取答辩评审及实地核查方式,项目分 两档择优支持,一档支持资金每项 40 万元,二档支持资金 每项 30 万,拟两档共计支持约 260 项(企业需登录网络工 作系统查询答辩评审及实地核查安排等反馈信息,请务必 按照反馈信息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立 项资格); 科技创业项目采取材料评审及实地核查方式,支持金 额 20 万元,拟择优支持约 260 项(企业需登录网络工作系 统查询实地核查安排等反馈信息,请务必按照反馈信息要 求开展下一步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对通过评审、核查,并予立项支持的项目,将通过市科 委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未立 项项目,不再单独告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