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doc
9页管理制度 ) 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天津美术学院章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单位名称:天津美术学院,英文名称为 TianjinAcademyOfFineArts 第二条单位住所是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 4 号 第三条经费来源类型是全额拨款类,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 民币 9664 万元第四条本单位举办单位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培养高等艺术人才,促进艺术事业发展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壹) <绘画、雕塑、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设计 >本科、 研究生班学历教育;(二)关联 < 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 >;(三)关联社会服务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党委会 第八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 研究贯彻落实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 定,研究有关办学的方向、方针、政策问题;(三) 研究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问题;研究有关 全院干部、师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马列主义理论 教育和德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加强改进的措施;(四) 研究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保密工作和统壹战线工作;(五) 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及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的工作汇报;(六) 研究有关教育方针、教学科研计划和规划,师资队伍建设 和系科调整等问题;(七) 研究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和毕业分配等方面的原则、政策 问题;(八) 研究决定党政机关处、室及各教学单位系科设置、人员聘 任及中层干部的培养、 选拔、调整、任免、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确定;(九) 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的工作计划、学院重 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十) 听取和研究决定全年经费的预决算,讨论决定重大的开支 且听取使用情况的汇报;(十一 ) 研究决定有关教学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校园 经济项目、重大土木建设项目、重要对外活动项目的方案和实施,且 听取实施情况和效果的汇报;(十二 ) 研究有关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福利的工作原则、方针及其 中的重大事项;(十三 ) 研究落实上级布置的任务,研究审定下级党组织和行政 部门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方案;(十四 ) 讨论其他必须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民主推荐第十条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 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十壹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一) 负责本单位全面行政工作;(二)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三)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 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四) 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五)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六)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 监督,且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八) 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 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二条培养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 服务于育人工作第十三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 课、思想品德课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第十四条学院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实行学分制管理,坚持人才培 养的个性化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复合型原则第十五条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学院坚持以教学思 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 教学研究,加强课程建设和课件建设。
第十六条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完 成教学任务依据教学大纲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七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 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创作活动,促进师资整体队 伍素质提高第五章教职员工管理第十九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技 能人员第二十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 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 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二十壹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创作、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于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 期的带薪休假;(五) 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和学院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 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 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 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三) 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 价值观;(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品德、 智力、 体质全面发展;(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 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第二十三条学院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壹)贯彻执行高教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 制度;(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 育人水平;(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 扯皮;(五)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教师、 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定期进 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对工作中做出贡 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 和专业技能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壹)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 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 助;(三)于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五)经学校批准, 学生能够于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 于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 费等项费用;(五)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九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 勤工助学活动,且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 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第三十条学院于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 自的章程活动第七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壹条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壹)财政拨款;(二)教育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报考费、培训费;(三)其他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壹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 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和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 的约定使用,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 登记管理机关方案且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 行政负责人离任前, 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壹,应当终止:(壹)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三)因合且、分立解散。
第四十条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壹条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于举办单位和其 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方案,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于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第九章章程修改第四十四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修改章程:(壹)章程规定的事项和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 符的;(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 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009 年 12 月 30 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