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度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2007年度版).doc
6页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 (2007年度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管理,保证电子撮合交易棉花的交割和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棉花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割仓库依据纤维检验机构公证检验结果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棉花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仓单》生成 第四条 卖方交易商拟将棉花存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通过填写《商品棉申报单》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交易市场审核后向交易商和指定交割仓库发出《商品棉入库通知书》,安排棉花入库,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申报公检公检结束后,指定交割仓库依据入库验收和公检结果,在收到公检结果三日内按《仓单》所列内容逐项及时填写并签字盖章,然后于二日内送交卖方交易商确认签字盖章,生成原始《仓单》。
交割仓库和卖方交易商应将《仓单》复印一份留存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批次棉花,指定交割仓库不能生成仓单:(1)收到交易市场商品棉入库通知书后未入库的棉花;(2)已入库未收到交易市场商品棉入库通知书的棉花;(3)验收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4)货权人申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5)包型不规范、棉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棉花不受污染;(6)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迹象;(7)公检后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8)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9)炸包、散包件数超过2%未经处理的商品棉;(10)公检后未重新复包的棉花;(11)对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且未经处理的露白棉花第六条 每一批棉花只能填写一份《仓单》,每一份《仓单》只能代表一批棉花第七条 《仓单》生成后,卖方交易商至迟在一周内将《仓单》原件连同公检证书原件直接递送给交易市场《仓单》未附公检证书原件的,视为无效(交易市场约定先贷款后公检的质押棉花除外)交易市场将安排专人负责签收《仓单》,并对《仓单》进行复核对不规范、不合格的《仓单》退回指定交割仓库重新填报。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商对自己所出具《仓单》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九条 因业务需要进入交易市场设立在新疆指定监管仓库的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由指定监管仓库按入库验收情况结合原始检验结果的批次、质量、件数、重量生成《仓单》,《仓单》由指定监管仓库签字盖章后随铁路运输、提货手续一并快递给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公检结束后,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将签字盖章的《仓单》连同《公检证书》交出卖人出卖人按规定及时将《仓单》递送交易市场第十条 交易市场根据《仓单》所载内容进行系统录入,并与中纤局反馈的公检结果电子文档数据和承检机构出具的公检证书数据核对无误后,确认《仓单》进入保管程序第十一条 根据仓单质押等资金服务和农发行委托监管业务需要,经交易市场批准,指定交割仓库可对交易商入库未经公检的棉花按交易商申报资料初验后,按验收批次、质量、件数、重量生成《仓单》(此类仓单载明的棉花相关数据与公检结果有出入的,以公检结果为交割结算依据) 第三章 《仓单》用途和流程第十二条 《仓单》有四个用途:一是根据卖方交易商申请,凭《仓单》可抵免在电子撮合交易中已卖出邀约的相应交易保证金(简称《仓单》抵免);二是根据卖方交易商申请,凭《仓单》向交易市场合作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简称《仓单》质押);三是作为交易商通过电子撮合交易卖出棉花的交货凭证(简称《仓单》交割);四是商品棉出库凭证(简称《仓单》出库)。
第十三条 不同用途《仓单》的管理流程: (一)《仓单》抵免凡需要进行《仓单》抵免业务的交易商,须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附《仓单》号),填写《仓单》抵免业务登记表,经核实后办理“卖邀约”交易保证金的抵免,已办理《仓单》抵免的棉花不能转让确因业务需要, 交易商欲转让已抵免的《仓单》,须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解除《仓单》抵免,交易市场依据交易商的《交易商仓单解除抵免申请》执行《仓单》解除抵免程序,恢复收取交易保证金二)《仓单》质押凡需要进行《仓单》质押业务的卖方交易商,在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交易市场根据《仓单》所载棉花数量、质量,并参考中国棉花价格指数,计算出每一张《仓单》可质押的贷款金额,并按照相关手续落实和安排贷款质押《仓单》交合作银行保存,《仓单》在银行的存放时间与卖方交易商申请《仓单》所载棉花进行质押贷款的期限相对应卖方交易商在还清《仓单》质押额贷款并与交易市场办妥相应的还贷手续后,原《仓单》由银行释放给交易市场 (三)《仓单》交割交易商通过电子撮合交易交割的棉花进入交割月,须在最后交易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将交割棉花的对应《仓单》连同公检证书原件递送给交易市场,用于商品棉交割。
交割结束后,交易市场将根据交割结果,对《仓单》持有人作出变更四)《仓单》出库买方交易商要求《仓单》所载棉花出库的,须凭交易市场开具的《商品棉提货单》办理《仓单》领取手续(交易市场可接受交易商委托,代为办理领寄手续),交易市场在《仓单》上加盖“出库”印章并释放《仓单》;交易商不需要提货的,交易市场将向买方交易商开出《商品棉所有权确认通知书》,向卖方开出《商品棉所有权变更通知书》,同时按交易商要求,对《仓单》继续进行代保存凡加盖“出库”字样的《仓单》即退出交易市场业务流程,所载棉花无论客观上是否出库,均不得再进入交易市场业务流程开展有关业务第十四条 《仓单》所载棉花必须凭《仓单》原件和《提货单》原件方可出库 第十五条 《仓单》所载棉花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要按要求及时收回出库棉花《仓单》交易市场将及时调整在库商品棉库存,并根据《仓单》出库情况计算出卖方交易商应付保管费和保险费金额 第十六条 《仓单》自第一卖方交易商的棉花公检出证日起算,期限超过九个月的不能参加交割超过九个月第一货主仍未变更《仓单》,原《仓单》及所载棉花由原货主自购出库;货主变更的,交易市场及时提醒并要求交易商在《仓单》随附公检证书出证日后九个月内交割,超过九个月的由货主自购出库。
第四章 《 仓单》管理 第十七条 《仓单》由交易市场统一设计、编号印刷,并按编号登记后分发给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八条 《仓单》原件以交割库为单位进行分户登记、建立原始档案第十九条 《仓单》系有价单据,任何环节不得丢失为加强管理,《仓单》在传递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空白《仓单》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对棉花出库时收回的出库《仓单》,要作为重要业务档案保管,保管期暂定10年;日常使用作废的《仓单》也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在安排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的各项检查中,指定交割仓库保管和使用《仓单》情况作为必查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