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四条.docx
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纳其他不正值手段,汲取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经营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过程中,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要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惩罚的力度有些部门和专家也认为,与国外金融监管状况相比,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惩罚过轻金融机构的违法,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很简单引起金融风险惩罚力度过轻,不利于削减金融违法行为的发生。
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越来越多,我国参加世贸组织以后,外资商业也要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些新状况也要求国家加大金融监视治理和对金融违法行为进展惩罚的力度 因此,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为加大对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处理法律责任问题上,区分了经营性违法行为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修改后的内容相比: 一、这两条规定的惩罚较轻 从罚款的数额上看,规定了两档,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这两条的规定不区分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和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比方,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等多项经营性违法行为,同时也规定了“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视”等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第七十五条也有同样的情形另外,在对哪些违法行为适用哪一档罚款的处理上,也存在着肯定的不合理性比方,“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与“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行为规定在第七十五条中,适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这种违法行为的严峻程度甚至超过了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惩罚较重的未经批准从事某些业务的违法行为。
这次修改,把两档罚款的数额分别提高到“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和“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修改后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经营性违法行为的惩罚,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惩罚 另外,修改前的这两条还存在一个问题在适用详细的罚款数额时,只规定了“没有违法所得”的条件而对有违法所得的情形,就适用违法所得几倍的罚款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虽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较少,所受的惩罚就可能比没有违法所得的要轻得多这次修改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