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差旅公务接待制度.doc
9页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依据鄂尔多斯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局机关、直属二级单位以及各中小学幼儿园一、管理范围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要合理安排出差(出访)活动,不必要的出差(出访)坚决不进行,不合理的出差(出访)坚决不参与,没有正式文件要求参加的出差(出访)坚决不参与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精减出差(出访)人员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提高差旅标准,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二、 城市间交通费出差(出访)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乘坐硬席(硬卧、硬坐),轮船乘坐二等舱,飞机乘坐普通舱, 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非紧急任务,办室主任及干部不安排乘坐飞机,出差事宜一经确定,应及时通知办公室,预定打折飞机票出差人员乘坐飞 机要严格控制,除特殊情况外,如出差(出访)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局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机票打折后与乘坐规定等级交通工具费用相当或更为低廉时,可乘坐飞机此外,校园长、二单位负责人、机关办室主任及干部出差机票不予报销。
三、住宿费工作人员出差住宿 标准为标准间住宿费用一律按相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天不超过 150 元四、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出访)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与凭据包干相结合的办法执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 50 元,自治区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 40 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 30 元,接待单位伙食费用抵顶招待费开支接待单位不安排伙食的,按上述费用实行包干五、公杂费出差(出访)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自治外每人每天 30 元,自治区内市外每人每天 25 元,市内每人每天 20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出访)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六、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七、调动、搬迁的差旅费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因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八、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出访)或调动工作期 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出差(出访)期间,因游览 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出访)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出访)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使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工作。
现结合系统实际,对公务接待活动及招待费作如下规定:一、公务接待范围 1.上级领导到本单位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确需安排的;2.市直机关领导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确需安排的; 3.兄弟教育单位来本单位交流、办事确需安排的;4.本局工作协调确需安排公务接待,以及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确实需要安排的 二、公务接待要求1.按照对本单位来宾实行对口接待的原则,由负责接待的领导告知办公室并报请分管常务副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客人按核定的标准就餐,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标准2.所有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由分管当次接待领导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明确接待人数和接待标准,由分管常务副局长审批 3.公务接待宾客一律不摆烟酒,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要从严控制陪餐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陪餐人员4.办室主任及工作人员不安排公务接待5.住宿费一律由来客单位或来宾客人自理6.确因工作需要,在外招待有关人员,必须由随行的局领导同意,参照有关接待标准进行宴请,无局领导同意,不予报销外地宴请费用三、公务接待标准公务接待实行分类核定标准执行: 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公务接待,按每人每餐 40 元的接待标准执行;兄弟教育单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随行人员公务接待,按每人每餐 30 元的接待标准执行; 本局工作人员及随行人员在外地负责接待客人的,接待费用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四、公务接待督查接待任务完成后,必须在一周内结算费用,公务接待票证由财务人员负责审核,由办公室复核签字,分管常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五、公务接待责任1.对不按程序请示报批,随意安排公务接待和先接待后报批的,接待费用自理,一律不予报销 2.不按核定的公务接待标准,费用超标的,办公室、计财室一律不予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3、审批接待费用时,必须坚持“三单合一”,即必须发票、菜单、审批单三单齐全对手续不完备、费用超标准、票据不合规等情况,办公室、计财室不予审核和报销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年 月 日事由本次接待负责领导单位名称来宾情况 主要来宾姓名、职务人 数 陪餐人数时 间餐 标 仟 佰 拾 元地 点办公室审批意见分管常务领导审批意见说明:凡有公务接待用餐,必须填写本申请单,否则财务将不予报销费用考勤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考勤管理,端正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良好的形象,特制定以下制度及办法:一、全体机关及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签到制签到时间上午 8:30 前,冬季下午 2:30 前,夏季下午 3:00 前签到截止半小时以内计为迟到,每次在绩效考核费中扣除 20 元,截止半小时以后到视为旷工,每次在绩效考核费中扣除 100 元,在全局性会议或学习时,迟到和无故缺席者,同上班迟到和旷工同样论处。
二级单位每天上午 9:10、下午 3:10 前将本办室工作人员到岗情况报办公室 二、上班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上班后中途外出、须向综合办公室主任说明三、请假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东胜区教育局请假报告单》,办理请假手续(领导批准,办公室登记)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按程序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4 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五、干部请事、病假半天之内,经办室主任同意后综合办公室主任批准;1 至 3 天,由分管综合办公室副局长批准;3 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办室主任请假,由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分管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因公外出,必须由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并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六、工作人员在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应享受公休假天数,不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待遇七、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应享受公休假天数的,原工资照发八、工作人员请事假(公休假除外)全年累计超过 20 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 15 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
九、工作人员请事假(公休假除外)全年累计超过 30 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50%计发十、工作人员事假(公休假除外)全年累计超过 60 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十一、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 6 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 7 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十二、病假凭医院证明;函授学习进修请假凭面授通知;婚假、产假、 丧假、公休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假期期满应及时主动向办公室销假,否则视超假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应主动、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十四、公休假除外,其余请假在半年内累计超过 10 天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十五、考勤以半年为单位统计兑现,扣发各项累计相加,扣完为止年终绩效考核根据考勤记载按考核细则扣分十六、机关及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申请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须提出申请一次性请完,零星请假不计入带薪休假带薪年休假申请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履行手续,分管常务副局长和局长签字的方可休假十七、由单位批准的学历进修、培训等不在岗情况不按请假计。
十八、节假日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心,不得空岗保 证值班畅通,处理好接待、联络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分管局长、局长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