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第一章6.docx
3页2022年《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第一章 6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展根底设施建立、房屋建立,并转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1.房地产开发建立 (1)房地产开发工程确实定符合规划;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立相结合的原则 (2)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简洁了解 ①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②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③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立要求; ④根底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⑤工程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3)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建立房地产开发工程资本金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35%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开发建立应当统筹安排配套根底设施,并依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4)房地产开发工程的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工程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展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应按上述规定和以下要求进展综合验收: ①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状况; ②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立状况; ③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状况; ④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状况; ⑤物业治理的落实状况 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验收 2.房地产经营 (1)房地产工程的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工程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2)商品房的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供应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立的资金到达工程建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商品房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托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出具托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出示托付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置人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视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置人认为主体构造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视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构造质量不合格的,购置人有权退房;给购置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预售商品房的购置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置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