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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评价 第六章 矿产资源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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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矿产资源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家政府机关以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身份对矿产资源的积累、储备、使用、配置的全过程进行规划决策、调节控制、监督协调,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行为  在中国,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具有双重性,一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管理,二是履行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1 第六章 矿产资源管理  现代矿产资源管理和管理科学是随着矿业开发的社会化大生产而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主要包括5方面的内容:  (1)国家实行矿业权的许可、特许、授予制度通过矿业权的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全面系统有效的监督、指导和调控  (2)国家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基础地质和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对矿产资源信息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建立动态的实物量和价值量账户,为实行国家管理建立科学基础  (3)制订与执行矿产资源政策  (4)中央或地方政府征收权利金及其他税收现  (5)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安全卫生实行监督管理2 ★ 矿产管理属于管理学范畴; ★ 矿产管理是指国家有关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务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的综合管理,包括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等。

      ★ 矿产管理的目的,是体现国家的意志、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利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立法管理、行政管理、监督管理立法管理、行政管理、监督管理3 ★ 矿产管理的任务:1.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3.矿产资源的社会管理4.矿产资源管理中的公共服务 立法管理、行政管理、监督管理立法管理、行政管理、监督管理4 矿产管理的四项基本职能:矿产管理的四项基本职能: ● 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 ● 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 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 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5 第六章 矿产管理第一节 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规体系第二节 矿产资源管理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矿业权管理 6 第一节 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规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是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地质环境和矿山环境保护、整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如《矿产资源法》);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储量审批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7 历历 史史 沿沿 革革l 19071907年光绪年间的年光绪年间的《《大清矿务章程大清矿务章程》》l 1914 1914年中华民国的年中华民国的《《中华民国矿业条例中华民国矿业条例》》l 1930 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矿业法矿业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19511951年)年) l《《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19651965年)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v 1986年 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0月 1日起开始实施v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9 10 11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的特征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的特征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的特征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的特征 ▲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体现了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全球经济一体化; 科技进步; 可持续发展对资源环境的新要求。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是一个在统一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紧密关联、互相照应的各个法规、规章组成的统一体12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 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原则; ▲ 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原则; ▲ 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一致原则; ▲ 矿产资源国家监督管理原则13 《《《《宪法宪法宪法宪法》》》》第九条: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即全民所有……“……“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火灾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附的土地的所有权火灾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14 三、地质矿产法律体系的结构三、地质矿产法律体系的结构 (一)构成地质矿产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一)构成地质矿产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 ● 从外部施加影响的相关法律、法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

      ● 地质矿产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 包括由调整不同领域、平行而又互相联系的若干行政法律制度构成的横向框架横向框架; 以及在法律之下依据不同效力层次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的纵向框架纵向框架15 (二)地质矿产法律体系调整的主要对象(二)地质矿产法律体系调整的主要对象 ▲ 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管理制度; ▲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 ▲ 矿产储量管理与地质资料汇交制度; ▲ 地质环境和矿山环境管理制度; ▲ 矿产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 矿产行政监督制度16 四、主要的法律法规四、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17 五、法律责任及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五、法律责任及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二)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18 第二节 矿产资源管理一、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概念一、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概念 矿产资源管理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

      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管理对象管理对象——矿产资源总量; ▲管理相对人管理相对人——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采矿者; ▲管理范畴管理范畴——地质勘查至采矿生产全过程19 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 ▲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研究制定;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矿产资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20 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一)储量的基本概念一)储量的基本概念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际储量联合国国际储量/ /资源分资源分类框架(固体燃料和其它矿产)类框架(固体燃料和其它矿产)》》((19971997)引用矿业冶金)引用矿业冶金协会委员会(协会委员会(CMMICMMI))的定义:的定义: 矿产资源总量矿产资源总量(Resources)(Resources) 天然产出的具有经济意义的且具有一定地质确定性的矿物原料的富集体 储量储量(Reserves)(Reserves) 由可行性评价证实的矿产资源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

      其余资源其余资源 矿产资源总量中未被确定为矿产储量的剩余部分21 ●简况简况 由欧洲经济委员会编制,完成于1996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ENERGY/WP.I/R.70号文件于1997年2月17日发布 ●目的目的 “ “联合国分类框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机制,使固体燃料和其它矿产储量、资源能够以市场经济条件为基础按照国际统一系统进行分类……框架的另一个目的是建立一种普遍理解的、简单的且易于为所有有关方面使用的系统,它应直接反映地质调查和评价矿产储量资源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应能容纳这些调查和评价所得之结果” ((二)二)联合国国际储量联合国国际储量/ /资源分类框架资源分类框架22 ● 分类框架中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并建立了反映三维关系的框图 1、地质研究阶段(Geilogical Study)按研究程度递增顺序为:踏勘、普查一般勘探和详细勘探四个阶段 2、可行性评价(Feasibility Study)按研究程度递增依次为:地质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采矿报告这三个阶段提供了对经济可靠性的三个保证程度。

      3、经济可靠性(Economic Viability)分为两个类别:经济的、潜在经济的每个类别又可以分为两个亚类,前者分为正常经济及例外经济亚类,后者分为边际经济及次边际经济亚类 ●编码表 以立方体的三个棱分别代表分类的三个维,以E轴为经济轴,F轴为可行性轴、G轴为地质轴 23 联合国资源/储量分类框架(1997)24 ((三)我国三)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固体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储量分类》》 ((GB/T17766-1999)GB/T17766-1999)分类依据分类依据 地质可靠程度 geological assurance 可行性评价 easibility assessment 经济意义 economic viability25 1 1、固体矿产地质可靠程度、固体矿产地质可靠程度((1 1)预测的)预测的 reconnaissance resources 指对具有矿化潜力较大地区经过预查得出的结果在有足够的数据并能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比时,才能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2 2)推断的)推断的 inferred resources 指对普查区按照普查的精度大致查明矿产的地质特征以及矿体(矿点)的展布特征、品位、质量,也包括那些由地质可靠程度较高的基础储量或资源量外推的部分。

      由于信息有限,不确定因素较多,矿体(矿点)的连续性是推断的,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所依据的数据有限,可信度较低26 ((3 3)控制的)控制的 indicated resources / reserves 是指对矿区的一定范围依照详查的精度基本查明了矿床的主要地质特征、矿体的形态、产状、规模、矿石质量、品位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体的连续性基本确定,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所依据的数据较多,可信度较高4 4)探明的)探明的 measured resources / reserves 是指在矿区的勘探范围依照勘探的精度详细查明了矿床的地质特征、矿体的形态、产状、规模、矿石质量、品位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体的连续性已经确定,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所依据的数据详尽,可信度较高27 2 2、可行性评价、可行性评价((1 1)概略研究)概略研究 geolobical study 是指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概略评价,通常是在收集分析该矿产资源国内、外市场供需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已取得的普查或详查、勘探地质资料,类比已知矿床,结合矿区的自然经济条件,环境保护等,以我国类似企业经验的技术经济指标对矿床做出技术经济评价。

      从而为矿床进一步勘查或开发、为制定长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概略研究可由承担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完成28 ((2 2)预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prefeasibility study 是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初步评价通常应在详查或勘探后进行需要比较系统地对国内、外该矿种的资源储量、生产、消费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并对国内、外市场的需求量、产品品种、质量要求和价格趋势做出初步预测根据矿床规模和矿床地质特征以及矿区地形地貌,借鉴类似企业的实践经验,初步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规模、产品种类、矿区总体建设轮廓和工艺技术的原则方案;参照类似企业,选择适合评价当时市场价格的技术经济指标,初步提出建设总投资、主要工程量和主要设备以及生产成本等 预可行性研究工作应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单位完成 29 ((3 3)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feasibility study 是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详细评价通常应在勘探后进行首先对国内外该矿种的资源储量、生产、消费调查统计和分析;对国内外市场的需求量、质量要求、价格、竞争能力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对资源条件进行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地质、工程、环境、法律和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对企业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拓方案、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多方案比较,并依据评价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投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等。

      其结果可以详细评价拟建项目的技术经济可靠性,计算不同的资源/储量类型,得出是否应该建设以及如何建设的基本认识 30 3 3、经济意义、经济意义((1 1)经济的)经济的 economic 地质可靠程度已达到探明或控制程度 通过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其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净现值大于零此类矿产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它条件允许,每年开采矿产品的平均价值足以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或在政府补贴和(或)在其它扶持措施条件下,开发是可能的2 2)边际经济的)边际经济的 marginal economic 地质可靠程度已达到探明或控制程度 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行研究,其内部收益率在0至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之间,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该类矿产在当时的技术及市场条件下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将来由于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的改善或在政府给予其它扶持的条件下有可能变成经济的31 ((3 3)次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 submarginal economic 地质可靠程度已达到探明或控制程度 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其内部收益率小于0,净现值小于零,表明在当时市场条件下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是不可行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后方能变为经济的。

      4 4)内蕴经济的量)内蕴经济的量 intrinsic economic 地质可靠程度已达到探明或控制、推断、预测程度 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对普查、详查、勘探工作取得的不同地质可靠程度的勘查资料,通过概略研究做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由于不确定的因素多,无法区分其是经济的、边际经济的,还是次边际经济的32 现行的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一览表现行的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一览表33 5 5、固体矿产资源、固体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储量分类Classification for resources/reserves of solid fuels and mineral commodities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的经济意义、可行性评价和地质可靠程度,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16种类型 (1)储量 经过详查或勘探,达到了控制的或探明的程度,在进行了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扣除了设计和采矿损失,能实际采出的数量,经济上表现为在生产期内,每年的平均内部收益率高于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 34 (2)基础储量 经过详查或勘探,达到控制的和探明的程度,在进行了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后,经济意义属于经济的或边际经济的那部分矿产资源。

      基础储量又可分为两部分:即经济基础储量和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经济基础储量是每年的内部收益率大于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并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之前的那部分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其平均内部收益率介于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与零之间的那部分35 (3)资源量 可分为三部分: 内蕴经济资源量即自普查至勘探,地质可靠程度达到了推断的至探明的,但可行性评价工作只进行了概略研究,尚分不清其真实的经济意义,统归为内蕴经济的资源量 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即经过详查、勘探的成果,进行了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后,其内部收益率呈负值,在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只有在技术上有了很大进步、产品能大幅度降低成本或大幅度降价时,才能使其变为经济的那部分矿产资源 预测的资源量即经过预查工作,依据已有资料分析、类比,估算的资源量(334)也是资源量的一种,属潜在矿产资源36 FEEG37 三大类16种矿产资源储量类型:3种可采储量、6种基础储量、7种资源量38 (三)(三)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与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与认定 ● 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与认定机构和程序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国土资发(1999)205 政府机关统一审批储量报告的制度改革为由中介机构评审、政府机关认定。

      ● 矿产资源储量审批与认定的程序39 (四)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四)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 ● 矿产储量登记管理 矿产储量申报登记人是指各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压覆矿产储量的项目建设单位 ▲地质勘查单位新探明矿产储量的登记; ▲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的登记; ▲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企业变更后占用矿产储量的登记;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的登记; ● 矿产储量统计管理 ▲矿产储量表; ▲矿产储量数据库40 三、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使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为宗旨,以资源的合理积累、储备、消耗及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于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编制以及矿产资源具体政策制定的综合性规划41 三、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目的:1.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客观调控,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合理处置矿产资源;2. 是协调长远与当前、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3.是节约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有效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2 (二)首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首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 1997年《1996-2010年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 规划出需要由国家储备的矿种(矿区)和一定时期鼓励开发的矿种、限制开发的矿种以及禁止开发的矿种或某些矿种的某些矿产地; ● 合理制定了允许开发的矿产资源的中央和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以及国家储备矿产资源的具体范围 ● 2001年经国务原批准发布实施43 第二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第二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 2006年12月有国土资源部组织启动,要求2007年7月底前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送审稿)编制要求: ● 基本思路: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重点,按照加强勘查、科学调控、优化配置、集约高效、注重保护、扩大开发的思路,清理矛盾、研究问题,使矿政管理工作有规可依 ● 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全局、资源开发与环保、公益行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勘查、资源开发与耕地保护、规划管理与依法颁证 ● 突出重点:重点矿种、重点矿区 ● 增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 规划间的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4 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2004年设立了首批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2004第13号公告),这些国家规划矿区是我国煤炭重点开发矿区,占了全国近60%的煤炭资源,在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和能源安全保障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后续设立26个,截止2006年底,共公布了45个煤炭国家规划区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矿区国家规划区45 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分布示意图东北基地云贵基地神东基地宁东基地陕北基地黄陇基地晋北基地晋东基地晋中基地冀中基地豫西基地鲁西南基地两淮基地46 (三)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发展方向(三)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发展方向行政性分配规划矿产资源经济区划47 四、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及其权利48 五、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研究 (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 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和制定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研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矿产资源资源政策,为实施国家矿产资源供需的当前和长远目标进行宏观调控,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49 (二)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二)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二)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二)矿产资源形势分析 主要类型 ● 全球矿产资源形势分析; ● 全国和省级行政区年度矿产资源形势分析; ● 中长期的矿产资源形势分析; ● 区域性矿产资源形势分析; ● 不定期的专题性矿产资源形势分析50 主要内容 ● 探明矿产资源现状及其结构特点分析; ● 矿产资源潜力和远景分析; ● 矿产资源需求形势分析; ● 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建设的保证程度分析; ●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规划建议51 (三)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三)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三)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三)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矿产资源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行动准则 ● 矿产资源勘查政策; ● 矿产资源开发政策; ● 矿产资源经济政策; ●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 矿产资源保护政策; ● 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政策; ● 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开发矿产资源政策; ● 矿产资源的储备政策。

      52 (一)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需求分析(一)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需求分析(一)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需求分析(一)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需求分析 ● 矿产资源数字化、数据库化;; 由传统信息载体向数字化载体的转变 ● 矿产资源评价定量化、智能化;; 信息和知识应用的自动化 ● 矿产资源可视化 信息的直观表现 ● 矿产资源信息服务网络化;; 信息共享构建数字社会六、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53 (二)矿产资(二)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源管理信息系统的结构统的结构54 (三)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模块)(三)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模块) ● 信息储存和处理; ● 信息检索和更新; ● 信息共享; ● 信息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分析; ● 矿产资源评价、开发规划与管理模型; ● 信息的输出及数据接口; ● 应用程序55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一、概述1.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指地质矿产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和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理的其他海域内所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的活动。

      这一概念揭示了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本质特征,即:  (1)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政府行为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各级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对我国领域及其管理的领海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实施管理  (2)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法律行为政府管理助查活动必须依法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这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观要求56 2.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原则  (1)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原则;  (2)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原则;  (3)保护勘查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3.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内容  (1)界定探矿权的时间与空间界限;  (2)设定取得探矿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3)界定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4)受理探矿权申请、审批并授予探矿权;  (5)征收管理探矿权使用费;  (6)探矿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  (7)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转让;  (8)保护合法的探矿权57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  1.探矿权空间和时间范围;  2.探矿权有偿取得;  3.最低勘查投入;  4.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实行备案制度;  5.探矿权公告制度。

      58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1.探矿权空间和时间范围;(1)探矿权的空间范围  ①我国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即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照以基本单位区块计算的勘查作业区范围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交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②我国实行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为保证探矿权人有合适的范围进行勘查,同时又避免探矿权人申请的范围过大,通过对以往勘查登记项目工作区的统计,计算和研究2)探矿权的时间范围  探矿权的时间界限体现于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可以申请延长,但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不得延长,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59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2.探矿权有偿取得(1)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含义探矿权有偿取得是指在探矿权申请人向国家提出探矿权申请时,申请人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2)探矿权有偿取得的意义  ①探矿权有偿取得是矿产资源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一项重大改革。

        ②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确立了探矿权的财产权属性,从而使探矿权的管理按照财产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来运作  ③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是探矿权管理的核心内容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制约矿业权投机行为,保障矿产资源勘查的正常秩序;有利于改善勘查投资环境,吸引多渠道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加快勘查进程,提高勘查找矿的经济效益60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2.探矿权有偿取得(3)探矿权有偿取得的方法  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探矿权使用费,另一部分为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是指申请勘查矿产资源,要校单位面积逐年缴纳一定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曾投资探明的矿产地转让给新的探矿权申请人所收取的费用,其本质是对国家投资的一种补偿  探矿权价款只是在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存在国家具有三重身份:一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对矿产资源行使终极所有权;二是作为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管理考,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进行以探矿权管理为核心的行政监督管理;三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将已投资探明的矿产地探矿权的区块出让给新的探矿权申请人61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2.探矿权有偿取得(4)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减免  国家为鼓励多渠道投资进行勘查,提高勘查程度,对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做了规定。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的情形包括:  ①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对国民经济急缺的矿种采取鼓励投资勘查的政策  ②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为了促进某些区域经济的发展,便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对该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国家采取减免政策  ③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的工作实际,以减免的其他情形例如:对暂时经济困难的企业,可确定予以减免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需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62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3.最低勘查投入  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是指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为持续保有探矿权,必须按规定每年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工作每年投入的勘查资金数量通常是逐年增加的 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第一个勘查年度必须完成每平方公里2000元以上的勘查投入;第二个勘查年度必须完成每平方公里5000元以上的勘查投入;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必须完成10000元以上的勘查投入; 上年度高于最大投入的可以计入下一年度的最低投入; 因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当自恢复正常工作的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减最低投入。

      63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4.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实行备案制度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一般出国家出资进行包括: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和海洋地质调查  上述九项区域调查工作属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一般由国家出资进行,当然也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进行调查64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规定5.探矿权公告制度  探矿权公告指探矿权设立的公告,包括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废止)、吊销等变动情况的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助查许可证之后10 日内,应当以公函或其他形式将所颁发的勘查许可证的主要事项,即:登记发证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勘查许可证范围、勘查许可证编号、从事勘查的单位等,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据此对勘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65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  探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渠道,一种是向国家申请,另一种是通过市场转让。

      向国家申请获得探矿权,必须通过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国家出资找到的矿产地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颁发勘查许可证、备案通告等授予程序由市场转让获得探矿权,必须经过矿业权转让管理机关审批,拉照转让审批程序转让66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1.探矿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1)探矿权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并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的权利获得探矿权利的前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申请探矿权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二是申请者必须依法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三是勘查者必须实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2)探矿权的法律特征 其特征:第一,探矿权反映的是探矿权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是具有法定勘查资质条件,依法获得探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我们称其为探矿权主体,以及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国家和代表国家管理探矿权的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第三,探矿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指的是物为不动产的物权,或者说是设立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探矿权是基于矿产资源而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67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2.探矿权人及其资质管理(1)探矿权人资格  探矿权人是获得探矿权的勘查出资人探矿权人的资格是指探矿权人一定要雇用经国家认定的具有地质勘查资格并与勘查项目要求相适应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工作对探矿权人资格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勘查出现质量问题,减少不必要的风险资格条件也是申请探矿权的一个必备条件  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按地质勘查工作对象不同划分为十四类,分别是: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勘查,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放射性矿产勘查,煤田地质勘查,煤成(层)气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地质测绘,地质测试,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查工程,再按单位资历、技术水平、技术力量、装备水平、资金和管理水平六方面指标,在每一类中划分为甲、乙二级或甲、乙、丙、丁四级68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2.探矿权人及其资质管理(2)探矿权的资质管理 认定和管理地质勘查资格的机关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矿产厅(局)地矿部于1991年9月3日颁布《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工作已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

      在资格管理上确定了资格证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从而把地勘单位的资格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69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2.探矿权人及其资质管理(2)探矿权的资质管理  ①地勘单位资格证管理《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了九大类从事地质调查、勘查工作的单位,都必须申请资格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地勘单位资格证既是从事合法勘查工作的凭证,也是反映地勘单位实力、能力和信誉的证明它为国家地勘单位走向市场提供了基础条件,为已存在的地方地勘单位确立了合法地位,为投资者选择合作勘查对象提供了目标  ②地勘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和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的审查发放由省级地质矿产厅(局)负责管理70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3.探矿权取得方式  探矿权取得有授予和转让两种方式招标、投标是授予取得的未来趋势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探矿权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招标投标方式按允许参加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面向国内招标和面向国外招标两种对内招标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及管辖区内勘查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使用招标方式的时机。

      每次招标前必须作好组织准备工作,事先发布公告,明确招标区块、要求、参加投标人资格、截止标书日期等对外招标一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时机,招标内容,发布公告,组织评标石油、天然气的对外招标区块,由负责石油、天然气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公告71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3.探矿权取得方式  采取招标方式的须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发布招标公告的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评标确定中标人后向社会公布中标人必须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探矿权的转让是指探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将探矿权让与他人的行为实现探矿权转让必须符合下列3个条件:  (1)转让人必须已经依法取得探矿权,即合法的探矿权人  (2)受让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即要有足够的资金和与勘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技术和设备,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受让人  (3)探矿权转让必须经依法批准72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4.探矿权的申请、审批和授予(1)探矿权的申请  探矿权申请人是勘查出资人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制度实施以后,国家地勘单位不再是唯一的探矿权申请人,任何愿意出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均可以成为探矿权申请人。

      在两种情况下,自然人不得成为探矿权申请人,一是自然人不得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勘查;二是外国人来华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必须设立企业,成为中国的企业法人73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4.探矿权的申请、审批和授予(2)探矿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申请的受理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和全套申请资料清点齐全,井经初步查询确认申请区块为空白区块的方予以接受申请,安排审查这一过程称为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在审查时,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准确、不详实,需要修改或补充后再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修改或补充资料在通知的期限内,申请人未对申请资料进行修改、补充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74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4.探矿权的申请、审批和授予(3)探矿权的审批①探矿权的审批权限  部、省两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勘查登记管理机关主要按矿产资源的种类来划分两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权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为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为:  勘查作业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助查项目。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为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为: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其负责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75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4.探矿权的申请、审批和授予(3)探矿权的审批②探矿权审批原则  排他性原则 排他性原则:每一个探矿权所对应的区块范围是唯一的,不能与其它的探矿权使用相同的区块范围法律赋予每一个探矿权都具徘他性  申请在先的原则 申请在先的原则:探矿权申请人应在递交申请书时,查询申请区块范围是否为“空白区”,也可以要求勘查登记机关代为查询在空白勘查区块内,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谁先申请,先审批谁的原则,顺序审查,批推发证审查末通过的申请区块对其他申请人开放76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4.探矿权的申请、审批和授予(3)探矿权的审批②探矿权审批原则  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为防止探矿权人过多地占用区块而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根据各大类矿种的勘查特点不同,勘查区块登记办法规定了每个勘查许可证允许的最大区块数  地质调查不徘它原则 地质调查不徘它原则:从事基础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和为选择找矿靶区而开展的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工作项目,不限制工作区范围,只进行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允许开展地质调查工作,不授予排他性的探矿权。

      并可以在已设置探矿权的区块范围和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进行调查活动,但不得损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运用探矿工程的,应当征得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同意,矿业权管理机关可以在地质调查工作区域内,设立新的探矿权、采矿权77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4.探矿权的申请、审批和授予(3)探矿权的审批③探矿权审批内容  审批内容是根据审批原则确定的,主要有;勘查项目的区块范围、勘查的主要矿种、勘查期限、勘查单位是否具有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格等申请人还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实施方案,勘查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的方针78 三、探矿权的取得三、探矿权的取得4.探矿权的申请、审批和授予(4)探矿权的授予  探矿权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手续如果申请的区块是国家已经出资助查探明的矿产地,申请人还应办理缴纳探矿权价款手续申请人缴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持有法律允许勘查区块上的探矿权人,可以开展合法的勘查工作申请人收到通知之后,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缴纳有关费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79 四、探矿权日常管理四、探矿权日常管理  1.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征收管理;  2.探矿权的年度检查  3.探矿权变受  4.探矿权延续  5.探矿权的保留  6.探矿权的注销80 四、探矿权日常管理四、探矿权日常管理1.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教征收管理;(1)征收机关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规定:“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助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从而明确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征收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和省两级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2)费用管理  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合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81 四、探矿权日常管理四、探矿权日常管理2.探矿权的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是省(区、市)、市(地)、县各级矿业权管理机关管理探矿权的手段之一探矿权人从勘查许可证规定的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组织勘查人员到勘查现场开始勘查工作,同时,还要到勘查项目施工现场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交验勘查许可证,填报“开工报告”,并向原发证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一份开工报告82 四、探矿权日常管理四、探矿权日常管理3.探矿权变更  登记管理机关允许探矿权人根据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质认识和探矿权人自身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改变勘查许可证注册内容  (1)探矿权变更的含义和条件探矿权变更是指在探矿权的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探矿权有关内容的变化,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改变探矿权相应内容的过程  (2)探矿权变更的法定事由根据规定,引起探矿权变更约法定事由包括;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

      83 四、探矿权日常管理四、探矿权日常管理3.探矿权变更  (3)探矿权变更的法律程序探矿权变更的事由出现后,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保证勘查许可证注册事项的合法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探矿权人需携带勘查许可证、原始勘查申请资料、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必要的文件材料,填写变更申请登记书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探矿权人提交的资料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4)探矿权变更的法律后果指探矿权变更后,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由于探矿权发生变更的法定情形只限于:区块范围变化;工作对象变化;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转让探矿权(探矿枚主体改变)等四种情况,不涉及勘查年度计算方式的改变,故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的计算标准仍按照原勘查年度数核算只有当区块范围发生变化时,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的总额才会有所不同84 四、探矿权日常管理四、探矿权日常管理4.探矿权延续  地质勘查工作是探索性很强的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虽完成了勘查设计、进行了部分勘查工作,但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探矿权人希望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允许探矿权人延长勘查许可证期限,但探矿权人必须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履行了探矿权人义务的基础上,并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要求延续的书面申请。

      满足上述条件的延续申请一般不需审批,只密探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次数不限,但每次延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85 四、探矿权日常管理四、探矿权日常管理5.探矿权的保留(1)探矿权保留的概念和条件  探矿权保留制度是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探矿权保留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杖的权利探矿权保留的条件是:  ①探矿权保留的实体条件,是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  ②探矿权保留的形式条件,即申请探矿权保留的程序,是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③探矿权保留的例外,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矿产地的探矿权,不得申请保留86 四、探矿权日常管理四、探矿权日常管理5.探矿权的保留(2)探矿权保留的期限、范围、法律后果和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保留的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保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也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仅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探矿权保留的法律后果 探矿权保留的法律后果,是指探矿权保留申请获准后探矿权人权利义务的变动情况。

      探矿权保留申请批准后,探矿权人可以停止相应区块范围内的勘查投人,但仍应当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建立探矿权保留制度的意义建立探矿权保留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的实现,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自己需要开采的,在保留期内进行包括融资在内的必要的开采前期准备工作;自己不准备开采的,在保留期内可以寻找受让人.以获得前期投人的回报87 四、探矿权日常管理四、探矿权日常管理5.探矿权的保留(3)探矿权保留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探矿权人申请保留探矿权,必须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交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携带勘查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矿区勘查报告及储量说明书88 四、探矿权日常管理四、探矿权日常管理6.探矿权的注销(1)探矿权注销的含义  探矿权注销是指,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律事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探矿权注销是导致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2)探矿权注销的法定事由  ①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②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了可供开采的矿体,需要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后,原勘查许可证已成为不必要.应当注销原勘查许可证,终止探矿权。

        ③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89 四、探矿权日常管理四、探矿权日常管理6.探矿权的注销(3)探矿权注销的法律程序  探矿权注销的法定事由发生以后,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登记书,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其履行有关法定义务情况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4)探矿权注销的法律后果  探矿权注销意味着探矿权人权利义务的终结,为防止探矿权人任意利用注销探矿权程序逃避应尽的有关义务,法规规定探矿权人对其已注销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在注销后的90日内无权提出新的申请90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1.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  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91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1.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①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②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③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④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⑤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了新矿种,有优先取得该矿种的探矿权  ⑥有权优先取得助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⑦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  ⑧自行销售勘查工程中回收的矿产品92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1.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2)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②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③不得擅自进行采矿  ④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⑥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

      93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2.探矿权的保护  探矿权保护属矿业权保护范畴.而矿业权保护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对矿业权的保护是维护探矿权、采矿权秩序的有力手段矿业权的保护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扫除矿业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种障碍,确保矿业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规范矿业权的行使范围,以禁止矿业权的滥用因此,任何享有矿业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反之,如滥用权利或侵犯依法设立的矿业权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94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3.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形式  矿业权保护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追究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由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单独处罚,也可以并处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了3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95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3.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形式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了探矿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和探矿权、采矿权的保护,当行为人因侵害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就构成民事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的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对应负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赔偿经济损失96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3.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形式(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负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矿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相对人因此.行政责任可分为管理方的行政责任和被管理方的行政责任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等,被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则主要指被管理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矿产资源法对管理方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给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撤销下级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以及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等,对被管理方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止勘查或者采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勘查或者开采、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97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探矿权保护3.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形式(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侵犯他人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98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的类型  违反矿产勘查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违反矿产勘查管理法规的行为有:无证勘查;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试采;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具有以上违法行为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9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1)无证勘查的法律责任   无证勘查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未取得探矿权进行勘查活动;另一类是虽然取得了探矿权但擅自超越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或进入他人区块范围进行勘查。

      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可视违法行为不同形态、情节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无证勘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实施无证勘查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100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2)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勘查许可证是依法印制和颁发的,证明探矿权人与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日用勘查许可证,直接危害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井造成助查秩序的混乱  所谓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勘查许可证,是指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无制作权的单位或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印刷制作勘查许可证的行为,也包括用涂改、擦捎,拼凑等方法,对真实的勘查许可证进行改制的行为所谓冒用勘查许可证.是指非探矿权人冒用他人的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行为人基本上都是以获取某种利益为动机,因此,本条的行政处罚以财产罚为主  伪造、变造勘查许可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本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1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3)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法律责任  对这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申诫罚和财产罚。

      这些违法行为均以非法获取矿产品为目的,在未经有权行政机关的审批并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应予以没收,已经销售的,应当追缴其所得的收入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对行为人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102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4)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探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探矿权持有人享有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的权利,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规定的情形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同时,探矿权人又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在勘查活动中报告有关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勘查作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这些义务,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3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5)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法律责任这两类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权,直接破坏了勘查秩序根据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有两种:  申诫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此两类违法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一个期限责令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补办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能力罚:吊销勘查许可证违法行为人对申诫罚拒不执行,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是无视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无视法律、法规尊严的严重行为对此,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报请勘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吊销违法者的勘查许可证104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6)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法律责任处罚方式有两类:  申诫罚;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和标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限定一个期限责令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并从应当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而没有按规定和标准缴纳之日起,到补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之日止,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能力罚:对申诫罚拒不执行,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探矿权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令限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处罚置之不理,拒不缴纳应缴费用,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视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直接损害了国家财产权益.破坏了国家管理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报请勘查许可证发证机关,由其吊销探矿权人的勘查许可证105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7)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徇私舞弊又称营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私利,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处理或者枉法决定比如,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接受私人好处,或者出于私情对探矿权申请人的资格不予严格审查或怠于审查,而将勘查许可证颁发给了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就构成了徇私舞弊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职权比如.在法定情形下,探矿权人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予理睬,不批准减免,是滥用职权,又如,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没有得到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颁发勘查许可证,是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所谓不履行职责,就是职责上的不作为,不尽职责或擅离职守所谓不正确履行,就是对本职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不负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06 第四节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一、基本概念和特点一、基本概念和特点 (一)监督管理的概念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是国家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矿业权人在保护资源和环境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二)监督管理的主体 ▲矿产监督行政机关: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地(市)矿管机构; ▲矿产监察员; ▲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107 (三)监督管理的对象 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四)监督管理的原则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 ▲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复垦,谁使用、谁补偿108 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监督管理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监督管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开发和保护并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排他性原则; ▲有偿取得原则; ▲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原则109 (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保持正常的矿业秩序; ▲申办采矿权和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 ▲矿山企业采用合理的生产方式和技术; ▲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 ▲监督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110 三、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三、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防治矿山地质灾害。

      (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废气(Exhaust Gas)治理; ▲废水(Waste Waters)治理; ▲废渣(Waste Residues) 处理; ▲矿山地质灾害(Mining Geological Disaster)防治; ▲加强矿山环境(Mining Environment)监测及预测预报111 四、土地复垦(四、土地复垦(Land Reclamation)Land Reclamation)的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 (一)内涵 在采矿活动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土地破坏,对其采取整治措施,使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况 (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严格用地审批制度,积极推动实行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 ▲大力开展以造地复田为主的综合治理; ▲大力开展煤矿塌陷区的土地复垦; ▲多种措施,遏制矿区环境恶化趋势112 五、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方法五、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方法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制度; ▲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 ▲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 ▲矿产监察制度;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113 六、矿山企业税费制度六、矿山企业税费制度 矿业税费制度应反映矿业的经营特点及其基础产业地位,以扶植矿业、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为原则 1994年我国税费制改革后,矿山企业税费主要包括: (一)国家通用税费--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 (二)地方通用税费—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 (三)矿业专用税费 ▲矿产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是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权 ▲矿业权使用费及矿业权价款 114 第五节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概述一、概述1.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是指地质矿产行政部门,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特征:  (1)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是政府行为,即中央政府授权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开发活动实施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的意志  (2)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是法律行为,即政府管理开采活动必须依法行政,侵犯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法律责任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115 2.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原则  (2)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    (3)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4)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原则   (5)促进矿业发展的原则 116 3.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范围  (1)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耍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凡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一般来说,一项法规的适用范围有三个方面,即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三个方面,即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范围本《办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为其存续生效的全部时间;空间效力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我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所有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商117 4.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基本内容  (1)界定采矿权的时间空间范围;  (2)没定取得采矿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3)界定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4)受理采矿权申请,审批并授予采矿权   (5)征收管理采矿权使用费  (6)采矿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  (7)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  (8)保护合法的采矿权118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基本制度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基本制度1.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119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基本制度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基本制度1.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  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要求采矿权主体为取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支付一定的经济代价,这样,权利主体才会为收回因取得权利而投入的资金并赚取利润而合理、充分地利用资源国外许多国家矿业权管理制度均设置了这方面的规定,联合国开发技术合作部在起草《某国矿产开发法》参考样本时也设计了这项规定因此,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时必须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120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基本制度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基本制度2.采矿权统一审批登记制度  采矿权统一审批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制度。

      国家对提出采矿申请的,经审批发证的法定程序,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给具体的矿山企业经营管理,是行使其所有权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这是我国矿业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统一审批、发证制度具有:增强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保障国有矿山的主导地位,促使各采矿主体协调发展;减少采矿权属纠纷;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作用121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基本制度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基本制度3.采矿权公告制度  采矿许可证公告,目的是为了让全社会知道某一区域已设定了采矿权,避免其他单位和个人因不知情而重复申请;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矿权的排他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已设立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  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之日90日内,公告矿区范围公告是以张贴布告的形式将矿区范围用国家标准的直角坐标公布于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提供埋设界桩可以明确标定矿区范围在地面上的平面位置,使当地群众和相邻采矿权人能明确了解到其他采矿权人的合法矿区范围,便于避免不必要的采矿权属纠纷,同时也有利于登记管理机关维护矿业秩序。

      依法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也要进行公告,公告应在报纸、广播、宣传栏等辐射面较广的媒体上进行,以达到公告目的122 三、采矿权的取得三、采矿权的取得1.采矿权的含义和构成要素(1)采矿权的含义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这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相分离的另一种法律形式123 三、采矿权的取得三、采矿权的取得1.采矿权的含义和构成要素(2)采矿权的构成要素①采矿权主体采矿权必须由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或公民个人承担,在我国凡具有一定的资金、技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采矿权权利的能力采矿权主体依企业形式不同而分为公司型采矿权主体、单一型采矿权主体、联合型采矿权主体②采矿权客体采矿权客体是指依法批准的一种或几种矿产资源,井非所有的矿产资源均可同时成为采矿权的客体,只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种才能成为一个采矿权的客体③采矿权内容采矿权的内容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和期限内对特定的矿产资源进行的开发活动,主要包括排他的或独占的矿山建设权、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矿产品的生产经营权124 三、采矿权的取得三、采矿权的取得1.采矿权的含义和构成要素(3)采矿权所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①采矿权反映了作为采矿权人的矿山企业或者公民个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及其法定权行使达一所有权酌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②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面是国家,此时成为“特殊民事主体”,以及国家授权行使采矿权管理的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另一方面是依法设立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公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采矿权的主体已经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均可以成为采矿权人125 三、采矿权的取得三、采矿权的取得1.采矿权的含义和构成要素(3)采矿权所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采矿权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这一点与探矿权的客体相同,但就特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它们客体的存在性质是不同的设立探矿权时,对该探矿权所指向的客体尚不可知,具有不确定性;而设立采矿权时,对该采矿权所指向的客体在现有认识上是可知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126 三、采矿权的取得三、采矿权的取得1.采矿权的含义和构成要素(4)取得采矿权的前提条件  取得采矿权必须具备3个条件:  申请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采矿权申请者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的法律凭证;  采矿权人必须实际从事采矿工作,真实地履行义务。

      127 三、采矿权的取得三、采矿权的取得2.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管理  (1)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由于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高风险和特殊技术要求,国家在授予采矿权时,要求采矿权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即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及资质的管理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实际上是采矿权申请人能力的体现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这一能力,主要是在申请采矿权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128 四、采矿权的审批和授予四、采矿权的审批和授予( (一一) )采矿权审批的程序采矿权审批的程序1. 1.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 (1)(1)采矿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2)(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报送的地质报告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报送的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进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 (3)(3)对矿区范围的预留对矿区范围的预留 2. 2.领取采矿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3. 3.采矿权申请的授予采矿权申请的授予129 三、采矿权的审批和授予三、采矿权的审批和授予( (一一) )采矿权审批的程序采矿权审批的程序2. 2.领取采矿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 (1)(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2)矿区范围图矿区范围图 (3)(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包括法人或个体营业执照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包括法人或个体营业执照和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和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4)(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5)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送采矿权价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送采矿权价款评估的有关资料款评估的有关资料 (6)(6)开办煤矿企业,还应出具煤炭主管部门对设立煤炭矿山企开办煤矿企业,还应出具煤炭主管部门对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意见业的批准意见 (7)(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3. 3.采矿权申请的授予采矿权申请的授予采矿权申请的授予采矿权申请的授予130 五、采矿权的出让方式五、采矿权的出让方式我国采矿权出让有以下两种方式:我国采矿权出让有以下两种方式: 1 1.采矿权的申请和授予.采矿权的申请和授予2 2.采矿权的招标、拍卖.采矿权的招标、拍卖131 六、采矿权的日常管理 ▲ 年检制度; ▲ 采矿权变更; ▲ 采矿权延续; ▲ 采矿权注销。

      132 (一)矿业权管理的基本概念(一)矿业权管理的基本概念 矿业权(Mining Right) ——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矿业权的设置不改变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关系,矿业权人只是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国家允许享有的部分权利(占有、使用以及事实处理权能)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七、矿业权市场(Market of Mining Rights)管理133 矿业权管理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矿业权管理的主要内容 ▲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与空间限制; ▲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界定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理矿业权申请、审批并授予矿业权; ▲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 ▲矿业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 ▲保护合法的矿业权134 (二)矿业权市场流转形式(二)矿业权市场流转形式 ▲ 矿业权市场矿业权市场——作为特殊商品的矿业权在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包括矿业权的一级矿业权出让市场和二级矿业权转让市场 ▲ 矿业权流转矿业权流转——矿业权在流通过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 矿业权流转的形式矿业权流转的形式 ▲ 矿业权的出让市场——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核心、国家垄断的一级市场:授予、协议、委托、招标、拍卖等形式; ▲ 矿业权的转让市场——以市场供需为核心、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二级市场:出售、作价出资、股份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形式135 (三)矿业权流转制度(三)矿业权流转制度 ▲ 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一级市场 国家向民事主体出让矿业权,国家对市场具有垄断性矿业权呈纵向流通,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把探矿权和采矿权投入市场运行 ▲ 矿业权转让制度:二级市场 矿业权人(民事主体)之间转让矿业权,市场具有经营性质矿业权呈横向流通,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对矿业权转让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136 • 矿业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1)主体合法 (2)客体合法•(3)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或其他合法方式。

      •(4)主体转移 变更登记• 探矿权转让的条件探矿权转让的条件• 勘查工作满二年或在勘查作业区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探矿权属无争议• 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价款•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137 矿业权转让原因:(1)探矿权人发现了一处有经济价值的矿体,不开采又要收回勘查投入;(2)大矿业公司认为发现的矿体规模小,不想开采;(3)小矿业公司发现了矿体,不具备开采条件和能力;(4)探矿权人希望寻找合资伙伴来分担勘查风险,从而建立合作公司,将矿业权转让给合作公司;(5)采矿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经营或将自己的资金投向更有利可图的领域而需要转让采矿权(6)企业破产时,依法拍卖产权,发生矿业权转让7)企业分立、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138 (四)矿业权市场的管理的内容(四)矿业权市场的管理的内容 重点是对矿业权流转二级市场的管理 ▲ 探矿权的转让 双方勘查单位资格、转让方投入的工作量; ▲ 采矿权的转让 转让方出具合格的储量报告、受让方具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以及管理能力; 大、中型矿山采矿权的转让还要提交相应的评估报告。

      139 (五)矿业权评估管理(五)矿业权评估管理(Assessment of Mining (Assessment of Mining Rights)Rights) 1、基本概念 矿业权评估是指矿业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的行为 ▲ 评估的依据:矿地产信息和市场信息 ▲ 矿业评估人员需要掌握地质、采矿、选矿、冶炼等方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具有财务、法律、商业、有形与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门知识 ▲ 探矿权项目一般只能采用主观的定性评价方法; 采矿权项目可采用定量程度较高的评估方法 140 2、矿业权评估管理 矿业权评估管理是指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在微观层次上对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的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矿业权评估本身是一项市场行为,但是,由于矿业权市场是一种功能不完全的市场,所以需要政府地矿主管部门的规范,以起到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作用 1999年3月30日以国土资发【 1999 】75号文件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41 矿业权评估管理的主要内容: ▲ 建立矿业评估制度; ▲ 制定矿业权评估的技术规范; ▲ 特定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指定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 典型意义的矿业权,指定评估机构依法评估; ▲ 国有企业变更民事主体,办理变更手续; ▲ 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方法、评估有效期、评估程序等进行审查核定。

      142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委托人名称•矿权人名称•被评估的项目名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原则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依据•被评估项目的概况•评估方法计价标准参数选取及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有效期及有效的条件使用范围等•附件目录 提交日期•评估项目负责人143 评估报告的主要附件评估报告的主要附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委托合同书•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汇总表及明细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评估基准日前的项目投资额来源固定资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证•标明矿权范围的图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地质或储量报告•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144 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确认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确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是指对评估报告编写机构的资格、评估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评估有效期等方面进行核定现在探矿权评估结果已改为备案• 评估结果备案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被备案的探矿权评估结果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45 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确认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确认●评估结果确认申请,由评估委托人按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要求的材料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对评估报告审查后,及时做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矿业权评估未予确认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推矿业权转让和办理变更登●矿业权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并有权宣布其评估结果无效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146 评估资格的取得评估资格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须通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领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后取得147 矿业权评估资格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监督管理机关148 •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二)未挂靠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三)合伙制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业务人员中,矿业权评估师应不少于2人,有限责任制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业务人员中,矿业权评估师应不少于3人;•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 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149 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评估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三)机构与评估业务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四)评估师及业务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工作简历等内容)、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证书须验原件,交复印件);•(五)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六)机构内部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七)资格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八)能够反映具有独立评估能力的探矿权、采矿权模拟评估报告各一份150 •评估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报告,如实报告矿业权评估业务开展情况、评估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变动情况等,接受资格管理机关的年度审查• 资格管理机关每年可抽查一定数量的评估机构的从业情况。

      抽查的内容包括核查评估业务人员状况、考察评估过程和走访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应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抽查 151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管理机关可视其丧失矿业权评估能力,注销其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连续2年未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 (二)有30%以上应经评估确认的矿业权评估结果未被确认的;• (三)因其评估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四)2年未通过年度审查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资格管理机关认定的其他丧失矿业权评估能力的行为 152 矿业权评估师制度 2000年8月4日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人发[2000]82号￿￿￿￿《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53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管理特别制度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管理特别制度 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 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对国务院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公司的行政处罚,统一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154 (三)探矿权分级管辖制度(三)探矿权分级管辖制度 探矿权登记发证由部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管理: 由部登记发证的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项目,海域的勘查项目,外商投资勘查项目,国务院规定的34个矿种的勘查项目。

      其他项目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部登记发证项目可以依法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155 2002年全国竞争出让探矿权情况年全国竞争出让探矿权情况 2002年全国招标出让探矿权3个,价款334万元;拍卖出让探矿权21个,价款3442万元;挂牌出让探矿权47个,价款2149万元156 1998年至2002年探矿权转让金额比较    1998年转让17个共计92万元, 1999年转让182个共计16117万元, 2000年转让48个共计27837万元, 2001年转让62个共计21955万元, 2002年转让160个共计61539万元157 1、矿业权的一级市场有偿出让,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的实现 2、矿业权在国家出让前,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权,出让的一级市场更需要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 3.现实矿业经济活动实践的总结1998年以来各级矿政管理机关对用招拍挂方式授予探矿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规范性文件,各地各级矿政管理部门对其招拍挂的范围、操作程序等差异较大。

      招拍挂办法的出台,是对探矿权出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158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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