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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页产品国际贸易论文范文:论贸易救济法下的同类产品的认定word版下载贸易救济法下的同类产品的认定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贸易救 济法下的同类产品的认定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产品论文 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来看,确定适当的国 内同类产品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只是一个事实判断,国际贸易委员 会在个案的基础上适用“相同”或者“特征和用途上最为相似”的 法律标准,综合比较产品的海关税则号、物理特性和用途、产品的可 替代性、销售渠道、消费者消费习惯和生产者的生产习惯、制造设备 和对雇员的技能要求等各种因索,如果适宜的话还将考摘要: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作为三大贸易补救措施在当代国 际贸易中起着平衡贸易的重要作用而这三大贸易补救措施都涉及一 个核心概念——“同类产品”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与结果关系到一 项贸易救济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与此同吋同类产品的概念 已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中有规定,但都是非常相似的,迄今为止, 各国的法律还没有在操作层面上对同类产品的认定作出明确有效的 规定,那么如何认定同类产品呢?这个理由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 议,这就使得实践中操作具有随意性,结合相关案例对如何认定贸易 救济法下的同类产品予以阐述。
关键词:同类产品;认定;标准反补贴和反倾销协议中的产业定义与保障措施协议中实质是相 同的,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已经指出,保障措施协议与反补贴和反倾 销协议对生产相似产品产业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因为这三个协议 都是由于进口造成损害而提供贸易救济,因此过去反补贴和反倾销的 案例与理解和适用保障措施协议中的产业定义是相关的[1]而在反 倾销与反补贴救济中,无论是整体的国内产业还是区域产业,其范围 都取决于进口成员方对”同类产品” (likeproduct)的认定,因此, 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和结果关系到一项贸易救济措施是否具有合法 性与正当性一、对同类产品进行认定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除了《反倾销协定》夕卜,同类产品的概念在整个WT0 法律体制内也同样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因此,其他有关案件对理解 《反倾销协定》中的同类产品的含义也具有一定的帮助从实践来看, 最引人注目的案件莫过于“日本酒类饮料税收案”在该案中,由于 日本对国产淸酒所征税收要低丁进口的威士忌和伏特加等酒类,美 国、加拿大和欧共体指控日本有关含酒精类饮料的税收体制违反了 GATT 1994第3. 2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同类产品”进行了解释。
在该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指出:首先,在整个WT0法律体制内, 同类产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策略其次,以前的专家组和工作组 报告已经确立了一些标准来确定同类产品但是,这些标准并无等级区别,也不是排他的,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考虑其他的因索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解释经常为后案所引用,从而为WTO协定 框架内同类产品的认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但是,止如专家组和上诉 机构所指出的,在涉及不同的《WTO协定》的条款时,同类产品的立 义各不相同,因此从严格的法律作用上讲,上述解释对反倾销法上的 同类产品认定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总之,《反倾销协定》第2.6 条没有就同类产品的认定理市给予明确的指示,调查机关在这方面具 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总体来看同类产品的认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 面,不适当扩大同类产品的范围,会造成打击面过大,同时也加大了 证明损害存在的难度,有时甚至会导致无损害的裁决另一方面,认 定同类产品的范围过窄,虽然有利用证明损害的存在,但由于涵盖的 产品范围有限,反倾销措施所造成的威慑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倾销 行为因此,认定同类产品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都不利于反倾销措施 的有效使用只有合理认定同类产品的范围,才真正地有利于使用反 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2]。
二、同类产品的界定在翻阅关贸总协定时,我们会发现好几个相似的概念如:“相 同产品”、“相似产品”、“同类产品”,这些概念看起来表达的是 同一个意思,但仔细一想却又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应首先对于这几 个概念加以理清在《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 同类产品被定义为“指相同的产品,即与考虑中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 同(alike in all respects)的产品或如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 非在各方而都相同,但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极为相似特点(has character! s ticsclosely resembl ing) 的另一产品"总而言之, 同类产品即为相同或相似产品①我们可以发现同类产品在被极其严 格地定义时便指的是相同产品,而在较宽泛的范围内指与其相同或相 类似的产品在关贸总协定中多次出现“相同产品”这个词,但含义互不相 同例如GATT第1条对最惠国定义里,对相同产品没有定义,一般 理解为指关税表分类的同一序号的产品,第19条把相同产品或直接 竞争产品合在一起使用唯独对第6条的和同产品,1967年的《反 倾销守则》,对“相同产品”定义说“指与受调查产品在各方血都相 同,或者若无这种产品,则指在一切方面虽不同,但在物理特性上与 受调查产品极相似的其他产品” [3],这个定义一直沿用至今。
各成员方的国内立法也大都是相似的,将其定义为相同或相似 产品例如,美国规定,同类产品是指与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不 相同时在特征和用途方面最相似的产品欧盟规定,同类产品是指与 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或者在所有方面都相似的产品或者在没有这种 完全相似的产品时,指虽非在所有方而都相似,但具有与被调查产品 极为近似特征的产品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也规定:“同类产品, 是指与倾销或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 或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4]综上所述,同类产品原则上应该与被调查产品是完全相同的产 品但在不存在与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的情况下,同类产品也 可以是与被调查产品具有极为和似特点的另一种产晶虽然第2. 6条 对同类产品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但是该条的规定依然十分模糊,在实 践层面上难以操作首先在实践中与被调查的产品属于完全相同的概 率是很小的,即使有它所能涉及的,面也是很狭窄的,很难实现贸易 救济制度的价值,其次对于“具有与被调查产品极为相似的特点”这 一概念也是相当模糊的,同类产品正是由于概念的模糊性,影响实践 操作,一个概念没能得以澄清,又出现一个模糊概念,无疑给这个概 念的理解增加了更多的模糊性,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这实际上就把如 何认定同类产品留给调查机关自由裁量。
这也就更加凸显了对同类产 品认定的必要性三、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从《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措辞来看, 确定国内产品和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只能考虑 有关产品是否“完全相同”或者“极为相似”具体而言,确定同类 产品主要考虑两个基本因素:一是产品的特征,包括物理、化学及技 术特征因为任何一种产品,都是由一定的物质加工而成的,有关产 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自然首先取决于其物理、化学或技术特征二 是产品在进口方市场内的最终用途只有当两种产品最终用途相同 时,才能将它们确定为同类产品对这两方面的要素,应当进行综合 考量,而不能只考虑其中的一个方面在欧共体——影响石棉及石棉 制品的措施的案件中,加拿大提出,判断两种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 应当考虑其物理特性、最终用途、消费者消费习惯和产品的性质,但 并不是每个分析都要涉及这四个方面而且同类不是和同,只要两种 产品有足够的相同特性,就是同类产品要确定两种产品是否是同类 产品,专家组首先就遇到了按什么标准比较的理由专家组为此指出, 审查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的标准是从边境税调整工作报告发展起来 的,此后专家组凡是遇到比较同类产品,都沿用了这一标准。
专家组 最后的结论是石棉纤维与替代纤维是同类产品[5] o欧美国家在立法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个案调查逐 渐建立了确定同类产品的标准美国为确定被调查的进口产品对一个 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首先需要界定"国内同类产 品”从实践来看,确定适当的国内同类产品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只是一个事实判断,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个案的基础上适用“相同”或 者“特征和用途上最为相似”的法律标准,综合比较产品的海关税则 号、物理特性和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消费者消费习惯 和生产者的生产习惯、制造设备和对雇员的技能要求等各种因素,如 果适宜的话还将考虑价格,但每个单独的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欧盟 反倾销调查机关基本上与美国相同,但更为侧重产品的最终用途和在 市场中的相互替代性,并且一般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对产品的认知 方式作为确定两个产品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的最重要因素加拿大认 为,是否是相似产品应看它们在市场上是否相互竞争,是否存在同一 消费者,是否具有同一种功能,是否满足相同的需要,是否相互替代 等。
从趋势上看两种产品是否具有相同的用途以及是否可以相互替代已经成为目前国际上认定“和似贸易救济法下的同类产品的认定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贸易 救济法下的同类产品的认定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产品论 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握,有利于防止出 口商通过对产品采用稍加改动的策略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因为这种 稍加改善的新产品,并不会明显增加出口国生产商的成本,也不会给 进口国消费者增加额外的购买支岀负担,但却能够有效地占领进口国 的市场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严格的同类产品定义有利于维护国内 市场的竞争秩序 我国1997年颁布的《反倾销和反补性”的基木标准此外,考虑到WTO反倾销协议是GATT取消数量限 制规定的例外,一般认为对反倾销法上的同类产品的认定应当从严掌 握,在故大程度上保证反倾销措施不违背自由贸易的原则明确同类 产品的概念对于开展反倾销损害调查有重大作用,有助于确定进口国 产业及其范围的大小对同类产品定义的正确掌握,有利于防止出口 商通过对产品采用稍加改动的策略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因为这种稍 加改善的新产品,并不会明显增加出口国生产商的成本,也不会给进 口国消费者增加额外的购买支出负担,但却能够有效地占领进口国的 市场。
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严格的同类产品定义有利于维护国内市 场的竞争秩序我国1997年颁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没有使用“同类 产品”这一用语一律使用“相同或类似产品”这一概念,由此可见, 其直接使用了同类产品的基本含义——和同或类似产品在已立案审 理的反倾销案的实践中,我国基本上采用了上述国际通行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來解决这个理由在已经作出最终裁定的冷轧硅钢片案中,涉 及对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进行同类产品认定的理rti,国家经贸 委和外经贸部在最终裁定中指出判定两种以上的产品是否属于同一 类产品,主要将考虑两者的物理特性是否相同、产品的相互替代性、 用途、在市场销售中的竞争性等因素,鉴于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 片的物理化学特性、生产流程及用途基木相同,在实际使用中也可以 相互替代,因此,裁定二者为同类产品可以认为,调查机关在实践 中创造性地确立了我国认定同类产品的基本规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 审理提供了经验调查机关在实践中不断通过一些创造性地同类产品 认定规则,为以后我国处理类似的反倾销案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参考文献:[1] 杨国华•谈WTO《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似产品 ( likeproduct ) ” 理 由[EB/0L]. http://. org/html/86/n-22186. html.[2] 张亮•多哈冋合反倾销谈判中的同类产品认定理由探衬[J]・ 世界贸易组织与动态,2001, (7)・[3] 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9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