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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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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摘 要】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含义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出于本人意愿停止犯罪关于中止自动性的问题上,法学理论界对其研究并已经取得成果丰硕目前主流学说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等但这学说都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对主要学说分析后,提倡将规范主观说,即在行为人的内心意思的基础上,以规范检验为前提判断行为人中止行为是否具有自动性本文目的在于详尽的分析我国现有中止犯的自动性有关学说,以期丰富我国中止犯的研究和发展,并推动司法实践前行关键词】 犯罪中止 主观说 限定主观说 规范主观说一、中止犯自动性既有学说及评价(一)主观说观点及评价按照这种理论,行为人的心理事实是判断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自动性有无的主要依据首先介绍弗兰克公式说作为在法学界风行的一类,它的定义是:行为人在“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情形下,停止了犯罪行为,可以被认定具有犯罪中止性方面的自动性;反过来,“欲达目的而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不具备犯罪中止的自动性[1]在具体的心理层面上,悔过或者有绝对放弃犯罪的想法等类似的主观想法是否存在都在所不问客观障碍虽会一定程度上在主观说中被考虑进去,但是,判断的核心是关于行为人内心意思的界定。

      弗兰克公式的运用将着眼点放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上,符合自动性的定义要求,思路是正确的,得出的结论往往也比较准确此外,它将中止成立与否的决定权交于行为人,鼓励了行为人停止犯罪,降低其自身的社会危险性,促进刑法中特殊预防发挥作用但是弗兰克公式也有不容忽视的缺陷例如,“能达目的而不欲”中的“能”,并未能清楚地界定行为人到底受何种准则的影响再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目的”也可以有不同的认识,可以将其看成相应的构成要件,“达目的”也就是说构成犯罪的要件非常齐全;也可将其当成相应的犯罪计划,“达目的”的含义是达到行为人的犯罪目标或意图[2](二)限定主观说观点及评价限定主观说限定了行为人头脑中中止意思的动机,指出行为人必须具备“基于惭愧、悔改、同情、恐惧等具有普遍性的后悔的情感因素”停止犯罪行为[3],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主张限定主观说的学者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产生了否认其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使得行为人违法性有所降低,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相应的中止犯罪宫本英脩指出应该将此叫作“广义的后悔”[4]关于“广义的后悔”的定义标准,则是要根据行为人自身形成的后天规范意识对其犯罪行为的评价,并不存在统一的衡量尺度关于限定主观说的优势,首先与主观说类似,其所表述的行为人主观上的变化可以很好地体现出犯罪中止中的自动性要求,此外,它也符合中止犯的立法精神。

      法律减免对行为人的处罚,由此能够看出来,法律对中止犯罪持肯定的态度,而“广义的后悔”正可以体现出行为人内心善对恶的抑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与立法精神相符[5]但同时,限定主观说也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根据周光权教授的观点,一方面,其易导致刑法司法中对伦理道德过度使用,人为限制中止犯范围另一方面,如果仅限于对《刑法》第24条规定的限定主观说解释,只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的结果即构成犯罪中止在这里,行为人停止犯罪要求行为人根据自身的意图中止犯罪行为,或者防止发生相应的犯罪后果,然而其犯罪动机并不要求局限在广义层次的后悔中所以,这种理论与法律相关规定不相吻合三)客观说观点及评价根据客观说的观点,如果在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情况中同时存在客观阻碍,此时应当以一般社会的心理标准,同时要结合行为人自身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停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其内心意思还是外部障碍如果外部障碍占主要原因,可以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否则就属于犯罪中止[6]从此处来看,客观上认定成立自动性的标准是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或一般化的社会生活经验以普通人的视角对外部障碍影响行为人的程度和效果,在此基础上评价有没有自动性具体来讲,如普通人觉得外部障碍等在内的强制性程度,无法让行为人丢掉犯罪,但是行为人停止了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具有自动性。

      普通人认为这些外部障碍让行为人不得不停止犯罪行为的,则应否定自动性的存在[7]客观说的优点在于,首先,基于公众的判断标准,此点相对于将行为人主观意志作为标准而言要明确统一,有利于彰显公平此外,运用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也有利于司法中对不同案件的评判,有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客观说中判断对象与标准的确定本身就是有难度的有些外部事由,因心理素质或者其他原因,就某些人来说不构成障碍,而对其他人来说已经足以导致其犯罪行为无法继续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行为人内心意思若是按照一般人的标准来评价或凭借当时客观情况衡量,属于对方法论的认识混乱[8]因“一般经验”定义模糊,如果用客观说解释案件,也有因自身差别而得出不同结论的可能性强行适用,在导致统一判断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司法过程中对其的死板适用,而非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四)折中说观点及评价折中说中最重要的观点是客观的主观说它的内容是根据外部的相关事实,行为人认为能不能持续自身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判定行為人所产生的主观感受方面判定,若行为人认为能够继续犯罪却选择停止,就成立犯罪中止[9]该学说认为,应当先着眼于外部事实,并将其对行为人的主观内心的影响加以分析,因此,该学说某种意义上承认了主观说的观点,即将行为人的意志作为认定自动性的重要因素,但是它同时强调这种判断应当基于客观情况。

      总结一句,对于停止犯罪行为的原因的探究,需要按照各种客观标准,对行为人主观上对外部事实的理解和认识进行判定关于客观的主观说,学界普遍认为,它不仅认识到了主观说的不足,也纠正了客观说弊端,发现了行为人主观不可预测性和多样性难以统一,也顾及到一般社会经验的单一性无法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实际情况,为了圆其周全,各取所长将两者结合,在强调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基础之上又用社会一般标准加以规范,这种方式是比较全面的但是同样的,客观的主观说也存在如下问题第一,这点和与客观说类似,即一般社会经验方面如何定义清晰以及如何确定统一这种标准仍是难题;二是,客观的主观说是将行为人主观判断与一般社会心理结合,但是它忽略了一点,行为人内心反映属于主观方面,而后却依据客观的标准来判断,这一混搭缺乏理论支持二、规范主观说之提倡及其展开(一)规范主观说观点规范主观说,即认定犯罪中止是否存在自动性时,应该立足于行为人的心理事实,合理地判定犯罪中止是否具有自动性,然而前提是应该开展规范化的检验活动[10]借用周光权教授的表述,与限定主观说相区别,自动性判断在坚持主观标准的基础上,将判断的关键放置于对行为人的规范检验,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实际上责任的减少,从而限制了中止犯的具体认定范畴。

      所以,在认定是否具有自动性的问题上,依旧要从行为人的主观获取答案,外部事实仅仅权衡行为人真实的内心动机的一种因素,而不必要将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详列先后顺序具体表述,根据规范主观说,犯罪中止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两个要求:首先,心理层面上,行为人应当基于自身意志作出停止犯罪行为或阻止犯罪结果出现的选择,以至于主观上可以被认定为某种意义上的责任减少;除此之外,将这种选择的结果判定为是行为人内心意思的表现,也利于达到社会预防要求,这是自动性判断标准的规范要求此时放弃犯罪为是犯罪中止规范主观说则符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规定,可以在合理判断中止自动性的同时,将中止犯和未遂犯区分开来二)规范主观说的展开根据周光权教授的观点,规范主观说有两点重要内容[11]首先,他提出,探究行为人是否出于本意停止犯罪行为,认为应该建立健全行为人心理的一种规范化体系或者标准它驳斥了著名学者张明楷提出的“先主观,后客观,两者相互补充”的判断方法,[12]还提到,主观说不应当只研究行为人之所以停止犯罪的内在心理和深层动机,也应该关注内心动机和客观障碍之间的联系虽然人的内心活动复杂不可详查,但如果因主观说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而借鉴客观说,不免有混淆使用方法论的嫌疑。

      而规范主观说对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则不需要运用到客观说的内容对于行为人的停止犯罪行为是受内心道德或情感约束(“自律”)还是因外界影响而难以继续(“他律”),规范主观说仍是用主观方面进行衡量,但更着重于规范判断除此之外,还要从规范上对行为人所具备的“自律”意识进行肯定,关注其停止犯罪的具体因素和初始的犯罪设想,是否违背了被告人自己的相关利益,而且体现出一定的“反常性”假如决定停止犯罪时与行为人最初的犯罪设想不一致,就可以在规范判断上认为其做出了“反常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具备自律性,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由此能够推论:自动性判断的重点,在于行为人的意思选择从规范的角度看是否具有“反常性”[13]第二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基于己意,应该关注并认定其停止自身的犯罪行为具有任意性,向其提供相应的奖励措施,会不会对预防犯罪有利换句话说,在中止是否成立的判断中,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必须要是其自由的意思选择,在此情况下为责任的减少奠定基础,并达到预防目的在不少研究案例中,行为人接受了相应的心理检验,他们的结果在认定其有没有做出犯罪中止新闻无法发挥重要作用相对于主观说,规范主观说的应用在某些情况下更能看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

      例如,行为人甲欲实施于深夜抢劫行为,强行将受害人乙拖至巷中,待近距离看清时甲发现乙是自己表弟,因担心被表弟认出告发,甲仓皇而逃这个案例如果用主观说解释,在无外界阻碍情况下,甲因内心意思而停止犯罪行为,应当肯定中止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按照规范主观说的说法,从规范评价的角度和心理学标准来看应该否定其具有自动性,行为人甲是出于避免被认出受刑罚处罚这一结果而放弃了抢劫行为,那么其抢劫的内在动机依旧存在,停止犯罪行为缺乏反常性,就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标而言,也无法向甲提供刑法方面的奖励措施,因此应当认定为未遂犯而非犯罪中止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都采取了严格的规范方法,对其自动性进行判定,它的严格程度超过了心理学的判定标准,如此以来犯罪中止得以成立的具体条件会越来越苛刻[14]三、规范主观说的评价及运用(一)规范主观说的优点及反对意见反驳1.规范主观说的优点目前法学界主流观点中,主观说的判定标准以心理学为基础,它仅仅关注行为人的己意,无法做出规范化的判定或者评价但是规范主观说存在着下列优点:第一,它可以全面地评价或者分析中止犯罪行为的自动性,规避了扩大犯罪中止成立的范围的问题举例来说,甲进入商场后进行盗窃,误认为墙上带有红点设备是商场内的监控摄像头,于是其停止盗窃,并从现场离开。

      假如依据主观说进行判断,行为人按照己意,停止了自身的犯罪行为,可以将其判断为犯罪中止然而在给予犯罪中止行为减轻处罚措施或者优待时,却不能满足刑罚目标第二,规范主观说不仅仅以行为人的意志为中止自动性的标准,不会过分依靠行为人的口供,就我国当前法治发展情况来看,有利于目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后,在多数情况下,规范主观说相对于其他学说,能够较为清楚地分辨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2.反对意见及反驳关于规范主观说,目前学界有以下几点驳斥,本文将在这里一一进行分析第一种反对观点指出,根据我国刑法,仅凭規范的判断标准不应成为自动性标准,除此,刑法23条[15]可以与24条[16]之间存在联系和“意志以外”相比,自动性即是“意志以内”,应当与行为人主观状态相联系从而判断本文认为,虽然“意志以内”与“意志以外”相对应,自动性也必然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相关联,但由于规范主观说是建立在行为人心理事实的基础上,仅仅用“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否定理由是毫无说服力的更有学者批评规定主观说,将行为人的“自律”意识与中止犯的成立与否缺乏法律上的联系关于这一点,我国97年《刑法》第24条已经有所规定何谓“自动”?从这些法条上来看,无法获得相应的答案。

      刑法专家密切联系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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