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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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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447393576
  • 上传时间: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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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中有一条是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那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是怎样的呢?该怎么赔偿呢?  医疗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被扶(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前,向受其扶(抚)养者提供的必要生活费用计算该项赔偿额时应注意:  1、被扶(抚) 养人以患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根据《条例》规定,确定被扶(抚)养人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受患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二是没有劳动能力实践中,被扶(抚)养人的范围包括患者的未成年子女(亦应包括已成年但尚无劳动收入的大学在校学生)、无劳动收入的配偶、患者的父母以及其他确受其实际扶(抚)养且无劳动能力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患者父母而言,该项费用应称为“赡养费”  2、《条例》没有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也没有说明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此,可参照其他相关规定加以确定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14条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当存在多个扶(抚)养义务人时,医疗机构仅承担患者应承担的扶(抚)养费份额例如,患者兄弟姐妹三人,母亲已去世,父亲健在,受患者生前扶(抚)养且无劳动能力在此情况下,由于患者父亲的抚养(实为赡养)义务人为三人,因此医疗机构只承担三分之一的抚养费份额  4、扶(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者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条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丧失劳动能力”一词应包括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关于该项费用,笔者认为,可先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方法计算,再根据患者伤残等级按比例折算但是,由于现行支付标准已经很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再按比例折算则有失公允因此司法实践中多是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伤残等级为6~10级的残疾者是否需要支付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6、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本文来自华律网收集,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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