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市住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7页
  • 卖家[上传人]:s9****2
  • 文档编号:401723943
  • 上传时间:2023-07-21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59KB
  • / 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市住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备注1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住建局在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1%1次/年现场检查2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检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局工程项目相关各方主体抽查工程实体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情况每个区、县级市抽查3个实体工程质量1次/年书面检查现场检查3对建设单位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及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是否满足条件的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住建局我局发证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一、内容:1.建筑工地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2.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是否变化;3.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是否延期开工;4.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是否中止施工;5.是否将项目分解而避领施工许可证;6.是否存在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行为;7.是否存在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二、要求:1.领取了施工许可证;2..符合领取施工许可证时的要求10%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4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活动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149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住建局造价咨询企业一、抽查内容:1.检查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师注册证书、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2.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二、抽查要求:咨询成果文件符合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江苏省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5%—10%1次/年现场检查5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略)《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住建局燃气企业一、检查内容: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是否达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等二、检查要求:是否符合《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不超过5%2次/年检查台账及现场勘查6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住建局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100%1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7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检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计入信用档案住建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20%1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8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住建局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查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重点抽查:1、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2、是否超出自治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检测;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每年抽查的企业数不超过50%2次/年现场检查9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抽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住建局在建工程主要抽查:一、工程质量:(一)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质量行为情况,五方责任主体基本信息,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和现场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情况二、施工安全(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每年约50项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10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实效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第四十四条 县。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