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论大学生在高等教育消费中的权利.docx

7页
  • 卖家[上传人]:I***
  • 文档编号:209736014
  • 上传时间:2021-11-11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9.87KB
  • / 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论大学生在高等教育消费中的权利   摘要:高等教育活动中最直接的“消费者”是大学生作为消费者他们应该有相应的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申诉权、求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收益权本文对这些权利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高等教育,消费者,大学生,权利  高等教育最直接的消费者是大学生,那么作为消费者的大学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在实际的教育消费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学生消费者权利的现象?应该如何保障学生消费者的权利?这些是在确认大学生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后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在这一系列问题中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是学生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经法律确认并由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在实现其消费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尺度利益则是消费者通过权利的履行而实现的消费需求的满足消费者的权利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而利益的实现则是其权利运用的结果在教育消费这一经济行为中,如果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出发点,笔者认为其权益的划分应与其他出发点的划分有所不同,并且也不能完全适用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划分笔者认为高等教育消费中涉及到的消费者权利主要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收益权、申诉权、求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以及收益权,它们在教育消费者与学校签定契约之前和契约履行当中发生,并且这几种权利会产生相互作用。

      下面将在借鉴《消法》的基础上对这些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逐一进行探讨  一、安全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在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服务过程中,学生同样享有人身、财产不被损害的权利安全权主要在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一是在教学过程中,学校不应安排学生参加危险性比较大的活动,在有一定危险性活动中要有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保护;学校提供的设施、设备应该符合安全的标准对于学生,有权质疑、拒绝参加危险性较大的活动二是学校在学生平时的生活中,不能放松安全教育,一切涉及到学生安全的方面都应该提醒学生注意,并且应该通过正规教育途径和各种形式的活动教育学生在不同场合下如何保障自身安全,维护人身和财产不受自然或者人为的侵害由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一般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其自身也应对自己的安全负部分责任二、知情权  知情权在《消法》中指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或接受劳务服务时,应享有知悉所购买、使用消费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消费者为了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会对众多的消费晶或劳务作出理性的选择,并对自己拥有的财产和时间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自从美国总统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消费者的知情权以来,消费者知情权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在高等教育消费领域,学生花钱购买学校的教育服务无异于一纸契约,这种契约形成前消费者知情权缺失的情况在目前还时有发生由于信息不对称,大学对学生的了解甚多,它们可以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如档案和高考这些官方的权威途径,准确、充分、迅速地了解考生的全部真实信息,而学生了解大学只能在一些民间的网站上或者学校网站上查阅一些很可能陈旧或者经过渲染后的信息不仅了解渠道单一,还要付出高额的时间成本,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在契约履行中的知情权除了指消费者对所接受的教学服务的知情外还指的是消费者对支出的学费的用途、去向的知情,对学校组织的各种有益于消费者身心发展的文体、学术活动的知情等  知情权在减少消费者消费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消费者会由于知情权的获得而更好地使用选择权来规避风险,获得更多的消费性收益,从而用较少的成本得到更多的效用因此,从教育消费知情权保障的角度看,高等教育机构应该为其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支持,同时确保信息的真实可信,避免虚假宣传对学生的误导  三、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高等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它特殊在往往大学(消费品提供者)可以选择他的消费者(消费主体),而大学的消费者们却无法选择他们的服务主体这主要是因为高等教育是相对稀缺的资源,仍然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所导致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在整个教育制度当中,择校被认为是尊重教育消费者选择权的最好的方式那么在教育契约形成前,现有的高招制度虽然有考生填写志愿的惯例,但是每年也有数万人因为消费信息不对称导致高分扎堆而未能被中意的高校录取即使是顺利被高校录取的学生,在填写志愿时所能报考的也只有有限的那么几所(包括提前批)本科及专科学校,选择范围还是偏小  在教育契约履行中,高校授课内容和方式上也对消费者的选择权有所限制目前很多学校在课程设置上仍然沿袭旧的学年制,有的学校称之为“假学分制”,授课内容是已经规定好的课程,灵活性不够,若对其他课程有兴趣则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或者干脆选择选修第二学位学生只能按照安排的课程听指定老师的讲授,并且很难改变老师的教授方式,学生的个性无法突出:教育过程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  四、申诉权  申诉权是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依照法定程序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使自己的权利得以维护,使受侵害的权利恢复到受合法保护的状态而受教育者的申诉权是指受教育者即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时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依法请求保护其合法的受教育权及相关的人身权、财产权其权利性质是救济权  在2005年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分别涉及如何实施申诉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的申诉范围,受理期限等等一些具体操作目前申诉权逐渐引起各高校的重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各高校都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这样为维护高等教育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了一种救济渠道笔者认为,申诉权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它需要知情权来支撑高等教育消费者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申诉权,特别是申诉权的适用范围,受理期限,以及复议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目前教育消费者申诉局限于教育管理的范畴,如《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而作为教育消费者除了这些权利以外,对教育服务质量的不满意也应在申诉之列  五、求偿权  《消法》中规定的求偿权是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高等教育消费中,除了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时适用这一权利外,笔者认为还应在消费者其他合法权利受侵害时适用这一权利,当然由于人身、财产的损害更容易量化一些,所以更倾向于只适应这两种情况求偿权也应属于救济性权利,它是行使申诉权后教育消费者可以继续行使的权利,两种权利有必然的时间上的联系获得求偿权的教育消费者可以主张物质的、精神的或者同时要求两者来弥补原权利的损失  六、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高等教育消费者在接受教育服务时,其人格尊严的保护主要有这几个方面:一是在教学中教师不能对学生进行口头侮辱和体罚;二是教师提供教育服务时要敬业,尊重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并尽力满足;三是学校对于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消费者要一视同仁,不能有所歧视另外,高等教育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要得到尊重,特别是宗教习惯、饮食习惯等,有条件的学校应尽力满足这些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及服务。

        七、监督权  《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为监督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向有关经营者或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高等教育消费中对于消费者而言的监督权是指学生有对学校提供的各项教育服务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检举、投诉的权利,如对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是否合乎要求进行监督,对学校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种不合理和不明确的收费进行质询和投诉等还应包括对学校经营、财务运行状况的监督和了解《高等教育法》第64、65条分别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管”因此,对大学的监管除了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纳税人)外,还应该有个特殊的群体,就是接受教育的消费者——大学生消费者甚至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媒体的舆论来帮助完成监督权的实施  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学校可以向教育消费者承诺和展示相关的服务,甚至可以用契约的形式规定服务的规格和要求,消费者具有监督和寻求补偿的权利对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以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申诉。

      比如在部分高校二级学院的招生过程中采用了招生章程的办法,有的二级学院还单独制定了学院章程,给广大消费者一个监督的基准,这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教育契约执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和消费过程中供求双方地位不对等等原因,做到确实的监督还有很大的困难应当有一个专门的独立机构,采用委托代理的形式来确保消费者的监督权和申诉权的实现  八、收益权  拥有收益权是高等教育消费者与其他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有着最大不同的地方消费者消费高等教育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高的个人收益,通常我们认为这里的个人收益指的是最终的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这里我们探讨的是消费者权利里的收益权,它与上面提到的个人收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来自于美国教育经济学家科恩,他认为:“一个产品或劳务仅在个别时期内产生满足(或效用)时,它被认为属于消费范畴”,而教育“既产生目前的满足,也预期产生某种未来的满足”根据他的观点,教育为个人带来的产生目前满足的收益便是教育的消费性收益,这满足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时限要求,所以可以认为教育消费的收益权主要是指获得消费性收益  可以看出,受教育者的消费性收益是一个难以量化的概念,但它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的,是消费者的一种心理体验,是消费者衡量自己的教育消费效用的重要指标。

      同时教育消费性收益又是与高等教育产品质量、服务价格密不可分的高等教育质量上不去,受教育者至少在求知欲和学业成就感两方面无法获得满足;服务价格过高会使得部分学生在学习的同时承受过大的经济压力,减少了探索知识的乐趣和人际交往的愉悦感所以对消费性收益分析的直接出发点和回归点就是高等教育消费的效用如何,人们在消费高等教育时是否感到“物有所值”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教育消费者的几项权益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收益权和知情权让消费者有对高等教育选择的可能,选择权的实现使消费者获得确实的收益,当消费者的选择存在外部风险时,监督权和申诉权则发挥着风险发生前的防范和发生后补救的重要作用收益权可以说是教育消费者几项权益中最核心的部分,其他的权益都是围绕它发生作用的,收益权应该贯穿于消费者权益的始终 -全文完-。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