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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过期还能提出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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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枫**
  • 文档编号:445575184
  • 上传时间: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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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过期还能提出吗 导读:在管辖权异议过期了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了,除非有正当理由没有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障碍消除以后的10天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然正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应该在递交答辩状的时候提出   一、管辖权异议过期还能提出吗?  正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过期就不能提出了,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活动中的程序都是法定的,举证期限,审理期限都有严格的要求,管辖权异议也不是随便什么时候都能提出的,但类似于被告收到诉讼状副本以后突发车祸,这种情况下没有按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然可以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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