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笔录500字.docx
20页庭审笔录500字 庭 审 笔 录一、庭审时间: 年 月 日 时二、庭审地点:三、审判员: 书记员:四、案由:五、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其他参与人 )及宣布法庭纪律六、审判长(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及开庭形式为(公开、不公开)审理七、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原告陈述及补充被告陈述及补充第三人陈述及补充2、当事人出示证据及质证:3、证人作证(宣读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证词):4、审判长(员)提问 :5、当事人提问:6、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八、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意见:原告方:被告方:第三人:九、法庭调解: 十、法庭辩论终结法庭依法(当庭、择期)进行宣判,休庭当事人核对笔录并签字十一、其他情况备注:记录人:第二篇:关于庭审程序和笔录的过程 9400字[ 法庭审理笔录 ]一、法庭审理笔录的概念与作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开庭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制成的笔录,称为法庭审理笔录又称为庭审笔录开庭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是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宣判。
宣判笔录,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和法庭审理笔录记在一起,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则单独制作宣判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对当事人有保密性,不允许当事人等查阅,因此必须与法庭审理笔录分开,单独制作首先记明开庭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姓名然后按照法庭审理进行的顺序如实记录《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中规定的“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内容,也应当写入笔录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即使是刑事公诉案件,已经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制作了起诉意见书,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制作起诉书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务求达到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算审理终结,然后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案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记载着有关证据,如刑事被告人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供词、陈述和证人证言等;也记载着证据材料的提取情况,例如,鉴定人介绍鉴定情况、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来源等;同时,反映法庭活动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如有违背程序之处是否足以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审判;也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有提供、诱供、指名问供或逼供情况。
例如,有的严重刑事罪犯,必须判处死刑,没有从宽余地的,审判人员在审讯中仍然向他交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叫他“争取从宽处理”则是不对的,严格说来,就有诱供之嫌庭审笔录还可以反映出审判人员的水平和审讯艺术,反映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口才和工作能力,反映出书记员的记录水平 庭审笔录,有助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案情,审查原审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二、开庭前的准备(一)熟悉案情熟悉案情是保证记录准确、迅速的先决条件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要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特别要了解案情的重点、难点、疑点,例如,关键性的问题,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等了解人名、地名、简称、数字、代号、暗号、方言土语、专业用语、科技名词、不常见的事物名称,以及土匪和流氓的黑话等(当然一般不容许被告人用黑话回答问题)还要掌握案情可能涉及到的难认难写的生僻字,如雀斑、疤瘌、旯旮、发怵、蔫坏、踹门、撺掇等二)与审判人员研究在开庭时如何做到密切配合在开庭前,书记员要主动与审判人员认真地进行研究,确定开庭审理中具体的配合方法首先,要求书记员要主动,熟悉审理提纲,了解审判人员对案情的分析、看法,及其办案的一般方法步骤、审讯作风、问话特点。
其次,为了保证庭审笔录达到准确、完整的要求,审判人员必须时刻留意、照顾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发现书记员记录跟不上,或记录有困难时,应当重复发问,或者要求诉讼参加人把他的陈述重复一遍,便于书记员记录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采取重复诉讼参加人答话内容的方法,或作核对性的重复讯问,例如问“你刚才说的就是(重述经过综合归纳加工的答话),是这样的吗?”帮助书记员组词造句,照此记录三)预先填写开庭前可以填写的笔录内容,以节省正式开庭时的记录时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那些应当写入笔录的内容,以及开庭时间、地点、第几次开庭时间,包括笔录文头纸格式中规定的其他项目等,都应当事先填写清楚,以免临场填写,占用记录庭审活动的时间三、记录的内容审判庭笔录的内容,总的说来,是应记明按照诉讼法规定的一切必须进行的活动书记员除了不断提高记录的速度和文字水平以外,还必须熟悉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各种规定,才能把开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具体说来,庭审笔录,按照法庭的审理程序,记明下列内容:(一)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1.记明宣布审理案件的几项内容即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说明公开审理或者是不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说明理由等情况(即《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的内容)。
2.宣布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交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情况即开庭时,经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或书记员查明或.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后,根据刑事或民事案件不同的情况,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申请上述名单中的人员回避的权利,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情况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8条、第2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第45条、第46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的内容,逐项予以记明3.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问题应记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及最后决定是否准许,以及当事人是否申请复议的情况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等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二)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刑事案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对起诉书的内容不必记录,因为已有起诉书在卷对此,只记明这一项活动,记为“公诉人x x x(姓名)宣读起诉书(略)”接着记明被害人陈述2.讯问当事人公诉人、审判人员讯问当事人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按一问一答的形式记录3.记明辩护人、当事人等向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情况。
即刑事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被询问的人回答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2款、第15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4.记明告知证人的责任及权利义务情况即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5.记明核对证据情况即刑事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以及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等情况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3、4、5项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6.记明有关补充证据的情况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法庭是否准许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刑事案件改为控辩式的审理以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并不截然分开,往往在调查阶段即穿插辩论对此,仍可按照法庭审理的顺序,如实依次记录1.记明刑事案件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等的发言、辩护、答辩和互相辩论情况法庭辩论阶段是继前一阶段,即法庭调查结束而开始的刑事案件,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的发言,包括公诉词、辩护词,都应记明要点民事、行政案件,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词以及互相辩论也应当记明要点在审判实践中,进入互相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之间,民事、行政案件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之间,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各人依次作系统的发言,往往形成你一句,我一句的零乱的辩论,是相当难记的,但是,对此仍然要求把互相辩论的要点记录下来,不能遗漏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内容予以逐项记明2.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和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讯问有何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对民事案件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双方最后意见的内容,均须记录清楚,如果漏记了这一点,容易使人误解为这项工作没有进行,剥夺了当事人最后陈述和表示最后意见的权利,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
3.法庭辩论终结后的再调解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可以再行调解是否进行了再调解,以及调解是否达成了协议,应当记录明白,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的内容要求记录的四)合议庭评议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民事案件经过再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以后,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由于评议笔录要单独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只须记明“(休庭评议)”字样即可如果是定期宣判的案件,合议庭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评议,庭审笔录中则不必反映评议时间五)宣判情况凡当庭宣判的案件,休庭评议结束后,继续开庭,进行宣判的,宣判情况可以在庭审笔录后面继续记录如属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笔录必须单独制作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的有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宣判必须公开进行因为,有些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等内容,在判决书中已经加以省略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是当庭宣判的,虽不可能再让群众前来旁听,但对此不能视为不公开宣判因为休庭评议时间很短,如果在休庭评议时,临时张贴公告,让群众前来旁听,那是来不及的。
宣告判决,应记明下列内容:1.判决结果的内容,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2. 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征询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以及当事人作何表示这些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3.对离婚判决的特殊交代宣告离婚判决,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这一点必须记明,不能疏漏,防止当事人一方不懂或伪称不懂得法律规定而另行结婚如果法院宣判虽然作过明确交代,但在笔录中却查不到根据,就会给实际工作造成被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4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4.送达判决书情况当庭宣告判决的刑事案件,记明审判人员告知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情况;民事案件,记明审判人员告知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的情况定期宣告判决的刑民案件,均应记明在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的情况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记明的六)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1.遇到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的情形而延期审理的这些情形包括: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