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2022年魏振瀛-民法总论笔记总结.docx
44页《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公正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实质意义的民法: 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公正主体之 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确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仍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其次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公正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公正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宝的生产, 支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全部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2,民法调整以公正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公正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行分别,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 不直接表达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位置公正.2,与人身不行分别.3,不直接表达财产利益.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1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就:民法基本原就是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就, 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就,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一,公正原就(首要原就)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位置是公正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分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公正原就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就的基础, 没有公正基本原就, 其他基本原就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表达: 1,民事权益才能公正.2,民事主体位置公正.3,民事权益公正地受法律爱惜.二,自愿原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益,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就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益.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三,公正原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正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稳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正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1,当事人的权益与义务的平稳.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稳.3,负担与风险的平稳.四,恳切信用原就——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恳切,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益和履行义务. 恳切信用原就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 欺诈他人, 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就. 恳切信用原就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 但是衡量是否违反恳切信用2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原就,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恳切信用原就主要表达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恳切,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仍应当给对方供应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爱惜对方的利益,中意对方的正值期望,应当“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忙,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为爱惜对方的利益, 实施确定行为或者不实施确定行为.五,公序良俗原就——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和善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就,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和善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进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和善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进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反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和善风俗原就.公序良俗原就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爱惜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就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极限,不行逾越.六,禁止权益滥用原就——权益都有确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益.行使民事权益,超出了确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益滥用.通说认为,构成权益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益存在.二是权益人有行使权益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益的违法性.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 又称民法的法源,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 的民事规范,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说明和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习惯3,判例4,法理二,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发生效力的范畴, 即民法对什么人, 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3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发生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一下两种类型:(1) 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头生效(2) 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失效的时间:(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特地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就,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溯及力,表达为“有利追溯”原就.所谓“有利追溯”原就,是指假如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爱惜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 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 行器等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留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 2)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港澳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实行“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其次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益义务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4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公正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益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 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行分别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2 义务主体的范畴确定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 权益人以外的一切权益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3 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益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益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4 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益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 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爱惜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 法律规定的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点为客观性和法定性.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5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1,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确定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确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无因治理等.2,非行为事实. 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毁灭的事实,学理上又成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大事与状态.大事,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连续.第三节:民事权益,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益1,民事权益的含义:是指法律赐予民事主体中意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1)民事权益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益是民事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益受国家强制力保证. 权益人可以在法定范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确定的行为.2,民事权益的分类:( 1)以民事权益所表达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财产权 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益.人身权 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益.( 2)权益的作用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益人可以直接支配权益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益.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益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益. 请求权的权益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益.形成权 是指权益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 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毁灭的权利.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益的权益. 依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 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是指权益人有永久组织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益.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益人在确定时间内确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3)权益的效力范畴确定权 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确定的行为即可实现, 并可以对抗不特定认定的权6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利.相对权 是指必需通过义务人实施确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益.( 4)民事权益的依存关系主权益 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益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益.从权益 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益的权益.( 5)权益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原权 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益.救济权 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益.( 6)民事权益与主体的关系专属权 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非专属权 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专有的权益.( 7)民事权益是否已经取得既得权,是指权益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益.期望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益.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确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