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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ts_00092008_食品安全管理体系_制糖企业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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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NCA-CTS_0009-2008_食品安全管理体系_制糖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 CCAA/CTS 0009-2008 CNCA/CTS 0009-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糖企业要求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 for sugar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s 2008年 9月 11日发布 2008年 9月 11日实施中 国 认 证 认 可 协 会 发 布 目 次前 言引 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人力资源4.1 食品安全小组4.2 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4.3 人员健康和卫生要求5 前提方案5.1 基础设施及维护5.2 其他前提方案6 关键过程控制6.1 原料验收及储存6.2 清洗6.3 硫漂6.4 包装7 检验8 产品追溯与撤回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前 言本技术要求是GB/T 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制糖企业应用的专业技术要求,是根据制糖行业的特点对GB/T22000 相应要求的具体化。

      本技术要求的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技术要求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提出本技术要求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归口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新世纪认证中心、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广西东亚精糖等本技术要求系首次发布 引 言为提高制糖行业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我国食品企业市场竞争力,本技术要求从我国制糖企业食品安全存在的关键问题入手,采取自主创新和积极引进并重的原则,结合制糖企业的生产特点,针对企业人力资源、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检验、产品追溯和撤回等,提出了建立我国制糖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专业技术要求鉴于制糖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方面的差异,为确保食品安全,除在高风险食品控制中所必须关注的一些通用要求外,本技术要求还特别提出了针对本类产品特点的“关键过程控制”要求主要包括原辅料控制、与产品直接接触内包装材料的控制、硫漂等加工过程的控制,强调组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化学和生物危害控制;突出合理制定工艺与技术,加强生产过程监测及环境卫生的控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确保最终消费者食用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糖企业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制糖企业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专业技术要求,包括人力资源、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检验、产品追溯与撤回。

      本文件配合GB/T 22000 以适用于制糖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适用于对此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外部评价和认证本文件用于认证目的时,应与GB/T 22000 一起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289 制糖工业术语GB/T 22000-20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22000 中相关术语相同,其它专业术语使用GB/T 92893.1 糖以蔗糖为主要成分的糖厂产品的统称包括白砂糖、绵白糖、方糖、冰糖等3.2 原料用于制糖的甘蔗、甜菜或原糖3.3 压榨用压榨机对甘蔗或蔗料施加压力,提取蔗汁的过程4 人力资源4.1 食品安全小组食品安全小组的组成应满足制糖企业的专业覆盖范围的要求,应由多专业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原辅料采购和验收、工艺制定、设备维护、卫生质量控制、生产加工、检验、储运管理、销售等方面的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

      4.2 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4.2.1 影响食品安全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能4.2.2 食品安全小组应理解HACCP 原理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4.2.3 应具有满足需要的熟悉制糖生产基本知识及加工工艺的人员4.2..4 从事制糖工艺制定、卫生质量控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4.3 人员健康和卫生要求4.3.1 从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从事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和健康检查的规定与产品有接触的生产、检验、维修及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4.3.2 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及肠道传染病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手部有外伤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应调离食品生产、检验岗位4.3.3 生产、检验和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帽、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不同卫生区域人员不应串岗。

      5 前提方案5.1 基础设施及维护5.1.1 选址制糖厂应建在地势较高,交通方便,水源充足,厂区周围无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和其他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区域5.1.2 厂区和道路5.1.2.1 厂区应设绿化带绿化时不宜种植有飞絮的树木、花草,以免污染糖产品5.1.2.2 厂区道路应铺设便于清洗、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清路面)路面应平坦,无积水厂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5.1.3 厂房与设施5.1.3.1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制糖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生产区和生活区应严格分开5.1.3.2 厂房与设施应结构合理、坚固、完善;经常维修,保养5.1.3.3 厂房地面应坚硬,平坦,不积水,不渗水并有适当坡度5.1.3.4 厂房墙壁与天花板应采用光滑、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的建材;墙裙砌2m以上的浅色瓷砖或相当的建材;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便于冲洗、消毒包装车间的墙壁和天花板应用防霉涂料定期涂刷,防止霉菌生长5.1.3.5 厂房内的架空构件应便于清洗,能防止积尘、凝水和生长霉菌5.1.3.6 厂房门窗:应严密,采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窗台应高于地面1m以上,内窗台须下斜45°或采用无窗台结构门窗应有防蝇虫和防鼠设施5.1.3.7 通风、防尘:厂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保持空气新鲜;灰尘较多的工序应安装有效的除尘设施;通风口应装有易清洗的耐腐蚀网罩5.1.4 卫生设施5.1.4.1 供水系统a) 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 的要求,每年公共卫生水质检测不少于1 次厂内应有贮水设施及防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b) 非生产(饮用)水:制冷、冷却、消防等非饮用水应用单独管道输送,不与生产(饮用)水交叉连接,并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别5.1.4.2 蒸汽系统各生产工序使用的蒸汽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或污染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物质5.1.4.3 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垃圾等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5.1.4.4 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应设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相应的规定5.1.4.5 更衣室、卫生间等设施a) 厂内应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淋浴室,其地面墙壁应便于清洗、消毒b) 厂区应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水冲式卫生间卫生间内应通风良好,有防蚊蝇设施,地面、墙壁应便于清洗、消毒。

      c) 各车间应设有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洗手设施和工间休息室更衣室和休息室应通风良好,光线充足,保持清洁5.1.5 设备和工器具5.1.5.1 凡与制糖接触的机械设备、容器、管路等,应采用无毒、不吸水、易清洗、无异味及不与制糖过程产品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5.1.5.2 机械设备、工器具的结构和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清洗和消毒5.2 其他前提方案其他前提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2.1 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产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5.2.2 接触产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清洁、卫生和安全5.2.3 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5.2.4 保证与产品接触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卫生间设施的清洁5.2.5 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5.2.6 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5.2.7 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5.2.8 对鼠害、虫害实施有效控制5.2.9 控制包装、储运卫生6 关键过程控制6.1 原料验收及储存生产用原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卫生要求,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原料和辅料中农药残留或霉菌毒素超过有关限量规定的禁止使用采购的原辅料应符合采购标准的要求,原辅料投入使用前的应经过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使用,应明确标示“不合格”并作隔离处理原料贮存场所应有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孽生、繁殖的措施,防止污染,并在保质期内尽快使用控制储藏时间和温度,发现霉变甘蔗剔除严禁使用法规标准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6.2 清洗应定期对场地、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泵、管道及其附件等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6.3 硫漂应严格控制二氧化硫的加入量,不应超过相应的硫熏强度值,及时监测糖浆中的二氧化硫含量6.4 包装6.4.1 进入包装的砂糖产品应通过除铁器或金属探测器,去除铁性杂质6.4.2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进口国的要求6.4.3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进口国的相关要求7 检验7.1 生产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并具有满足要求的检验人员7.2 生产企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应满足检验需要,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7.3 委托外部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与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直接相关的、时效性较强的检验项目,如二氧化硫、微生物等检验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应由企业的检验机构自行完成。

      7.4 受委托的外部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具备完成委托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8 产品追溯与撤回8.1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追溯系统,应包括原辅料的验收使用、半成品和成品入(出)库批次、标志的管理等内容,实现从原辅料验收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的标识和记录,使其具有可追溯性8.2 生产企业应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法律法规、产品预期用途和顾客要求的记录,各项记录至少保存三年8.3 生产企业应建立出现潜在不安全产品批次时的撤回方案,应采用模拟撤回、实际撤回或其他方式来验证撤回方案的有效性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资料性附录)制糖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卫生通则 CAC/RCP1―1969,Rev.4(2003)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Annex to CAC/RC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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