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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工作休息时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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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讲 工作、休息时间一、工作、休息时间的概念一)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二)休息时间,又称法定休息时间,指法定的劳动者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作日内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日内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不仅包括在岗位上工作的时间,还包括依据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休息时间的范围,包括日常休息时间(工作日内不计入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如午休时间和计入工作时间之内的间歇时间如工间操时间以及相邻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相邻两个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即双休日)和休假(即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各种假日)可见,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间,一方面能够明确界定范围,另方面有一定交叉,即存在计入工作时间的休息时间二、最高工时和工时形式(一)最高工时最高工时,又称法定最高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自然时间(一日或一周)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它有日最高工时和周最高工时两种形式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日最高工时为8 小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最高不超过8 小时;周最高工时为40小时,即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

      最高工时是法定的强制性标准,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全国范围内应当普遍执行关于最高工时的法律规定,除了具备法定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最高工时的限制延长工时2、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日最高工时和周最高工时,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按照日最高工时和周最高工时的要求实行作息办法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履行法定审批程序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日(周)最高工时基本相同5、用人单位违反关于最高工时的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时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二)工作日的种类工作日,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在立法和实践中,一般以工作日为工作时间的表现形式和计算单位我国立法所规定的工作日,有:1、标准工作日又称标准工作制,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日其主要特点有:1)它以正常情况作为其适用条件;2)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3)一般以法定最高工时作为其时间长度;4)它被作为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准2、缩短工作日又称缩短工作制,是指在法定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我国目前允许缩短工作日的情形法定限于以下几种:(1)特定岗位。

      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每个工作日的时间要少于8小时2)夜班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一般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当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3)哺乳期女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每班工作时间内可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一班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工作时间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工应实行少于8 小时工作日制度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3、延长工作日又称延长工作制,是指在法定特殊条件下实行的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它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作业的职工,并且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忙季)实行;以后应当以实行缩短工作日或者补休的方式,抵补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时4、不定时工作日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在法定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时数限制,亦即不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它可适用于下述职工:(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职工;(2 )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或工作特殊需要,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5、连续工作日又称连续工作制,是指在法定特殊条件下实行的,两个以上工作日连续使用、相邻工作日之间无离岗休息时间的工作日它只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它是不实行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而是将两个以上标准工作日连续使用,即不间隔的连续两个以上工作日不离开岗位,其间应当享有的日常休息时间留在连续工作结束后集中享用因而对实行连续工作日者应当综合计算工时三、非正常作息办法的管理非正常作息办法,是指不符合日(周)最高工时要求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实行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和连续工作日,均属于非正常作息办法 为了加强对非正常作息办法的管理,我国作了如下规定:1、非正常作息办法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2、实行非正常作息办法必须履行法定审批手续;3、实行非正常作息办法必须确保职工休息权的实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4、实行非正常作息办法可综合计算工时四、休假休假即劳动者带薪休息,亦即法定的劳动者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它是休息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法定节假日指根据国家、民族的传统习俗而由法律规定的在节日实行的休假。

      根据修改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新年,放假 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 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 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 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 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 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 3天(10月1日、2日、3 日) (二)年休假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年休假制度在国外已实行很多年了,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2号公约 《1936年带薪年假公约》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应有6个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学徒为12个工作日,放弃或取消年休假的劳动合同一般应视为无效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修改了上述规定该公约虽然允许各国主管当局规定获得假期资格的服务期限,但又明确服务期6 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 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 3个工作周公约还规定,由于疾病、受伤、怀孕等雇佣人员无法控制的原因缺勤,应计为服务期的一部分;公共假日和传统节日,不论是否与年休假同时发生,均不得计为年休假的一部分。

      国务院2007年12月7 日举行的第 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探亲假探亲假是指法定给予同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我国现行法规中关于探亲假的规定:1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探配偶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2)探父母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2、探亲假的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师),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四)其他假除了以上假期外,我国规定的其他假期还有女职工生育时的产假,职工婚丧假等,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1、产假: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 6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天的产假2、婚丧假:1)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时,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3)职工晚婚(男 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另增加婚假7天。

      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晚育的,男方护理假7 天;4)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其自理五、延长工作时间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形式1、概念:延长工作时间 ,简称延长工时,是指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内延伸,亦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 2、形式:(1)加班,即职工在法定的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即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又延长时间进行工作,亦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可见,加班加点都是相对特定的工作日形式而言的,对实行标准工作日或缩短工作日者,才存在加班加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日者,则不存在加班加点;对实行延长工作日或连续工作日者,只有在综合计算工时的结果是平均日(周)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情况下,其超出部分才应视为加班加点工作日的工时长度和上下班时间表一般具有固定性,这虽然同生产、工作的常规需要相适应,却难以满足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所以加班加点正是因为能够弥补这种不足而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加班加点意味着挤占休息时间,同关于最高工时的法律规定相矛盾,因此,在工时立法中,对加班加点既允许又限制,并规定补充标准,以防止加班加点的滥用,保劳动者休息权和有关权益的实现。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1、延长工时的人员范围限制我国立法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2、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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