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玉苓案对完善宪法实施机制的启迪.doc
9页齐玉苓案对完善宪法实施机制的启迪法律思想网作者:许崇德等主持人提示:继2 0 0 1年8月1 3日本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 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及本刊组织的专题《宪法司法化及 其意义》刊登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研究领域对《批复》本身及“宪法司法化”的命题表 现出极大的热情和关注2 0 0 1年8月2 3日,本案二审判决尘埃落定齐玉苓获赔因受 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 . 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为回应社会的关 注和读者的厚爱,2 0 0 1年8月2 9日,本刊就“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召开研讨会 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崇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 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 宪法学会副秘书长莫纪宏,北京大学政治学系讲师、法学博士包万超五位专家、学者,对最 高人民法院《批复》之于司法实践及法学研究的意义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会专家、学者 怀着对法治的热爱和激情充分肯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积极意义,并对完善我国宪法 的实施机制阐发了富有理性的思考。
本刊选取五位专家、学者发言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启迪一:重视宪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许崇德21年8月1 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院关于齐玉苓案的请示作 出了司法解释这个批复对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颇有启示作 用,值得学习探讨《批复》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突破了 1 9 5 5年《复函》中关于“不宜援 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以及1 9 8 6年《批复》中实际上将宪法排除在法院 制作的法律文书之外的陈规,迈出了试图改变建国以来宪法不进入诉讼领域的积 习的步子,从而使公民的诸如受教育权那样的基本权利在被侵犯时获得救济,保 障了宪法的尊严国家制宪,贵在实施如果宪法不能在实际生活中起到法的作用,成为衡量 和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尺,那么,宪法写得再美妙,亦属无用之物毛泽东同志在 主持我国第一部宪法起草的时候说:“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 实行的当然,今天它还只是草案,过几个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是 正式的宪法了今天我们就要准备实行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 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 宪法可见,毛泽东同志在开始的时候是重视宪法的实施的。
但即使如此,他 老人家也从没有考虑过建立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或者诉讼制度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认真总结了 经验教训,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 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 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 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然则, 怎样才能使宪法真正成为“不可侵犯的力量”和“强大武器”呢?近年来,法学 界-直在呼吁建立并完善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半然,这方面的工作不能说 没有起步比如说,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的实施”列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重要职权;又如,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七条把审议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作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再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抵触宪法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建议和要 求,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处理的程序等不过这些均限于对违宪的抽象行 为的审查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可说是在司法领域里开创了对•具体行为 进行审查的先河。
齐玉苓案的宪法适用,对于保护公民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无疑 具有非常重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它在形式上毕竟仍然是以民事方式处理的个案, 因而严格地说,还算不上是宪法诉讼案件在我国如果真想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 的宪法诉讼制度,看来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是不是需要制定较为完 善的类似于行政诉讼法那样的“宪法诉讼法” ?中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将来走什么 路子?斯事体大,目前还无法预测如果由普通法院处理宪法案件,则和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怎样协调?最高法院涉宪的司法解释与宪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人 大常委会历来的有关解释问题的决定都是对法律的解释,还未曾有过对宪法解释 问题的决定)?总之,事情的需要虽甚紧迫,但要走的路似乎还很长至少,齐 玉苓案若真能引发出大家对于宪法实施,特别是对于建立宪法监督机制的重视和 关注,则功莫大焉■启迪二:把半事人诉权行使的空间拓展到宪法层面张卫平从宪法学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8月1 3日的司法解释涉及到了我国宪法 司法化的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使我国宪法直接成为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使我国 的根本大法真正实在化,在宪法学上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不仅如此,从程序法 学的观点,该司法解释同样具有很大的意义它的基本意义在于拓展了公民、法 人和非法人的诉权范围,进一步扩大了程序保障的空间众所周知,诉权为请求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以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基本权能 没有诉权,法院便不能对汽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正因为当事人享有 诉权,所以当事人才享有起诉权从现代法治理论出发,宪法保障任何人都有要 求法院对其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只要是法律上的争议,权利人就可以要求 法院适用法律作出裁判,以消除争议至于起诉人是否真正享有实体权利,其实 体权利是否应当得到保护和实现是实体问题在程序上,当事人的诉权决定了当 事人有权就法律上的争议提交法院,并作出公正的裁判现代法院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正确适用法律,裁判争议另一方面,当事人 的诉权作为一项权能,其行使的空间范围受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限制,尤其是 在成文法国家从各国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随着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扩大, 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范围也随之逐渐扩大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是如此,在我国 诉权行使的范围也在逐渐拓展,但与发这的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当事人的诉权的 行使范围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仍然比较狭小。
其中一个 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成文法还不够健全,乂没有建立判例法制度,法律的规 定常常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之司法的水平和公信度还不是太高,机械司法 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就在司法上形成诸多“无根据空间”,使许多法律上的争 议无法作出实体性裁判作为基本大法的宪法虽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高度的涵盖性,许多公民的基本 权利已经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尽管有的比较抽象),但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 照惯例,法院在裁决法律争议时不能直接将宪法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导 致了两个后果:其一,使宪法空洞化和抽象化,仅仅使宪法具有立法依据的功能, 而无法使宪法成为公民维护权利的法律武器如果法律上的争议,无法适用法律 来裁判,法院就无法受理对该争议的诉讼;其二,由于不能将宪法直接作为法院 裁判的法律根据,使汽事人的法律争议被拒之于法院裁判的门外,导致法院的法 律争议解决功能无法充分实现,也必然大大限制了半事人的诉权行使范围尽管 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了争议,公民也有要求法院裁判的诉权,但却无法使诉权得 到真正的实现此种情况下,所谓“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事人诉权的广泛性”就成 了一张“画饼”齐玉苓案件的司法解释在程序法上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进一步拓展了当事人 诉权行使的空间,扩大了法院裁判权实际行使的范围,也因此扩大了权利保护的 范围。
尽管齐玉苓案件的司法解释直接解决的是侵犯宪法保护公民受教育的基本 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但这一司法解释突破了过去司法实践中宪法 不能直接作为裁判根据的传统,在宪法司法化、实在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历史性的 一步,同时,也使汽事人的诉权行使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这种拓展在程序法上 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半事人的权利保护一旦扩张到宪法层面,基于宪法 的高度涵盖性,也必然在更大地拓展当事人诉权行使的空间我们很高兴地看到,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时期为扩大和进一步实现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正逐渐地发挥 其能动性和主动性,而且力度正在加大,齐玉苓案件的司法解释就说明这一点 在没有判例法和既存法律不完善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使法律具体 化、明确化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宪法司法化的发展也将面临许多复杂的实体问题和程 序问题在程序方面,涉宪诉讼的当事人资格、涉宪诉讼的诉的利益、涉宪诉讼 的级别管辖等问题,都需要今后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加以解决尤其是宪法 作为根本大法不仅规定了私权利,也规定了各种公权利,而这些私权利和公权利 又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有密切的关联或包容关系因此,如何在涉宪诉讼中回避 政治问题或高度国家问题,正确处理法律争议,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将是一个十 分复杂的问题。
在我国,宪法司法化可谓任重而道远■启迪三:司法创新贵在使宪法社会化平民化赵旭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批复公布 后,在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如是在英美判例法国家,这样 的批复无疑具有历史性的立法创制意义在承继大陆法传统的中国,虽然它不成 为正式的立法规范,但其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同样不可低估第一,批复的司法意义该批复首开宪法司法化的先河,突破了以往几十年 来排斥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条文的陈规,第一次依据宪法的条文处理具体的民事 案件撇开对该批复具体内容的评价,这一举措本身即具有史无前例的历史意义, 从此后,宪法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将不再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它充分表现了司法 机关对重大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理性思考和在司法创新方面的胆识和魄力同时,这一批复也表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有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该 批复是在民法等具体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依法裁判的需要而形成 的,在缺少具体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面对汽事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和讼争,其 他机关可以袖手旁观,而人民法院却没有理由将之拒之门外司法程序是一切民 事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在其他救济途径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它就成为解决争议 的惟一途径。
对民事关系而言,任何纠纷都不应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即 使在法无具体条文规定时,人民法院也应寻求各种可能的法律途径,包括依据法 律的基本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决,这正是法治社会之下司法机关应有的司法活动的 主动性和能动性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民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等给予的司法 保护,已经表现了这种主动性和能动性,此次批复是这种司法精神的再次表现第二,批复的理论意义在宪法理论上,以往的宪法原理往往只强调宪法作 为根本大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决定地位和统率指导其他部门法的立 法作用,而忽略了宪法在司法活动和程序中法律适用的效力,该批复的公布无疑 会丰富和发展既有的宪法理论在民事实体法上,该批复将引起对包括受教育权 在内的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法律性质、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公民人 身权利的立法体系等重大问题的深入探讨在民事程序法上,诉权理论以及诉讼 管辖的范围等问题也将因该批复的公布而需要作出全面的审视和回答第三,批复的社会意义该批复在将宪法司法化的同时,也使宪法社会化和 平民化了,以往神圣化的宪法被置于了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宪法与普通民众的距 离被拉近了。
宪法将以其最大的包容性和涵盖力,向当事人提供维护其自身权益 的最全面最彻底的法律救济和保障而与此同时,宪法知识的法制宣传和普及将 因其与公民切身利益的直接关联而取得前所未有的良好效果■启迪四:宪法学研究应步入司法适用阶段莫纪宏我国现行宪法对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