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doc
8页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部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绩效评价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并确定为财政部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的农业财政项目立项决策、项目管理及其项目绩效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绩效评价主体(以下统称评价主体)是指受项目主管司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或项目主管司局自行外聘成立的评价专家组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务司及项目主管司局、项目承担单位、评价主体以及相关人员第二章工作规范第四条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评价工作组织管理、评价项目的确立、各方权责、评价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由财务司牵头组织,项目主管司局具体组织实施财务司负责统一制定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项目主管司局的绩效评价工作;有关项目主管司局负责提出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填报绩效目标和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确定评价主体,开展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条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财务司商项目主管司局提出年度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建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随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确认的评价项目和“一下”预算控制规模,项目主管司局及时修订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报财务司审核后,随部门预算“二上”报送财政部第七条项目主管司局应在部门预算“二下”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绩效评价主体;随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并抄送评价主体;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通知书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项目主管司局将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主体报财务司备案第八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的,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评价目标及内容、评价形式和要求、提交评价结果的期限、评价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第九条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均按部门预算“二下”批复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经费。
第十条承担绩效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二)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四)有绩效评价工作经验且工作信誉良好第十一条承担绩效评价任务的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业领域和财务领域的有关政策法规,取得相关行业副高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二)具有丰富的(三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经验或项目管理经验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第十二条评价主体应按照项目主管司局的评价要求,拟订具体的评价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评价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第三章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等第十四条项目主管司局提出的绩效目标应该是具体细化、可衡量,并在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资金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与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相适应,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农民及其他受益群体的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其他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指标的制定(一)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2. 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3. 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4. 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农业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5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二)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参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号);个性指标是针对农业项目特点设定的,反映不同农业项目绩效目标的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评价主体根据财务司和项目主管司局的要求,并根据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特点、项目执行情况确定评价形式第十八条评价主体可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六)其他评价方法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一)项目基本概况;(二)项目实施单位绩效报告情况;(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六)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二十条行为规范主要指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要遵守的回避、保密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评价主体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评价人员和选择评价专家时应遵守以下回避规定:(一)评价主体与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时,不得接受相应的评价委托二)评价主体不得委派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项目实施单位人员参与评价工作评价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声明并主动回避第二十二条财务司及项目主管司局、评价主体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涉密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第二十三条参与评价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一)各级农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二)评价人员应根据评价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三)评价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四)评价人员在项目评价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五)评价主体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评价专家的意见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评价主体的有关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评价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评价工作第二十四条评价主体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财务司和项目主管司局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取消评价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方式处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财务司和项目主管司局应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改正,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其申报同类项目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评价成果应用第二十六条财务司、项目主管司局通过绩效评价工作,认真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对于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财务司要逐步把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于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第二十七条财务司、项目主管司局要大力推广绩效评价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范不适用于基本建设类、科学类财政专项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财务司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