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如何确定.doc
26页逾期付款利息如何拟定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最为常用的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商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商定承当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商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商定了补偿损失的具体措施,则依合同商定承当违约责任;如果商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导致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规定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商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当法定孳息本文重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商定或商定不明的状况如何拟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原则;(一)补偿损失: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补偿的目的是达到犹如合同完全履行的成果付款义务人于商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准时付款,权利人可将获得的钞票存入银行获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获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原则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浮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浮现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商定获得款项,导致资金缺口,权利人一般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
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原则有商定的,按照商定解决;没有商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局限性实现弥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由于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如以弥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补偿损失范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承当,但事实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二)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补偿额的计算措施可见:违约金(涉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补偿额的计算措施)以当事人商定为必要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原则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商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原则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步规定:“本批复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商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补偿额计算措施,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补偿额可以参照如下标精拟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原则计算。
综上:目前,国内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则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合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合用后者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1)商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未商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告知》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商定归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或者未商定归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归还的,出借人规定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1)应当到当事人最后履行付款义务之日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拟定的履行日3)至判决拟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她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支付利息的案例一快餐服务社欠40万余元的大米款不还,被供货人告上法庭并规定加付逾期的利息款,2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黄先生规定被告某快餐服务社除支付货款40.7万余元外;还支付欠款利息按日万分之2.1计算。
做大米生意的黄先生与某快餐服务社合伙始终较好,但在3月到4月的一年多时间里,该快餐服务社买大米开始打欠条并不能按商定期间向黄先生支付货款直到5月,在黄先生多次催促下,快餐服务社对还款期限作出书面承诺快餐服务社向黄先生出具总欠条一张,载明至4月共欠黄先生货款41.7万余元,并商定从6月起每月支付6万元,剩余款项11月底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该服务社仅支付了1万元,余款40.7万余元并没有支付故今年1月元旦刚过,黄先生诉至法院,祈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7万余元,同步还支付逾期利息款诉讼过程中,黄先生明确利息的计算措施为,其中货款9.7万余元的利息为1000余元,尚有31万元的货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2.1计算也就是说快餐服务社如果不还,从1月5日起承当每天60余元的利息快餐服务社觉得,对欠款的数额无异议,愿分期偿付,但对利息部分双方没有商定,故不批准支付法院觉得,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大米,理应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现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明确了欠款的数额,并对其中部分货款商定了还款时间,该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被告快餐服务社理应按约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
被告未按照承诺的时间支付货款,理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规定利息数额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2.1作计算,于法不悖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有关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作者:徐明浩律师一、有关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原则和起算时间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不按照合同商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当违约责任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下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的计付原则:“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原则有商定的,按照商定解决;没有商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事实上,建设工程也是一种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如果欠款,就将产生利息利息的计付原则如果有商定的,应当从商定,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没有商定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于利率法定也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利息事实上属于法定孳息,业主欠付承包商工程款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也是民法中有关债的一般原则。
有关欠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献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对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解释》规定了三种计息的措施,即:工程已经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未交付的,为了增进业主积极履行给付工程款的重要义务,把承包商提交计算报告的时间定位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这对双方来说也比较合理当事人因结算纠纷发生起诉的,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业重规定履行付款义务之日,自该日其应当计付利息,法院应当对承包商合法利益予以保护二、有关利息和违约责任在工程实务中,诸多业主和承包商都会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联合颁布的制式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本,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本涉及合同书、中标告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等几种部分。
其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安排,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分别进行了商定通用条款第24条:“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动工后按商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商定的动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商定预付,承包人在商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规定预付的告知,发包人收到告知后仍不能按规定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告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商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33.3条商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合法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35.1条商定:“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状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准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合法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她状况发包人承当违约责任,补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导致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发包人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措施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措施专用条款第35.1条商定:“本合同中有关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商定发包人违约应承当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商定发包人违约应承当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商定发包人违约应承当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我们注意到,诸多业主和承包商在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签订合同步,常常会在专用条款第35.1条中填写一种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这就产生一种问题,即:如果业主逾期支付工程款,业主应当向承包商支付通用条款中商定的利息?还是支付专用条款中商定的违约金?还是既支付利息又支付违约金?对于上述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一般存在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觉得,通用条款商定了业主逾期付款所应承当的利息和违约责任,而专用条款又商定了具体的违约金,应当觉得,专用条款商定的违约金是对通用条款商定的违约责任的细化,与通用条款商定的利息并不冲突,两者可以同步计算,不存在反复计算的问题合同当事人同步商定了利息和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措施,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得到支持。
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窑湾出入境检查检疫局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为:()民终字第136号),法院即是持此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觉得,利息是承当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通用条款商定的违约责任指的就是利息罚则,如果专用条款另行商定了违约金,则应按专用条款的商定执行但是,不管执行利息还是违约金,两者在性质上相似,都是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不能同步计算,只能支持其一如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北京亚中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为:京仲裁字第0309号),仲裁庭即是持此种观点在此状况下,业主就存在同步承当利息和违约金的风险三、提示和建议作为业主一方,如果公司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本,或其她存在类似商定的版本,请公司在填写合同条款时务必予以注意,如果决定采用其中之一,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另一种方式,避免反复合用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专用条款第35.1条中可以商定:“在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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