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之关联点分析最新.docx
7页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之关联点分析最新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摘要: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 主要的三份合同,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在这三 份合同中得以体现换句话说,它们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 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国际贸易得以顺利进行。
本文将主要对 它们其中的一个关联点--风险转移进行分析,具体将从风险 转移的前提条件,风险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转移的主体三个 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关键词:风险转移;特定化;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主 体国际贸易的开始是以买卖双方签定买卖合同为标志的在这其中会规定很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然也包 括与风险转移有关的规定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 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要顺利实现商品自卖方向买方的转 移,离不开货物运输,货物保险等环节的配合,因此,买卖 双方除了订立买卖合同之外, 还需订立其他一些合同----运输 合同,保险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实现前提条件从某种意 义上来说,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是为买卖合同来服务的,由 于目的上的一致性,它们之间有许多的关联点需要我们去研 究,下面我将就其中的一个关联点 -----风险转移加以分析1)前提条件① 货物特定化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货物必须特 定化,所谓特定化,即货物划拨,是指对货物进行包装,加 付标记,计虽,在装运单据上注明,向买方发出通知,或是 将货物发送到约定的送货地点,或者以其他途径表明货物已 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已明确于特定的买卖合同之下。
此种规 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卖方一物多卖的现象,同时如果货物还没 有划拨到合同项下,说明卖方还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若此时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要求买方承担,对买方来 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卖方将货物 存放于仓库等待买方来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 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 提货时间以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 来承担风险?这就涉及到特定化的问题,只要卖方杂一货物交 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虽,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 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即将 货物特定化,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 给买方② 不得违约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可能不会发生转移如在卖方 违约买芳拒绝接受货物, 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在卖方把符 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的情况下,买方在货物 风险转移于己之前拒绝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卖方 可以在有效的保险合同所不包括的限度内,则认为在一段合 理时间内,货物风险由买方承担2)风险转移时间《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 合同中约定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 条件;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 卖方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时货物风险移转于买方,如果卖方没有义务于某一特定 地点交货,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货物风险移转于买方 承担。
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问题采用交付主义原则, 即以交付货物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不管提单是否已 经移转,只要已经发生了实际交付,风险就随之转移然而,交付承运人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对非集装箱 货来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 时至,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另一种是对集装箱货来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到卸 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以CIF为例,在第一种情况下,货物的交付是指货物越过船舷,与 CIF规定的风险转移并不冲突,而对于第二中情况,货物的 交付是指承运人接收货物,而接受地点通常都是在堆场,这 显然与CIF下的风险转移产生矛盾,即运输合同中的规定与 买卖合同中的规定相冲突,即在承运人接收货物到货物越过 船舷之间将会产生一段风险转移的真空期在这种情况下我 认为应该优先适用海商法中对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的责任 期间的规定,即即只要是集装箱交到了承运人的掌管之下, 就应该认为风险已经发生了转移,因为海商法是国内法,而 CIF是国际惯例,国内法要优先适用于国际惯例,还有一种 解决办法就是若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集装箱 运输,通常不使用 CIF, FOB等贸易术语,而应采用 FCA, CPT和CIP等风险转移发生在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时的贸易 术语,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风险转移主体在国际贸易中,风险不可避免的要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 行转移特定化了的货物从未交付到交付,风险也相应的从 卖方转移到了买方这里的交付指的是实际交付,而不包括 象征性交付,也就是说我国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 原则,它有诸多的优点,它有利于有效控制风险,其理论依 据是将货物风险交给最适宜控制风险的一方,既能做到降低 风险控制成本,乂能最大限度的控制风险的发生,将风险分 配给能以最小代价控制风险的一方,才能建立有效的风险控 制激励机制,而且只有控货方才能对所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时间进行必要的防范,以免发生损害上述仅是风险转移的普遍情况,即在买卖双方之间转 移,我认为风险还可能在买方和保险人之间转移, 在CIF下, 卖方是投保人,而买方才是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换句话 说,买方才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 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同保险人签 定的保险合同才是有效的保险合同,否则视为无效合同货 物越过装运港之前发生的损失,买方无保险利益,即使发生 货物的毁损灭失,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而当货物越过船 舷之后,由于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相应的买方也就有 了保险利益,与此同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开始了,当货物 因保险范围内的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时,保险人要负赔偿责 任,所以风险也就有买方转移到了保险人,而买方剩下的仅 仅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在保险人赔负了买方后,他就相应的取得了代位权,包 括物权代位权和债权代位权, 物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赔付全损后,获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而债权代 位权就是取得买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的 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很显然应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若货物 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承运 人应向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与保险人赔付买方不同的是, 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说 此时风险是由保险人转移到了承运人的身上经过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 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的,那么风险实际上最终是由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转移到了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正确的风险 划分对各个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权衡有着重要的作用参考文献:[1] 曹冰论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J]河北法学,2002, 20⑴[2] 邓金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保险利益的影响 [J]水运管理,2006, 28(6)[3] 何家宝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其 2000年版的几个疑难问题[J]国际商务研究, 2001, 6作者简介:于小峰(1986-8),男,汉族,山东烟台人,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 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