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协议】技术出资股东合作协议范本.doc
5页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 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利经济 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 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 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 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Z上,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技术出资股东合作协议甲方:乙方:丙方:甲、乙、丙三方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 则,经过充分协商,决定合股投资经营XX网络有限公司特订立本协 议,以便三方共同遵守:一、 合股投资经营公司名称为:“XX网络有限公司”,性质为有 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在x・二、 经营范围为 等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可逐步拓展经营范围三、 公司的投资方式为:甲方以现金出资,占现金出资总额的 %,折合公司股份为 %;乙方以现金出资,占现金出资总额的 %,折合公司股份为 %;丙方以技术出资,折合股份为 %,负责处理所有技术问题。
四、 各方出资方式,甲方与乙方在第一期共投资 万,到使用完 万后再共追加投资 万,待追加的 万使用完后再另追加投资万,如此类推,直到损益平衡后不再追加投资五、 甲方或乙方在任一期投资中,如一方不按比例追加投资,而 由另一方单独投资或多出资,则另一方按现金投资比率计算多出的投 资部分算作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并按1%的月息计息如此类推,直 至损益平衡不再追加投资时,另一方有权选择:(1)双方再按实际投资 数(包括利息在内)重新计算各自投资额和应占的股份;(2)仍按本合同 第三条约定的股份比率计算各方应出资额,另一方有权就多出的投资 部分算作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并按1%的月息计息,向一方追讨六、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甲方担任,兼任总经理, 并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机构的负责人由三方协商出任公司会计 由x方委派担任,出纳由x方委派担任七、 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股东会决议,需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一 般事务由总经理全权处理其他机构各司其职,做到勤勉尽责八、 利润分配:甲、乙、丙三方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 定按照股份比例在每个会计年度后一个月内分取红利九、 甲、乙任何一方中途撤出资金,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并需得到 对方及丙方同意。
否则视为违约十、股份转让:甲、乙任何一方转让股份,需得到另一方的同 意,且另一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抽逃股金丙方 如需转让股份,必须经得甲乙双方同意十一、经营期限:甲、乙、丙三方合股投资经营的期限为X年 以《公司章程》确定的起止时间为准到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 算,如继续合股经营,续订协议确定十二、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应当严格遵守该协议如果甲 方违约,应按照乙方的出资额赔偿乙方损失,并按照公司注册资木的 10%赔偿丙方损失;如果乙违约,应按照甲方的出资额赔偿甲方损失, 并按照公司注册资木的10%赔偿丙方损失若丙方未得到甲方和乙方双 方的同意而擅自退出,或者不提供技术支持,则视为违约,需向甲方 和乙方各支付违约金卷拾万元并负责赔偿甲乙的损失十三、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也可经 各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 一份备查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












